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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CEPA貨物貿易協議內容是什麽,有什麽好處?

香港CEPA貨物貿易協議
香港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於2003年由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香港CEPA是我國國家主體與香港單獨關稅區之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以下簡稱“貨物貿易協議”)是香港CEPA升級的重要組成部分,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後,香港CEPA項下降稅產品範圍不斷擴大,2004年香港CEPA項下的降稅產品僅包含374個8位稅號,2021年已經擴大至7638個8位稅號,占2021年全部8位稅號數量的89%,這些稅號進口全部可以享受零關稅。

CEPA貨物貿易協議的特點
貨物貿易協議對香港CEPA原有的原產地規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原產地規則采用“全稅則產品原產地標準+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相結合的模式,對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方式、從價百分比具體比例、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稅號級別的設定方式都做了調整,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提高了對香港出口產品的針對性,靶向滿足香港產業界的需求。

貨物貿易協議本次修訂新變化
公告發布後,在香港CEPA項下修訂了稅號56.03的原產地標準。
無紡織物,不論是否浸漬、塗布、包覆或層壓(56.03)變化:
原有原產地標準: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
經修訂的原產地標準:
(1)從其他品目改變至此;或
(2)區域價值成分按扣減法計算40%或按累加法計算30%。
通過此次修訂,原有的原產地標準從單一標準修訂為具有選擇性的或選標準,降低了稅號56.03項下商品獲得香港原產資格的門檻,操作更加靈活,也更符合相關產業多元發展的客觀實際。
內地企業,進口原產於香港的貨物如果位於香港CEPA降稅產品範圍內,同時也符合香港CEPA原產地標準,要記得向發證機構申請CEPA原產地證書,以便進口時享受零關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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