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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馬來西亞公司的方法或途徑

2020-06-19 10:57:20

解散馬來西亞(ya) 公司的方法或途徑:
(1)清算;
(2)剔除注冊(ce) 。

清算是一個(ge) 將現存公司結束的程序,在清算時,公司的資產(chan) 應被清查匯總並實現。所得收人將被用於(yu) 清償(chang) 公司的債(zhai) 務和義(yi) 務,剩餘(yu) 財產(chan) (如有)應當在股東(dong) 中依據他們(men) 的權利進行分配。

清算有兩(liang) 種模式:
(1.1)自主清算;
(1.2)法院清算。

自主清算可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類別:
(1.1.1)公司成員的自主清算;
(1.1.2)公司債(zhai) 權人的自主清算。

公司成員的自主清算是一個(ge) 有償(chang) 還能力的公司進行清算,即公司董事形成意見,認為(wei) 公司有能力在清算程序開始後的12個(ge) 月內(nei) 全額償(chang) 還其債(zhai) 務。

公司債(zhai) 權人自主清算是一個(ge) 沒有償(chang) 還能力的公司進行清算,即公司董事作出聲明,認為(wei) 公司由於(yu) 其債(zhai) 務原因無法繼續經營。在該聲明發布後的1個(ge) 月內(nei) ,公司與(yu) 其債(zhai) 權人應當召開會(hui) 議。

法院清算是依據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的申請而進行的強製性清算。申請人可以是債(zhai) 權人、清算人、公司委員會(hui) 或官方接管人。

公司可以通過在公司委員會(hui) 被剔除注銷而解散。這是一個(ge) 公司委員會(hui) 的公司登記機關(guan) 自行決(jue) 定並行使其權利將一個(ge) 已停業(ye) 的公司剔除的程序,前提是公司登記機關(guan)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存在下述事實:

(a)公司沒有運營或未開展經營;
(b)公司已進入清算但沒有清算人進行處理;
(c)清算人未能在合適的期限內(nei) 取得並提存任何回報;
(d)公司已沒有資產(chan) 或充足的資金來支付從(cong) 法院獲得解散公司命令的費用。

已被剔除注冊(ce) 的公司將在馬來西亞(ya) 政府公告上作解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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