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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解注冊德國公司之公司形式

2020-08-03 11:20:01

講解注冊(ce) 德國公司之公司形式,在德國,公司一般說有如下幾個(ge) 形式:

(一)個體企業人(Gewerbetrieb)

又分為(wei) 注冊(ce) 商人(Kaufmann),自由職業(ye) 者(Freiberufler),手工業(ye) 者(Handwerkerbetrieb)。一般來說,就是中國的小商小販(有點難聽) 或個(ge) 體(ti) 戶(好聽一點),在德國有些個(ge) 體(ti) 戶很富有。對於(yu) 尚未拿到居留的中國人,幾乎可以放棄。

(二)人員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

人員組合公司(以下簡稱人合公司)係指一個(ge) 或數個(ge) 以其全部資產(chan) 對公司的債(zhai) 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的自然人以個(ge) 人名義(yi) 注冊(ce) 成立並出任老板或股東(dong) 的公司,主要有兩(liang) 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無限貿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這些公司多為(wei) 戰前及戰後初期成立的家族企業(ye) ,由於(yu) 要以全部個(ge) 人資產(chan) 承擔無限責任,人合公司這一初級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現代經濟的發展趨勢。對於(yu) 一般中國人來說,還沒有居留身份和很多資產(chan) ,公司失敗責任會(hui) 追究至個(ge) 人資產(chan) ,可以放棄這一形式。

(三)資本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

資本組合公司(以下簡稱資合公司)係指一個(ge) 或數個(ge) 以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注冊(ce) 資金做資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冊(ce) 成立的公司,其中又分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這兩(liang) 種基本形式,即國內(nei) 通常所說的現代企業(ye) 製度的基本模式。

1.有限責任公司(GmbH)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ce) 資本(Stammkapital)現為(wei) 2.5萬(wan) 歐元,並以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個(ge) 人財產(chan) 排除在公司債(zhai) 務之外。公司可以由一個(ge) 或數個(ge) 股東(dong) 設立。注冊(ce) 資本的出資可以用資金和實物,每股最低出資為(wei) 100歐元,股金的麵值為(wei) 50歐元,股東(dong) 的出資為(wei) 50歐元的倍數。任何股東(dong) 不得在公司登記時認繳多份基本出資。如果以實物出資,則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實物出資標的及其作價(jia) 金額。德國公司的內(nei) 部管理建製不同於(yu) 美國和中國,董事長即為(wei) 首席執行官(CEO),不另設總經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即總經理或總裁,德文稱作Vorsitzenderder Geschaeftsfuehrung,董事(Geschaeftsfuehrer)即副總經理或副總裁。也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因規模小,隻設一個(ge) Geschaeftsfuehrer,此人即為(wei) 董事長。

2.股份公司(AG)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冊(ce) 股份資本(Grundkapital)現為(wei) 5萬(wan) 歐元。每股股份最低麵值為(wei) 1歐元。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上市須經過批準,上市申請由德國信貸機構提出,審批由股票交易所負責。股份公司也隻承擔與(yu) 注冊(ce) 股份資本相應的有限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dong) 大會(hui) (Hauptversammlung)選舉(ju) 產(chan) 生監事會(hui) (Aufsichtsrat),監事會(hui) 任命董事會(hui) (Vorstand)。與(yu) 有限責任公司一樣,董事會(hui) 成員可以是股東(dong) ,也可以不是,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實行合同聘任製。董事長(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職能和責任與(yu)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亦無區別,隻是德文名稱有異。

與(yu) AG 一樣,德國有限公司GmbH也是純粹的法人公司Formkaufmann,與(yu) AG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的注冊(ce) 資本不劃分成一股一股的股份。它所依據的德國法律,最直接的是有限公司法 GmbH-Gestz (簡稱 GmbHG),有限公司在德國歸入聯邦注冊(ce) 統計中的B部,所以您的申遞注冊(ce) 書(shu) 寫(xie) 的收信法院抬頭是:Amtsgericht-Handelsregister

(四)特殊公司(外國企業在德設立分支機構的特殊形式)

分支機構一詞在我國涉及公司法的文獻中僅(jin) 特指一公司的分公司或銀行的分行,既不包括獨立經營的獨資和合資子公司,也不包括在其它地方或國家下設的代表處,後者另稱為(wei) 代表機構。而德文中分支機構(Niederlassung)一詞係廣義(yi) 上的概念,涵蓋了上述三種情形。本文所討論的分支機構以德文概念為(wei) 對象。

1.代表處(Repraesentanz)

在德成立代表處的手續相對而言最為(wei) 簡便,隻需在當地營業(ye) 登記管理處(Gewerbeamt)登記,主要負責人可免辦工作許可。根據德有關(guan) 法規及中德兩(liang) 國政府避免雙重社會(hui) 保險協定,代表處人員係“派遣”(Entsendung)人員,沒有在駐在國當地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義(yi) 務。由於(yu) 不是獨立法人,代表處隻能代表國內(nei) 母公司在駐在國從(cong) 事聯係客戶、市場調研、售後服務等間接促銷活動,不能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經貿合同;同樣由於(yu) 不是獨立法人,代表處無需繳納企業(ye) 所得稅、營業(ye) 稅等法人必須繳納的各項賦稅,但同時也不能退稅(代表處公用物品的增值稅)。所需繳納的隻有個(ge) 人工資稅(Lohnsteuer)。

2.資合公司

如前所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屬資合公司,也是外國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機構最普遍的形式(尤其是前者),二者雖名稱不同,但在經營範圍、納稅義(yi) 務、企業(ye) 責任等方麵並無二致。

德國實行社會(hui) 市場經濟,為(wei) 高福利國家。資合公司一旦聘用雇員,必須為(wei) 其投保養(yang) 老、醫療、護理、失業(ye) 和工傷(shang) 事故五項法定基本保險,其中前四項保費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工傷(shang) 險100%由雇主支付。五項法定保險的現行費率依次為(wei) 19.5%、13.7%左右、1.7%、6.5%和2.7%(各個(ge) 行業(ye) 工傷(shang) 事故險費率不一,此處2.7%係指外貿批發行業(ye) 的費率)。雇主所需支付的社會(hui) 保險部分的工資附加成本約占雇員工資總額的23.4%。

3.資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

外國企業(ye) 在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後,可根據其業(ye) 務發展的需要,在總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或當地設立分公司。這裏所說的分公司才是國內(nei) 所特指的分支機構的概念。例如中遠德國有限公司總部設在漢堡,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來梅設有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其不來梅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其工資由漢堡總公司發放,每年的會(hui) 計報表繕製完畢後交漢堡總公司匯總,企業(ye) 所得稅、營業(ye) 稅、團結互助捐等統一由總公司繳納。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關(guan) 規定登記注冊(ce) ,並進行營業(ye) 登記,領取營業(ye) 執照。

簡單說,各種公司形式有各自的特點,對於(yu) 大多數有居留問題的中國人,責任有限公司(GmbH) 是需要資金較少,法律程序比較簡單,又能解決(jue) 居留問題的比較好的形式。所以我們(men) 下麵專(zhuan) 門談在德國成立GmbH的具體(ti) 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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