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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開曼公司常見問題

2023-12-18 12:22:10

注冊開曼公司有哪些要求?

1、確定開曼公司名稱;
2、提供至少一位董事/股東(dong)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且國籍不限;(如法人企業(ye) :須提供公司執照);
3、提供董事和股東(dong) 的住址證明,即列具姓名和住址之單據,例如水電費單或電話費單;
4、簽署注冊(ce) 開曼公司委托書(shu) ,並提供所有董事股東(dong) 身份證或是護照影印件;
5、開曼公司名稱沒有特殊要求,但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名稱不能用Bank、trust、Insurance等字眼;
6、標準授權資本一般為(wei) USD50000元,可劃分為(wei) 50000股,每股USD1元; 

開曼公司名稱
對公司名稱沒有特殊要求,除非經過特許,否則公司名稱不能出現BANK(銀行) 、TRUST(信托)、MUTUAL FUND(基金)、INSURANCE(保險),或是REINSURANCE(再保險)等字眼。

開曼公司稅務要求
不需申報或繳納任何稅項,除了年度牌照費。

開曼公司隱密性
在開曼群島登記設立的境外公司,享有高度的隱密性,公司股東(dong) 名冊(ce) 完全不對外公開。

開曼公司注冊(ce) 完畢資料
注冊(ce) 證書(shu) ;法定注冊(ce) 文件;章程;股票;法定記錄冊(ce) ;鋼印;簽字印;

開曼公司注冊(ce) 服務
1、備齊相關(guan) 資料並遞交注冊(ce) 申請;
2、注冊(ce) 服務費用USD4500元(其中包含代繳政府費用、文件資料費、印章費、律師費、代理服務費);
3、提供開曼公司注冊(ce) 地址。

開曼公司年度維護
1、開曼公司年度維護服務費用USD4000元(政府費用有變動);(包含政府牌照稅費、申報資料、注冊(ce) 代理人、服務費)
2、繼續提供公司注冊(ce) 地址使用。

注冊開曼公司有哪些優勢?

開曼群島完全沒有稅收,無論是對個(ge) 人、公司還是信托行業(ye) 都不征任何稅。所以開曼群島被稱為(wei) 一個(ge) 真正的稅務避風港。開曼群島在1978年獲得一個(ge) 皇家法令,法令規定永遠豁免開曼群島的繳稅義(yi) 務,目前這個(ge) 法令繼續有效。免除公司還可申請一個(ge) 20年有效的免除證書(shu) 更進一步保證其無須繳稅的地位。沒有利潤稅、財產(chan) 稅,唯一之稅項為(wei) 印花稅,任何轉讓或按揭房地產(chan) 均需繳付印花稅。

1.便於(yu) 企業(ye) 開展跨國經營。企業(ye) 開展跨國經營往往要受到母國政府的種種限製,在發展中國家尤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注冊(ce) 一家海外離岸公司也就成為(wei) 企業(ye) 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ye) 務的捷徑。

2.有利於(yu) 企業(ye) 規避貿易壁壘。企業(ye) (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企業(ye) )向美國等發達國家出口產(chan) 品,通常需要申請配額及一係列的相關(guan) 手續,為(wei) 此需要多花費 1~2倍的成本。如果該企業(ye) 擁有一家海外離岸公司,由企業(ye) 向離岸公司出口產(chan) 品,再由離岸公司向美國等發達國家出口,就有可能規避關(guan) 稅壁壘和出口配額限製。

3.規避外匯管製,便於(yu) 企業(ye) 開展資本運作。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沒有任何外匯管製,在此注冊(ce) 的國際商業(ye) 公司資金轉移不受限製,這對於(yu) 實行外匯管製的國家的企業(ye) 而言具有很大吸引力。

4.法律環境寬鬆。由於(yu) 美國在世界經濟體(ti) 係中占有特殊地位,現行國際商業(ye) 實踐中的許多慣例實際上是英美法係的產(chan) 物,而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國商業(ye) 公司法為(wei) 基礎,因此有利於(yu) 吸引海外公司前來注冊(ce) 。

5.信息披露要求極少,保密規定相對嚴(yan) 格,有利於(yu) 企業(ye) 保持商業(ye) 運行秘密。在加勒比海主要離岸金融中心,對在本地注冊(ce) 的國際商業(ye) 公司都實行有利於(yu) 保密的規定。其中包括無需出示經過審計的帳目報表或每年審計、允許發行不記名股票、不必擁有在本地活動記錄、不必向公司登記負責人透露董事名字、不必登記股東(dong) 信息等等規定。寬鬆的法律環境以及對公司業(ye) 務的高度保密,使離岸公司自身安全具備充分保障,極大減少了各種風險因素。當地法院甚至屢次阻止銀行向外國法院、政府提供客戶資料,給企業(ye) 及其實際控製人提供了良好的隱蔽條件。

 6.稅負輕微且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對各類國際商業(ye) 公司、離岸公司的稅負極為(wei) 輕微,而且幾乎所有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都與(yu) 主要經濟大國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條約。比如安提瓜就規定國際商業(ye) 公司自成立起50年內(nei) 完全免稅,百慕大規定對收入、利潤和島內(nei) 分配不征稅,開曼群島不征收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公司稅或遺產(chan) 稅。

7.注冊(ce) 程序便利,維持成本也甚低。離岸公司的注冊(ce) 程序非常簡單,有專(zhuan) 業(ye) 的注冊(ce) 代理機構代為(wei) 完成,不需要注冊(ce) 人親(qin) 自到注冊(ce) 地進行操作,還可以進行網上注冊(ce) 。注冊(ce) 周期很短,通常當天就可以完成。

8.公司管理簡便。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dong) 大會(hui) 及董事會(hui) ,即使召開,其地點也可任意選擇,自由度較大。許多離岸金融中心對國際商業(ye) 公司沒有最低資本要求。如尼維斯島離岸公司的股東(dong) 、董事和職員可以是任何國家公民,並且可以住在任何地方,股東(dong) 和董事可以不開會(hui) 就采取一致行動,公司的檔案和主要營業(ye) 場所可以位於(yu) 任何地方。 

注冊開曼公司有什麽好處?

一家於(yu) 開曼群島根據開曼公司條例(“公司條例” 2002 修訂版,)注冊(ce) 成立的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是一家隻可以於(yu) 開曼群島境外開展業(ye) 務的公司,也就是說,該等公司隻可以在開曼群島境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營業(ye) 。開曼群島的法律賦予豁免公司(相對非居民公司而言)的好處/利益包括:

1.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可以獲得保證豁免於(yu) 注冊(ce) 成立後二十年不必繳納任何稅項 ( 雖然現在開曼群島沒有任何稅項)。

2.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股東(dong) 資料不必提交予開曼群島的公司注冊(ce) 處,而且,豁免公司隻需要最少一個(ge) 股東(dong) 。

3.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年度申報要求很低。基本上,年度申報隻包含提交一份經由公司秘書(shu) 或董事簽署,說明公司的該豁免公司的業(ye) 務隻發生於(yu) 開曼群島境外,而且公司已經完全遵從(cong) 公司條例的第 193 和 194 節。 ( 第 193 節規定豁免公司不可以在開曼群島經營任何業(ye) 務,除非該等業(ye) 務對其發展海外業(ye) 務有直接幫助;第 194 節規定每家豁免公司的董事會(hui) 必須每年在開曼群島舉(ju) 行一次董事會(hui) 會(hui) 議。本公司通常可以安排本公司的職員出任代替董事,或者安排董事簽署授權書(shu) ,以便舉(ju) 行董事會(hui) 會(hui) 議。以便董事不必親(qin) 自到開曼群島舉(ju) 行會(hui) 議)。

4. 開曼群島的公司條例允許豁免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BEARER SHARES)。此等不記名股票可以交換記名股票 ( 記名股票隻可以通過公司的股東(dong) 名冊(ce) 轉讓) 和。反之,記名股票也可以轉換成不記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規定如果一家豁免公司如發行或有權發行不記名股票,則不可以的持有位於(yu) 開曼群島境內(nei) 的土地。 因此, 如果客戶希望其豁免公司在開曼群島持有土地,那麽(me) 該公司必須修改公司章程細則,然後向開曼群島財政司(FINANCIAL SECRETARY)申請批核。同樣地,在開曼群島操作的許多銀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阻止公司發行不記名股票,方會(hui) 接受該等公司的開戶申請。

5. 法律規定豁免公司不可發行“沒有麵值股票”

6.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的公司名稱可以使用任何語言,並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縮寫(xie) "LTD "。

7. 豁免公司(EXCEMPTED COMPANY)不必於(yu) 開曼群島舉(ju) 行周年股東(dong) 大會(hui) ,但是仍然必須遵從(cong) 公司條例第19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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