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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由淺入深知識係列-董事篇

2021-12-13 14:59:50

香港公司的知識點充斥著各種媒體(ti) ,然而很多信息都過時了,有的信息明顯有誤,希望為(wei) 大家更新與(yu) 鞏固香港公司的正確知識點。

基礎篇

1.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wei) 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問責性。在一般法律中,對於(yu) 誰可以擔任董事,限製很少。公司核數師不可同時擔任董事。未滿十八歲不可擔任董事。被取消董事資格的人不可以委任為(wei) 董事。公司的章程細則可能作出比一般法律更多資格上的約束。

2.董事信息詳情變更後,需在15日內(nei) 遞交ND2B給到注冊(ce) 處,如董事人員變更,需在變更後15日內(nei) 遞交ND2A給到注冊(ce) 處。

3.如現任董事辭職的日期與(yu) 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如該表格是在更改生效當日簽署,辭職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簽署。但如表格是於(yu) 更改生效日之後簽署,便應由新任董事簽署。

4.非香港居民可被委托為(wei) 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書(shu) 如屬自然人,必須長居於(yu) 香港;如屬法人團體(ti) ,則須在香港設有注冊(ce) 辦事處或營業(ye) 點。每間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wei) 自然人及一名公司秘書(shu) 。如公司隻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shu) 。

5.如公司已交付了ND2A,申報其董事辭職,辭職的董事無須交付ND4給注冊(ce) 處。隻有當辭職的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會(hui) 把辭職一事通知公司注冊(ce) 處處長,才需要交付表格ND4給注冊(ce) 處。

進階篇

1.私人公司如隻有一名個(ge) 人成員,而該成員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為(wei) 該公司的備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該唯一董事行事。

2.若私人公司並非與(yu) 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法人團體(ti) 可擔任或被委任為(wei) 其董事,前提是該公司有最少一名董事為(wei) 自然人。

3.對公眾(zhong) 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的私人公司,法團擔任董事需要滿足《公司條例》第456條規定。

拓展篇

1.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ti) 利益為(wei) 前提行事。公司董事必須真誠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wei) 前提行事。這表示董事有責任為(wei) 現時及未來股東(dong) 的利益行事。董事履行此項責任時,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nei) )考慮到達到的結果需要對公司各成員公平。

2.有責任為(wei) 公司成員的整體(ti) 利益並為(wei) 適當目的使用權力。公司董事必須是為(wei) 「適當目的」而行使權力。這表示董事行使權力的目的不得有別於(yu) 獲授權的目的。行使董事權力的基本或主要目的必須是為(wei) 了公司的利益。如基本動機被董事責任指引發現是出於(yu) 其他原因(例如給予一名或多名董事利益或為(wei) 了操控公司),行使權力的效力可予作廢。該董事即使真誠地行事,亦屬違反此項責任。

3.有責任不轉授權力 ( 經正式授權者除外 ),並有責任作出獨立判斷。除非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簡稱「章程」)或決(jue) 議認可,否則公司董事不得轉授其權力。公司董事必須對行使權力作出獨立判斷。

4.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65條規定,公司董事必須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這是指合理地努力並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士行事時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可合理預期任何人在執行有關(guan) 董事就有關(guan) 公司所執行的職能時會(hui) 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及經驗。該董事本身具有的一般知識、技能及經驗。

5.有責任避免個(ge) 人利益與(yu) 公司利益發生衝(chong) 突。公司董事不得容許個(ge) 人利益與(yu) 公司的利益發生衝(chong) 突。

6.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guan) 係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規定者除外。公司董事如在任何交易中擁有重大利益,而訂立交易的其中一方是或可能是該公司,該董事便須履行某些責任。如未有履行這些責任,便不得在執行董事職能時授權、促致或準許公司訂立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從(cong) 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與(yu) 公司訂立交易。法律規定董事須就該等交易披露其利益的性質及範圍。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章程可就擬進行的交易訂明取得董事或成員批準的程序。董事必須按所規定的範圍將有關(guan) 利益披露。在適用的情況下,他必須獲得其他董事或成員的批準。

7.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職位(直接或間接)為(wei) 其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對公司造成損害的利益。

8.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chan) 或資料作未經授權的用途。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的財產(chan) 或資料,或任何藉董事職位而知悉公司得到的業(ye) 務機會(hui) 。如已在公司大會(hui) 上向公司披露有關(guan) 的使用或利益,並且獲得公司同意,則屬例外。

9.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事的個(ge) 人利益。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受第三者因其擁有董事權力或作為(wei) 其行使董事權力的報酬所給予的任何利益,但公司本身給予的利益,或公司已經藉普通決(jue) 議表示同意給予的利益,或該項利益是妥善執行董事職能所得的必然附帶利益則除外。

10.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決(jue) 議。公司董事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行事,並須遵從(cong) 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決(jue) 議。

11.備存妥善會(hui) 計記錄的責任。公司董事必須采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公司備存足以顯示及解釋公司交易的會(hui) 計記錄,而該等記錄亦須以合理的準確度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為(wei) 免違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275條關(guan) 於(yu) 欺詐營商的規定,董事不得在明知沒有合理希望可避免無力償(chang) 債(zhai) 的情況下,容許公司獲取進一步的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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