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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離岸信托設立

什麽(me) 是離岸信托(海外信托)

離岸信托也稱為(wei) 境外信托或外國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xi) 慣性居住的本國居民委托人設立的信托。在操作上與(yu) 信托類似,但因為(wei) 特定的屬地對信托的定義(yi) 或法條有相對寬鬆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所以越來越多的企業(ye) 家為(wei) 達到企業(ye) 和個(ge) 人的財務目的,選擇離岸信托,確保能以從(cong) 法律尋求最佳解決(jue) 方案。

離岸信托通常創建於(yu) 將資產(chan) 轉移到托管人名下時(成為(wei) 離岸信托基金),這時托管人成為(wei) 資產(chan) 的法律所有者,同時根據信托約定的條款負責管理資產(chan) ,並將它們(men) 分割給離岸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將資產(chan) 所有權轉移到托管人名下的個(ge) 人或公司)。財產(chan) 交付信托後,委托人仍保有信托財產(chan) 運用的決(jue) 定權,隨時終止信托契約,取回信托財產(chan) ,避免將財產(chan) 贈與(yu) 子女後,子女揮霍無度之困擾。因此,信托可以用於(yu) 確保前輩積累的資產(chan) 不會(hui) 被後代輕易浪費。

海外信托

離岸信托是信托的一種創新,在操作上與(yu) 信托類似,指的是在財產(chan) 授予人的注冊(ce) 成立地點以外的司法權區成立的信托。由於(yu) 避稅地在稅收和法律設定上的優(you) 惠,使大多數的離岸信托都設立在避稅地。離岸信托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世界幾個(ge) 著名的避稅港,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巴哈馬等。任何形式的資產(chan) 都可以注入離岸信托,包括現有的存款、股票、債(zhai) 券及房產(chan) 等

海外信托離岸信托的最常見用途

1. 保護財富免受政治、經濟動蕩或家庭糾紛不確定性影響;
2. 提供向繼承人轉移財富時的有效稅務方案;
3. 建立一個(ge) 遺產(chan) 計劃以實現家庭成員或其它收益人獲得遺產(chan) 財富的最大化利益;
4. 根據個(ge) 人意誌向繼承人轉移財富而不受所在居住地法律的限製;
5. 整合遍布全球的資產(chan) 所有權,使得它們(men) 集中在一個(ge) 地區;
6. 減少或免除由於(yu) 設立者死亡而產(chan) 生的遺產(chan) 稅;
7. 在涉及法律糾紛時提供資產(chan) 保護;

離岸信托基金的前提-----境內(nei) 資產(chan) 轉移境外(一般采用紅籌模式,即參照境內(nei) 公司海外上市的模式)

中國是一個(ge) 外匯管製國家,因此,架構重組時需關(guan) 注境內(nei) 居民到境外投資的外匯備案登記手續,而且與(yu) 境內(nei) 公司有關(guan) 的外匯匯出匯入也需要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涉及的法律有:
75號文 ---2005年10月21日《關(guan) 於(yu) 境內(nei) 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10號文--- 2006年9月8日《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的規定》

紅籌模式

我國不成熟的公募融資市場和不完善的法律環境導致了國內(nei) 企業(ye) 難以在境內(nei) 尋求到足夠的資金。於(yu) 是,我國極富創造性的企業(ye) 家們(men) 開拓出了境外上市的紅籌模式,來實現境內(nei) 企業(ye) 境外融資的目的。紅籌模式是指境內(nei) 的企業(ye) 通過設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並由海外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的資產(chan) 和權益,然後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上市融資的運作模式。紅籌模式一方麵給國內(nei) 企業(ye) 帶來了嶄新的融資渠道,增加了境內(nei) 資金,帶動了境內(nei) 產(chan) 業(ye) 的發展,疏通了國內(nei) 企業(ye) 境外融資的渠道,有利於(yu) 我國對外資的利用。另一方麵,紅籌上市也帶來了資本外流和境內(nei) 資產(chan) 的境外轉移,同時, 紅籌模式也帶來了監管的困難。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即離岸公司

指的是境內(nei) 居民法人或境內(nei) 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nei) 企業(ye) 資產(chan) 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zhai) 融資)為(wei) 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製的境外企業(ye) 。

《關(guan) 於(yu)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的規定》(2006. 09)第39條對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yi) :"特殊目的公司係指中國境內(nei) 公司或自然人為(wei) 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nei) 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製的境外公司。"該定義(yi) 包括三層含義(yi) :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例如:香港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BVI), 開曼群島公司(CAYMEN), 馬紹爾公司(MARSHALL)等;
2、特殊目的公司係由中國境內(nei) 公司或自然人出資設立或實際控製;
3、境內(nei) 公司或自然人控製特殊目的公司是為(wei) 了實現其擁有的境內(nei) 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

離岸信托基金設立的模式圖

離岸信托的案例

1. 資產(chan) 受到保護

XX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他的生意越做越大,企業(ye) 的風險也相對地增加,很多時候要用個(ge) 人的名義(yi) 來做投資和擔保,令自身的資產(chan) 得不到保障。因此XX先生成立了授權信托,令部份的資產(chan) 移至信托人的名下,但生意上出現問題,導致清盤或破產(chan) ,這部份的資產(chan) (離岸信托基金)也不被債(zhai) 權人索償(chang) 。

2. 隱私受到保護

XX先生因工作的關(guan) 係經常要中港兩(liang) 地走,有太太在香港,而中國大陸也有一名女朋友,彼此都不知道大家的存在。XX先生擔心一旦他過世後,因遺囑需要披露所有受益人的身份和相關(guan) 分配遺產(chan) 的比例,而導致她們(men) 知道大家的關(guan) 係而有所不愉快。因此XX先生成立了遺囑信托,可以在各方都不知情的情況底下,按照財產(chan) 授權人的心意分配資產(chan) 。
信托可以避免遺囑認證與(yu) 公開宣讀,保障私隱。

離岸基金和離岸信托

在設立基金的同時,很多客戶也要考慮受益人的私密性和政策衝(chong) 突規避的問題,而離岸信托就是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的完美方案。
受益人 ---- 信托協議 ---- 受托人 ---- 基金 ---- SPV或財富管理
以上安排後,受益人的名字將在基金和SPV(特殊目的公司)和財富管理安排層麵被完全隱去,而所有的投資行為(wei) 都是受托人根據信托協議進行操作,比較流行的是信托是BVI(英屬維爾京)信托,開曼信托,新西蘭(lan)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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