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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信托前,你需要了解海外信托與國內信托的區別

2022-11-10 18:41:52

  對於(yu) “信托”一詞,大家都不陌生,但涉及到具體(ti) 的操作方式或是相關(guan) 法律法規很多人也說不出一個(ge) 所以然來。在香港地區和西方國家,我們(men) 耳熟能詳的富豪李嘉誠、邵逸夫、洛克菲勒(Rockefeller)、梅鐸(Murdoch)等都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透過設立離岸信托,可以有效防止資產(chan) 被吞噬,同時也能為(wei) 後代精心打理未來,完成家業(ye) 傳(chuan) 承的願景。
  在政策、法律、法規方麵,由於(yu) 國內(nei) 信托法是以英美法係為(wei) 基礎的,所以國內(nei) 信托法與(yu) 海外信托在法律原則上沒有太大區別。
  不過,就現狀而言,由於(yu) 發展曆史及具體(ti) 法規等方麵的不同,離岸信托與(yu) 國內(nei) 信托還是出現了一些迥然不同的差異。在設立信托前,了解離岸信托與(yu) 國內(nei) 信托的區別非常有必要。


   1.獨立性及本質方麵
  國內(nei) 信托,更多的是代指一種產(chan) 品、投資和財務管理方式,而國外信托則是一種以信用為(wei) 基礎的法律約束行為(wei) ,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關(guan) 係。在美國,如果一項資產(chan) 被列為(wei) 信托資產(chan) ,即使是國家法院也無權動搖其穩固的地位。信托是獨立的、不可分割的財產(chan) 。
  信托不同於(yu) 保單、投資分紅保險、基金和債(zhai) 券。它是以委托人主觀意誌為(wei) 核心的,關(guan) 於(yu) 某份資產(chan) 的處置與(yu) 安排的信用約定,是可以長期有效、恒定持有、終身不變的法律契約。在我國現階段,這種形式的法律契約很少為(wei) 人了解和接受。而在國外,信托幾乎是一個(ge) 家族、企業(ye) 、個(ge) 人、家庭的財產(chan) 處置最受歡迎的、被認為(wei) 最安全的資產(chan) 處置方案。


   2.所有權的歸屬方麵
  我國信托相關(guan) 的法律製度尚不完善,例如針對家族信托的資產(chan) 所有權歸屬就難以定論,我國現在暫時還沒有成文的遺產(chan) 稅條例,不允許不動產(chan) 信托財產(chan) 非交易過戶。由於(yu) 這類法律的限製,我國國內(nei) 的家族信托也有類似的限製,因為(wei) 針對信托中出現的財富收益可能會(hui) 出現雙重稅收,進行家族信托的成本會(hui) 大大的提升。
  我國堅持“一物一權”的原則,但在信托這一托付行為(wei) 中,財產(chan) 的衡量變得十分困難,無法像西方國家一樣在衡平法中進行另外的界定,至今為(wei) 止,對於(yu) 信托財產(chan) 的權利方都難以進行界定。


   3.關(guan) 於(yu) 遺產(chan) 稅方麵
  我國的遺產(chan) 稅是否可以征收,何時可以確定,這些都不得而知。在遺產(chan) 稅問題上有許多不同的爭(zheng) 論,國外的遺產(chan) 稅往往很高,達到了35%甚至更高,高額遺產(chan) 稅是家族信托產(chan) 生的最重要原因,也是家族信托在國外如此盛行的原因之一。


   4.信托財產(chan) 登記
  由於(yu) 信托本身的特點,各國法律法規對於(yu) 信托的內(nei) 容都給予了極大的自由度,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誌進行財產(chan) 安排、定製合同條約。但在英美法係國家以信托文件作為(wei) 受托人履行義(yi) 務的基本依據,有一套嚴(yan) 格的細則以確保信托文件順利執行,而我國的《信托法》隻是綱領性文件,在具體(ti) 實施上還有待探究。因為(wei) 在操作層麵,很多國家在設立信托時會(hui) 進行信托財產(chan) 登記,相當於(yu) 信托財產(chan) 的公示作用。
  事實上,就信托公司而言,由於(yu) 信托能夠長期存在,這就需要信托公司的信任。海外信托公司成立已有數十年甚至100多年的曆史,具有悠久而良好的信用和管理經驗。相比之下,國內(nei) 信托公司成立時間較短,還不夠穩定。另外,長期以來,國內(nei) 信托業(ye) 務主要以向資金需求側(ce) 提供資金為(wei) 主,而不是從(cong) 需求的角度為(wei) 高淨值客戶提供財富管理解決(jue)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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