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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歐盟商標常見問題

2022-11-10 18:41:52

1、什麽(me) 是歐盟商標?

答: 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ti) 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ti) 內(nei) 部市場協調局)注冊(ce) 的,在歐盟範圍內(nei) 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2、怎樣理解歐盟商標的統一性?

答:歐盟商標及其注冊(ce) 申請在整個(ge) 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注冊(ce) 會(hui) 自動延伸至所有27個(ge) 成員國。把地域保護限定在某幾個(ge) 成員國是不可能的。而且,歐盟商標注冊(ce) 有一個(ge) 由OHIM實行控製的注冊(ce) 程序,而無需各個(ge) 國家工業(ye) 產(chan) 權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歐盟商標的無效、駁回或期滿都會(hui) 適用於(yu) 整個(ge) 歐盟。最後,歐盟商標是一個(ge) 單一的財產(chan) 。它隻能作為(wei) 整個(ge) 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chan) 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製或其它限製的商標許可,甚至隻限定於(yu) 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3、歐盟商標現覆蓋的27個(ge) 成員國是哪些?

答:歐洲聯盟之27個(ge) 國家:現今階段,歐共體(ti) 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lan) ,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lan) ,意大利,盧森堡,荷蘭(lan)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ya) ,塞浦路斯,拉托維亞(ya) ,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波蘭(lan) ,斯洛文尼亞(ya) ,斯洛伐克,羅馬尼亞(ya) 和保加利亞(ya) (2007年新加入)。

4、歐盟商標超越單獨成員國商標嗎?

答:歐盟商標注冊(ce) 體(ti) 係對其成員國商標注冊(ce) 體(ti) 係沒有任何影響(包括比、荷、盧商標體(ti) 係)。企業(ye) 可以自由選擇申請單獨成員國商標注冊(ce) 或歐盟商標注冊(ce) ,也可以二者都申請。大批現有的、已在成員國獲得注冊(ce) 的商標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賴歐盟商標的保護,還是同時獲得成員國商標和歐盟商標的雙重保護,則完全取決(jue) 於(yu) 商標申請人和所有人的戰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員國的商標注冊(ce) 先於(yu) 歐盟商標的注冊(ce) ,那麽(me) 成員國商標享有在先權,反之亦然。成員國的工業(ye) 產(chan) 權局不會(hui) 主動審查該在先權。隻有在先權擁有人可以提出請求,即通過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ge) 月內(nei) 提交異議,或根據有關(guan) 規定在歐盟商標注冊(ce) 後申請其無效。

5、如果申請被駁回的原因隻涉及某一成員國,關(guan) 於(yu) 這種駁回是否有普遍適用的原則?

答:是的。成員國工業(ye) 產(chan) 權局將駁回歐盟商標的申請,即使其駁回的理由隻對該部分成員國適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標包含使用歐盟成員國的一種官方語言的商品名稱,該成員國工業(ye) 產(chan) 權局將駁回此申請。在先注冊(ce) 權會(hui) 影響歐共體(ti) 商標的注冊(ce) ,即使這種在先權隻存在於(yu) 一個(ge) 歐盟成員國。但是,此種情況的影響不應過分被渲染。因商標包含一個(ge) 不顯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歐盟一種官方語言(非世界主要貿易通用語言之一)的通用名稱而被駁回的案例並不常見。如果在先權僅(jin) 存在於(yu) 一個(ge) 成員國,那麽(me) 無疑此在先權不會(hui) 因他人後來申請歐盟商標注冊(ce) 而變得無效。在OHIM進行的提出異議和使在先權無效的程序為(wei) 此類問題的妥善解決(jue) 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最後,被駁回或被宣布無效或被廢止的歐盟商標注冊(ce) 申請可改為(wei) 在所有不適用駁回理由的各個(ge) 歐盟成員國的商標注冊(ce) 申請。而該類成員國商標申請還享有歐盟商標的申請日期。

6、能否以歐盟商標注冊(ce) 為(wei) 基礎進行符合馬德裏議定書(shu) 的國際注冊(ce) ?通過馬德裏議定書(shu) 的國際注冊(ce) 的商標是否可以獲準歐盟商標注冊(ce) ?

答:就目前來講,兩(liang) 個(ge) 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歐盟目前還不是馬德裏議定書(shu) 的簽約國。盡管歐盟委員會(hui) 已將歐盟加入馬德裏議定書(shu) 和修正CTMR以對有關(guan) 國際注冊(ce) 的程序進行調整兩(liang) 件事提上議事日程,歐盟理事會(hui) 還未做出最後決(jue) 定。

7、什麽(me) 樣的標記可以被注冊(ce) 為(wei) 歐盟商標?

答:歐盟商標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外觀,隻要這些標記能夠把一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分開來。
因此,以下標記可以用來作為(wei) 商標進行注冊(ce) :
- 文字標記包括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和文字的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
- 彩色圖形標記;
- 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
- 三維立體(ti) 標記;
- 聲音標記;
- 商標申請須包含一份所申請商標的圖表。

8、哪些標記不可以作為(wei) 歐盟商標進行注冊(ce) ?

答:盡管一些標記符合商標的定義(yi) ,但如果存在一個(ge) 絕對的駁回理由,這些標記仍不能被注冊(ce) 為(wei) 歐盟商標,也就是說,如果此標記:
- 不具備任何顯著性特征;
- 專(zhuan) 指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jia) 值、產(chan) 地、生產(chan) 日期或提供服務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務特征;
- 在現行語言或商業(ye) 現有及普遍實踐中已成為(wei) 慣例;
- 同公共政策或廣為(wei) 接受的道德準則相違背;
- 具有欺騙公眾(zhong) 的性質,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chan) 地的不實描述;.
- 對於(yu) 產(chan) 品形狀、酒精飲料產(chan) 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 某些商標可以通過使用而具有顯著性。

另外,因異議而被駁回的商標也不能作為(wei) 歐盟注冊(ce) 商標。在先權利人應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ge) 月內(nei) 提交異議。以下情況構成在先權:

在先的歐盟商標或申請;
- 在獨個(ge) 歐盟成員國的在先商標注冊(ce) 或注冊(ce) 申請;
- 在歐盟成員國有效的基於(yu) 馬德裏協議或馬德裏協議的國際注冊(ce) ;
- 用於(yu) 貿易的,在多個(ge) 成員國內(nei) 有效的非注冊(ce) 商標或其它標記;
- 在一個(ge) 成員國內(nei) 的馳名商標(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
- 一個(ge) 歐盟商標注冊(ce) 申請,如果其申請商標同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則該歐盟商標注冊(ce) 申請將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眾(zhong) 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聯係到在先商標的可能性,則該歐盟商標注冊(ce) 申請將會(hui) 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標有一定聲譽,並且其顯著性或聲譽會(hui) 因此受到不公平競爭(zheng) 和損害,則該歐盟商標注冊(ce) 申請將被駁回。

應該注意的是:駁回因素存在於(yu) 任何一歐盟部分或國家,那麽(me) 此歐盟商標不會(hui) 獲準整體(ti) 注冊(ce) 。例如:如果僅(jin) 在一個(ge) 成員國有相同商標且用於(yu) 相同商品或服務,那麽(me) 此商標會(hui) 因在先商標所有人的異議而被駁回。

這些異議理由也作為(wei) 歐盟商標獲準注冊(ce) 後申請無效的理由。

9、歐盟商標的注冊(ce) 程序是什麽(me) ?

答:歐盟商標注冊(ce) 程序采用的是審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組成:
首先是申請的審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請日期,形式審查及是否有絕對駁回問題。這時,建立查詢報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獲準注冊(ce) (包含異議審定程序階段。)

程序的第一步開始於(yu) 受理申請,申請要麽(me) 被OHIM直接受理,要麽(me) 通過各個(ge) 國家工業(ye) 產(chan) 權局,並且包括:
- 審查申請日期是否一致,申請指定商標或服務的類別的審查;
- 發送此商品或服務單到歐盟翻譯中心(盧森堡);
- 建立歐盟商標查詢報告,發送此申請到成員國工業(ye) 產(chan) 權局,在各成員國注冊(ce) 中查詢,發送所有的報告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
- 是否有絕對駁回的理由的審查;
- OHIM不會(hui) 對駁回的相對理由進行審查。此審查隻會(hui) 因第三方提起異議或歐共體(ti) 商標獲準注冊(ce) 後的撤銷申請而進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歐盟商標注冊(ce) 申請的公告,這表明OHIM已同意該商標注冊(ce) 。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權利的第三方提起異議。異議須在歐盟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3個(ge) 月內(nei) 提交。如果異議裁定申請人勝訴,或異議期間無異議提交,那麽(me) 此歐盟商標申請將被獲準。

複審構成一個(ge) 特別的程序階段。複審可以在上述審查過程中提出以反對審查意見、異議及商標管理和法律部門的裁定。對於(yu) 一方,對非終局的裁定可以提出複審,除非終局裁定允許另外提出複審。複審委員會(hui) 負責複審申請的裁定。

10、什麽(me) 是歐盟商標申請日?

答:歐盟商標申請日是指OHIM收到此申請的確切之日(或國家工業(ye) 產(chan) 權局包括比荷盧經濟聯盟商標注冊(ce) 局收件之日),申請須提供以下書(shu) 件:
- 申請歐盟商標注冊(ce) 要求書(shu)
- 申請人情況
- 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 商標圖案;
- 在OHIM或國家工業(ye) 產(chan) 權局收件之日起1月內(nei) 支付基礎申請費。

11、如果其中一個(ge) 申請日要求沒有達到,將會(hui) 有什麽(me) 後果?

答:該申請日期要麽(me) 晚於(yu) 工業(ye) 產(chan) 權局實際收件日期,要麽(me) 全部不予接受。OHIM會(hui) 在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發出要求補充所需文件的通知。如果服從(cong) 此通知,申請日期將為(wei) 滿足所有補充要求之日。反之,此文件將不被視為(wei) 歐盟申請。

12、什麽(me) 是歐盟商標注冊(ce) 日期?

答:歐盟注冊(ce) 日期是指歐盟商標注冊(ce) 公告之前工業(ye) 產(chan) 權局在注冊(ce) 部登記歐盟商標之日。注冊(ce) 日隻有在注冊(ce) 費用結清之後予以登記。在商標注冊(ce) 證上,注冊(ce) 日期位於(yu) 第一頁左下腳“注冊(ce) 於(yu) ”的後麵。注冊(ce) 日期是歐盟商標5年使用期的開始。歐盟商標授予的權利隻有在商標注冊(ce) 公告之日起可以對抗第3方。

13、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銷自己的歐共體(ti) 商標申請,之後又改變主意?

答:不行。一旦工業(ye) 產(chan) 權局收到了撤銷請求,該撤銷申請不可改變。

14、工業(ye) 產(chan) 權局是否進行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查詢?

答:工業(ye) 產(chan) 權局不應個(ge) 別要求進行查詢。由營利性企業(ye) 提供此項服務。對於(yu) 每一個(ge) 歐盟商標申請,工業(ye) 產(chan) 權局在注冊(ce) 程序中會(hui) 出一份歐盟查詢報告。這份報告會(hui) 列出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歐盟商標及歐盟商標注冊(ce) 申請。此報告連同10個(ge) 成員國工業(ye) 產(chan) 權局的查詢報告(法、德、意未加入此體(ti) 係)一並發送給歐盟商標注冊(ce) 申請人。

工業(ye) 產(chan) 權局有27個(ge) 可以接收關(guan) 於(yu) 歐共體(ti) 商標資料的許可機構,其中一些已同意被列入名單以提供查詢服務。

15、什麽(me) 是歐盟商標注冊(ce) 簿?

答:歐盟商標注冊(ce) 簿是一個(ge) 載有工業(ye) 產(chan) 權局注冊(ce) 的所有商標詳細情況的數據庫。注冊(ce) 簿會(hui) 經常更新,對任何變化加以錄入,例如所有權的轉讓、名義(yi) 及地址的變更、許可。注冊(ce) 簿可以被審查,但須提出書(shu) 麵要求並支付一定的費用。

16、歐盟商標所有人情況的變更應申請名義(yi) 變更還是轉讓?

答:這取決(jue) 於(yu) 是否所有人的國家法律視該情況為(wei) 名義(yi) 變更抑或是轉讓。

17、是否允許隻是改變部分商品或服務?

答:是,但必須由於(yu) 該歐盟商標申請將會(hui) 因這些商品或服務被駁回或撤銷。

18、如果轉讓歐盟商標給某人,而根據CTMR第5條規定,此人又無資格擁有歐盟商標,該怎麽(me) 辦?

答:此種轉讓不會(hui) 獲準,受讓人不可能被登記到歐盟商標注冊(ce) 簿中。

19、申請轉讓是否需要轉讓協議?

答:隻需提交一個(ge) 簡單的由雙方簽署的申請即可,如有專(zhuan) 業(ye) 代理人,則該申請書(shu) 可由該代理人簽署。當事人無須提交協議。

20、歐盟商標所有人可以將一個(ge) 多類商標注冊(ce) 分拆嗎?

答:不行。但所有人可以通過部分轉讓其商標(如轉讓其中1個(ge) 類別)而達到同樣結果。

21、提交異議申請的時限是什麽(me) ?

答:異議申請需要在歐盟商標申請公告日起3個(ge) 月內(nei) 提交。官方公告日是指針注在歐盟商標公告封麵上的日期。異議申請及異議費須在異議期限內(nei) 交到工業(ye) 產(chan) 權局。

22、一個(ge) 歐盟商標注冊(ce) 申請,其商標同在一成員國注冊(ce) 的商標非常近似,作為(wei) 預防性措施,能否對此商標在公告之前提出異議?

答:不能。CTMR中規定了異議提交期限為(wei) 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ge) 月內(nei) 。如果沒有遵守此期限,提交的異議申請無效。

23、 歐盟商標注冊(ce) 有什麽(me) 優(you) 卻點?

答:歐盟商標注冊(ce) 的優(you) 點:商標申請注冊(ce) 之費用較低,如獲核準申請注冊(ce) ,其商標專(zhuan) 用權之效力遍及二十五個(ge) 國家。
歐盟商標注冊(ce) 的缺點:因有二十五個(ge) 國家,商標被核駁之機率相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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