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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注冊

2016-03-08 10:02:19

注冊韓國商標概要

1.韓國商標法於(yu) 1949年11月28日頒布,曆經十幾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於(yu) 2002年12月11日完成。
2.韓國商標法屬於(yu) 大陸法係,采用的是注冊(ce) 基於(yu) 申請在先的原則。
3.商標注冊(ce) 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ti) 商標、立體(ti) 商標、顏色商標。
4.韓國過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國分類,從(cong) 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標注冊(ce) 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韓國是《保護工業(ye) 產(chan) 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的成員國,並且是《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協議(Trips)》和《馬德裏協定書(shu) 》締約國。

可作為(wei) 商標注冊(ce) 的構成要素

1.商標是從(cong) 事生產(chan) 、加工、證明或銷售商品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用在其商品上的,並以區別其他經營者商品為(wei) 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誌。
2.服務商標是從(cong) 事服務業(ye) 的經營者使用的,以區分其他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為(wei) 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誌。
3.從(cong) 事非營利商業(ye) 的經營者使用的,表明其經營的徽記也可以作為(wei) 商標注冊(ce) 。

不可作為(wei) 商標注冊(ce) 的構成要素

1.與(yu) 韓國國旗、國徽、紋章傳(chuan) 統色、獎章、勳章或證章相同或近似的標誌;與(yu) 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近似的標誌;與(yu) 知識產(chan) 權保護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者商標法條約成員國的獎章、勳章或者徽章相同/近似的標誌;與(yu) 國際紅十字組織,國際奧林匹克組織或者著名國際組織機構的稱呼或標誌相同/近似的標誌;與(yu) 韓國、巴黎公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商標法條約成員國或者這些國家的公共組織用於(yu) 證明或監督管理目的的印章或標記相同/近似的標誌。

2.虛假表示與(yu) 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或者著名的已故人士有關(guan) 的標誌;或者指責、侮辱或易詆毀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著名已故人士的標誌。

3.與(yu) 國家的,或公共機構的,或其代理機構/公司的表示非營利經營/公共服務的著名標誌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但以上機構自己申請注冊(ce) 的除外。

4.違背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標誌。

5.與(yu) 韓國政府/外國政府舉(ju) 辦的或其授權舉(ju) 辦的展覽會(hui) 上頒發的證章、證書(shu) 或獎章相同/近似的標誌;但在展覽會(hui) 上獲得以上證章、證書(shu) 或獎章的人自己將上述標誌作為(wei) 商標一部分使用在獲獎商品上的除外。

6.含有著名人士的性命、稱呼、商號、肖像、簽字、印章、著名筆名、職業(ye) 名字/筆名的標誌,或以上縮寫(xie) 的標誌;但獲得本人同意的除外。

7.與(yu) 他人在先注冊(ce) 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類似的標誌。

8.與(yu) 他人注冊(ce) 的,但失效未超過一年的商標相同/近似,且使用商品類似的標誌。

9.與(yu) 他人馳名商標相同/近似的,且使用商品類似的標誌。

10.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誌。

11.在商品質量方麵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標誌。

12.與(yu) 韓國國內(nei) 外消費者易辨認的他人商標相同/近似的,用於(yu) 獲得不公平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標誌。

13.僅(jin) 由表示商品功能或商品外包裝的三維形狀組成的標誌。

14.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地理名稱組成的標誌,或者標誌中含有葡萄酒/白酒產(chan) 地的地理名稱,用於(yu) 葡萄酒/白酒或類似商品上。

15.僅(jin) 由商品通用名稱構成,並以普通方式表現的標誌。

16.商品上慣用的標誌。

17.僅(jin) 僅(jin) 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來源、質量、原料、功效、用途、數量、形狀(包括外包裝形狀)、價(jia) 格、製造、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時間的標誌。

18.僅(jin) 僅(jin) 表示明顯的地理名稱,地理名稱或地圖的縮寫(xie) 的標誌。

19.僅(jin) 僅(jin) 以普通方式表示法律實體(ti) 的通用名稱的標誌。

20.非常簡單常見的標誌。

21.除上述缺乏顯著性標誌以外,讓消費者無法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誌。

韓國商標申請人資格

1. 在韓國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請注冊(ce) ;在韓國沒有住址或營業(ye) 地址的外國人或公司,隻要其所屬國是與(yu) 韓國簽訂有關(guan) 協議、條約或與(yu) 韓國同屬有關(guan) 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都可以提出商標注冊(ce) 申請。

2. 商標的最早申請人有權取得注冊(ce) 。如果由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
商品/服務上的相同/近似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ce) 的,而且各申請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協商一致,由知識產(chan) 權局抽簽決(jue) 定商標的注冊(ce) 申請人。

韓國商標的申請注冊(ce)

1.韓國知識產(chan) 權局受理商標注冊(ce) 申請。

2.提交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書(shu) ,主要內(nei) 容為(wei) 申請人名稱、地址、商標名稱、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及具體(ti) 項目;

(2)委托書(shu) (如指定代理的話,隻要簡單簽署即可,無須公證和認證;在韓國無住所或營業(ye) 地址的外國人或公司必須指定代理);

(3)10份商標圖樣(3cm×3cm到7cm×7cm大小);如果三維立體(ti) 商標,需要提供立體(ti) 視圖或照片;

(4如要求優(you) 先權,需要在申請日起3個(ge) 月內(nei) 提交一份優(you) 先權證明文件。

3. 商品/服務項目名稱應按照《商標注冊(ce) 用的商品/服務國際分類》,使用通用具體(ti) 的規範名稱。一件申請可以指定一類或多類商品/服務。

4. 官方語言為(wei) 韓語。

5. 商標申請的官方審查分為(wei) 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指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shu) 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實質審查指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與(yu) 在先權利衝(chong) 突情況進行審查。經通過實質審查後,知識產(chan) 權局對認為(wei) 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將發出準予公告通知書(shu) ;獲準公告的商標將刊登在官方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如在30天內(nei) 沒有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將獲得注冊(ce) 。屆時,商標申請人在繳納注冊(ce) 費後可以取得商標注冊(ce) 證。

韓國商標的駁回

1.知識產(chan) 權局的商標審查官在審查中發現商標申請存在任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訂的,或者發現與(yu) 在先注冊(ce) /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的,將發出駁回通知書(shu) 。申請人應在駁回通知日起2個(ge) 月內(nei) 書(shu) 麵答複知識產(chan) 權局;由特殊情況或理由的,可以申請1個(ge) 月延期答複。對一件商標申請審查官可以發出一次或兩(liang) 次駁回通知書(shu) ,要求申請人答複;如申請人答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者修訂的商品不能讓審查官接受的,或者申請人的答複不能最終說服審查官放棄引證的在先商標的,知識產(chan) 權局將對這樣的商標申請予以最終駁回並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無故逾期答複或拒絕答複審查官的駁回通知書(shu) 視為(wei) 自行放棄商標申請。

2.對於(yu) 知識產(chan) 權局的駁回通知書(shu) ,申請人可先以書(shu) 麵答複的形式據理力爭(zheng) ,或者同意官方的審查意見,如按官方要求進行商品刪除或修訂;或就商標近似問題進行爭(zheng) 辯,爭(zheng) 取說服官方接受商標注冊(ce) 申請。

3.對於(yu) 通知書(shu) 麵爭(zheng) 辯無法克服的官方駁回,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0天內(nei) 向韓國知識產(chan) 權審判委員會(hui) 申請複審。未能在30天的期限內(nei) 提交複審的,還可以申請一次延期,期限為(wei) 60天,但須繳納延期費。

4.對韓國知識產(chan) 權審判委員會(hui) 複審裁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韓國專(zhuan) 利法院提起訴訟;對專(zhuan) 利法院的判決(jue) 不服,還可以上訴到韓國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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