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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與大陸律師比較

香港的律師一般是指持有專(zhuan) 業(ye) 資格的私人執業(ye) 律師,專(zhuan) 為(wei) 委托人解決(jue) 法律的難題及處理有關(guan) 法律的案件或出庭辯護。大陸律師是指經過一定方式取利司法行政機關(guan) 授予的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nei) 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為(wei) 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並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zhuan) 業(ye) 人員。

首先,香港律師與(yu) 大陸律師取得律師資格的途徑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過考試取利香港大學法學學位,然後在該大學深造一年,取得“法律深造文憑”。如果想成為(wei) 律師,則在律師事務所實習(xi) 兩(liang) 年;如果成為(wei) 大律師,則在大律師辦公室實習(xi) 一年,期滿後申請為(wei) 執業(ye) 律師,或大律師。所有具備律師資格的人都要經過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團體(ti) 考核批準,然後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由該法院法官在一簡單儀(yi) 式中承認申請人為(wei) 律師或大律師,再由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團體(ti) 頒發執業(ye) 證書(shu) 。在我國,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製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zhuan) 科以上學曆或者同等專(zhuan) 業(ye) 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zhuan) 業(ye) 本科以上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曆,從(cong) 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zhuan) 業(ye) 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zhuan) 業(ye) 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ye) 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後授予律師資格。取得律師資格後需向司法行政機關(guan)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ye) 證書(shu) 。領取律師執業(ye) 證書(shu) 後方可執業(ye) 。

其次,香港律師與(yu) 大陸律師的分類不同。香港把律師分為(wei) 律師和大律師,律師多處理有關(guan) 法律文件和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有時在中下級法庭出庭為(wei) 當事人代理辯護。大律師則多處理在法庭上公開審訊的工作,尤其善長於(yu) 盤詰證人和陳詞辯論,並研究法律的適用和推理。我國律師按律師資格取得方式不同,分為(wei) 經過律師考試而取得資格的考核律師,另一種是不經考試或考核,而是根據需要由司法行政機關(guan) 特別邀請的特邀律師。按律師工作的單一性不同,分為(wei) 專(zhuan) 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按律師的職務和專(zhuan) 業(ye) 水平不同,分為(wei) 一級律師,二級律師,三級律師,四級律師以及助理律師。按律師從(cong) 事服務的對象不同,分為(wei) 公職律師,軍(jun) 隊律師和社會(hui) 律師。按律師從(cong) 事業(ye) 務範圍不同,分為(wei) 證券律師和一般業(ye) 務律師。

第三,律師收費辦法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師公會(hui) 統一規定的標準(如不動產(chan) 買(mai) 賣、遺產(chan) 繼承等按標的提取一定費用的收費率)外,其他辦案費用由律師與(yu) 委托人協商,大律師的酬金由轉聘的律師事務所與(yu) 委托人。在我國,律師和刑事辯護以及申訴工作應按比例收費;另一種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非訴訟業(ye) 務代理、以及谘詢代書(shu) 工作的協商收費。善於(yu) 按件比例收費的標準由司法部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jia) 部門審批,各省級行政區可根據情況製定標準並報國務院物價(jia) 部門備案。相比之下,大陸的律師收費製度要比香港律師收費製度更為(wei) 嚴(yan)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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