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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離岸豁免服務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隻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ye) 務利潤並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於(yu) 申報香港利得稅時,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guan) 個(ge) 案的事實而決(jue) 定,所以並無一個(ge) 可以概括適用於(yu) 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yu) 香港產(chan) 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chan) 生有關(guan) 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jue) 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離岸收入”之利得稅豁免要求,香港稅局並未有明確的規定。

我們(men) 可為(wei) 企業(ye) 提供優(you) 質的離岸豁免服務,具體(ti) 服務/流程有: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1)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guan) 、收發貨等;
(4) 未在香港有實體(ti) 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申請次數與(yu) 間隔時間

隻要貴司的業(ye) 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若申請成功後,稅局會(hui) 視貴司以後年度都是離岸,會(hui) 不定時複查,以我們(men) 的經驗來說,短則兩(liang) 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複查過。

如貴司的業(ye) 務於(yu) 某一年度有所變更,隻要在核數報告與(yu) 稅表上寫(xie) 清楚,稅局就會(hui) 再次出信詢問新業(ye) 務的離岸性質,相當於(yu) 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申請離岸豁免的業(ye) 務類型及關(guan) 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yu) )

(一) 貿易公司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產(chan) 品:買(mai) 的是什麽(me) 產(chan) 品,產(chan) 品清單;
(3) 購貨與(yu) 銷貨:供應商與(yu) 顧客尋找方法、議價(jia) 方法(如郵件議價(jia) )、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職員,是否為(wei) 香港公司或關(guan) 聯公司(如適用);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yu) 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及貴司負責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庫存地點(如適用);所有交易之協議、發票、合同、報關(guan) 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chuan) 真等;
(4) 收付款方式: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二) 服務收入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服務內(nei) 容、服務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服務地點(為(wei) 判斷收入來源地的核心要求,越具體(ti) 越好,並附文件證明之類最好)
(3) 服務費支付者的信息:名稱、地址、與(yu) 該公司聯係方式等;
(4) 服務合同與(yu) 發票:簽訂的職員、何時簽訂、簽訂地點、簽訂方式(如郵件)等;服務費用計算標準;
(5) 分包商(如適用):名稱、地址、支付的標準與(yu) 金額、服務內(nei) 容、地點等;
(6) 香港銀行戶口的信息。

(三) 工程收入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工程地點、工程性質、工程進展報告、客戶的名稱、地址等;
(3) 工程合同、發票、工程收入明細表、結算方式等;
(4) 分包商(如適用):名稱、地址、分包金額、提供的分包內(nei) 容與(yu) 地點等;
(5) 董事或雇員的差旅行程(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
(6) 香港銀行戶口信息,收付款方式等。

離岸豁免服務報價(jia)

具體(ti) 費用請於(yu) 我們(men) 聯係,聯係電話:400 - 880 - 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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