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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 外國領事認證流程:公證處公證、中國外交部認證、使用國駐中國使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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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館公證與(yu) 領事館認證


什麽(me) 是領事認證

領事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shu) 或其他證明文書(shu) 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guan) 或者認證機構的最後一個(ge) 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由於(yu) 領事認證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將其比喻為(wei) 發給涉外文書(shu) 的“簽證”。


什麽(me) 時候需要辦理領事認證

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xi) 、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nei) 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nei) 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shu) ,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托書(shu) 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shu) 在送國外〔或外國駐華使(領)館〕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領事認證;中國企業(ye) 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貿促會(hui) 或其地方分會(hui) 申請原產(chan) 地證、發貨清單、形式發票、規格證明、重量證明、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chan) 地證明、商品檢驗證明書(shu) 、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shu) 等,這些文書(shu) 在發往國外使用前,一般也需辦理領事認證。反過來,外國有關(guan) 文書(shu) 在送中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領事認證。


為(wei) 什麽(me) 要辦理領事認證

領事館認證的目的是向使用文書(shu) 的外國機構證實文書(shu) 的真實性,避免因其懷疑文書(shu) 上簽字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shu) 的使用。比如說,國內(nei) 公證處出具出生公證書(shu) ,當事人如果不辦領事認證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當局無法核實這份文書(shu) 的真偽(wei) ,因此將拒絕接受,西班牙當局會(hui) 要求當事人將文書(shu) 經過西班牙駐華使(領)館確認。而西班牙駐華使(領)館也沒有中國內(nei) 公證處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shu) 本身的真偽(wei) ,因此又會(hui) 要求文書(shu) 先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外事辦公室認證,證明有關(guan) 文書(shu) 中出證單位的印章及官員簽字屬實,然後西班牙駐華使(領)館再確認中國外交部或外事辦公室的印章、簽字屬實。此後西主管當局才會(hui) 接受此文書(shu) 。


中國內(nei) 地文書(shu) 送國外使用應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中國內(nei) 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shu) 或商業(ye) 文書(shu) 送國外使用前,一般應先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外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區內(nei) 省級外事辦公室辦理領事認證,確認公證書(shu) 或商業(ye) 文書(shu) 中出證單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員的簽字屬實,而後再由文書(shu) 使用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辦理領事認證,確認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的印章及官員簽字屬實。


香港特區出具的文書(shu) 送往外國使用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香港特區發往《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使用的文書(shu) ,無需辦理認證,由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確認並簽發上述公約規定的“附加證明書(shu) ”,即可在上述國家使用。香港特區發往英聯邦國家使用的文書(shu) 免辦領事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確認公證人的簽字屬實即可。

香港特區發往非《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使用的文書(shu) ,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後送文書(shu) 使用國駐港領事機構辦理認證。如文書(shu) 使用國在香港無領事館、大使館機構,由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和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辦理認證後,通過中國外交部領事司向該國駐華使館申辦認證。



澳門特區出具文書(shu) 送往外國使用應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澳門特區發往《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使用的文書(shu) ,無需辦理認證,由特區政府指定部門確認並出具公約規定的“附加證明書(shu) ”。


澳門特區發往非《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使用的文書(shu) ,在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後,如使用國要求對文書(shu) 進行認證,由中國外交部駐澳公署認證後送文書(shu) 使用國駐澳領事館、大使館機構辦理認證。如文書(shu) 使用國在澳無領事館、大使館機構,可送兼管澳門領事事務或其領區含澳門的該國駐港領事館、大使館機構辦理認證。如該國在港澳均無領事館、大使館機構的,可向該國駐華使館申辦認證。


外國文書(shu) 送往中國(含香港、澳門特區)使用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與(yu) 中國有外交關(guan) 係的國家出具的、送往中國使用的公證文書(shu) 或有關(guan) 文書(shu) ,需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後,再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yu) 中國無外交關(guan) 係的國家出具的、送往中國使用的公證文書(shu) 或有關(guan) 文書(shu) ,需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和與(yu) 中國有外交關(guan) 係國家駐該國領事館、大使館認證後,再辦理中國駐該第三國領事館、大使館的認證。《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門特區使用的文書(shu) 無需辦理中國駐該國領事館、大使館認證手續。如香港、澳門特區要求認證的,中國駐該國領事館、大使館也可辦理認證。


中國內(nei) 地與(yu) 香港特區之間往來的文書(shu) 應辦理哪些確認手續

中國內(nei) 地出具的公證文書(shu) 發往香港特區使用前,應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確認手續。

香港特區發往內(nei) 地使用的公證文書(shu) ,應由中國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證人出具,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蓋章和轉遞,方可在內(nei) 地使用。


中國內(nei) 地與(yu) 澳門特區之間往來的文書(shu) 是否需辦理確認手續

中國內(nei) 地與(yu) 澳門特區之間的民事和商業(ye) 文書(shu) ,可徑在兩(liang) 地使用,無需辦理確認手續。


中國內(nei) 地文書(shu) 送國外使用可到哪裏辦理認證

目前,中國外交部授權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dong) 、海南、雲(yun) 南、四川、貴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dong) 、廣西、內(nei) 蒙古、上海、重慶20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開展領事認證業(ye) 務。對上述省、區、市內(nei) 涉外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shu) 和貿促分會(hui)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出具的商業(ye) 文書(shu) ,如文書(shu) 使用國在當地設有領館或其領館領區包括該省、區、市,且領館開展認證業(ye) 務,則文書(shu) 應先送該省、區、市外事辦公室辦理認證,而後送相關(guan) 國家領館辦理認證。


除上述情況外,其他需辦理認證的文書(shu) 應先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認證,而後送相關(guan) 國家駐華使館辦理認證。

文書(shu) 使用國在當地無領館,或者雖有領館,但不受理領事認證,怎麽(me) 辦
可委托當地外事辦公室代送至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領事認證,並由領事司代辦外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認證。


可否自己將擬送國外使用文書(shu) 送外交部辦理認證

對因公出國需要辦理的文書(shu) 認證或企業(ye) 法人的商業(ye) 文書(shu) 認證申請,當事人可憑出國任務審批件或單位介紹信,直接向中國外交部領事司申請辦理領事認證,也可請當地外事辦公室等機構代辦。對因私使用的民事公證書(shu) ,為(wei) 方便當事人,同時也考慮到外交部領事司目前辦公條件有限,無法直接受理大量個(ge) 人認證申請的實際情況,當事人應通過外事辦公室或有關(guan) 代辦單位代辦。


中國內(nei) 地文書(shu) 送國外使用,隻辦理中國政府的領事認證,不辦理外國使、領館領事認證可以嗎
由於(yu) 絕大多數國家的有關(guan) 當局,如移民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法院、婚姻登記部門、銀行、職業(ye) 資格認定機構、勞動就業(ye) 機構等隻認可經自己國家駐外機構認證過的文書(shu) ,隻辦理中國政府的領事認證,不辦理文書(shu) 使用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領事認證,常會(hui) 導致文書(shu) 在境外被拒絕接受。因此,一般情況下,文書(shu) 應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外事辦公室)和外國領事館、大使館雙重認證。隻有在當事人明確了解文書(shu) 使用機構隻要求對文書(shu) 辦理中方單認證的情況下,才可隻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外事辦公室的領事認證,不辦理外國領事館、大使館領事認證。


中國內(nei) 地文書(shu) 送國外使用,隻辦理外國使、領館領事認證,不辦理中國政府領事認證可以嗎
不可以。因為(wei) 外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不掌握中國國內(nei) 公證書(shu) 或商業(ye) 文書(shu) 出證機關(guan) 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shu) 真偽(wei) ,所以要求文書(shu) 必須先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外事辦公室認證,而後領事館、大使館再確認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外事辦公室的印章、簽字屬實。


中國內(nei) 地文書(shu) 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認證對文書(shu) 有何要求

根據中國司法部有關(guan) 規定,涉外公證書(shu) 隻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麵都有專(zhuan) 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shu) 不能辦理領事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認證的涉外公證書(shu) 和商業(ye) 文書(shu) ,不同的文書(shu) 使用國駐華使(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會(hui) 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領事館、大使館的最新要求通報有關(guan) 文書(shu) 出證主管機關(guan) ,提醒其在出具文書(shu) 時考慮文書(shu) 使用國的相關(guan) 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guan) 機關(guan) 申請出具文書(shu) 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shu) 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guan) 信息,以便主管機關(guan) 準確出證。外國駐華使館有關(guan) 具體(ti) 要求可參考中國外交部網站《外國駐華使館認證規定、收費一覽表》(網址:www.fmprc.gov.cn)。


對擬送國外使用的文書(shu) 辦理領事認證是否有時效規定

部分種類的公證書(shu) 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shu) 有效期一般為(wei) 6個(ge) 月。如公證書(shu) 本身已過時效,領事認證自然也就沒有意義(yi) 了。另外,一些國家駐華領事館、大使館在受理領事認證時對部分種類文書(shu) 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定(可參考外交部網站《外國駐華使館認證規定、收費一覽表》)。所以,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shu) 辦理領事認證,辦理後要盡快使用。

A省(區、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shu) ,是否可以到B省(區、市)外事辦公室申辦領事認證
不可以。由於(yu) 被授權辦理領事認證的省級外事辦公室隻掌握本省、區、市內(nei) 涉外公證處或商業(ye) 文書(shu) 出證機關(guan) 的簽字或印章備案,對其它省份出具的文書(shu) 不便核實真偽(wei) ,不能為(wei) 其辦理認證。因此,當事人應到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關(guan) 事實發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辦公證書(shu) ,並到該公證處所屬省級外事辦公室申請領事認證。


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如何對國內(nei) 發生的事實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公證所涉及的事實發生在中國國內(nei) 的,原則上應向中國涉外公證處申辦公證書(shu) 。如當事人無法親(qin) 自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nei) 親(qin) 友或律師申請公證,並辦理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單位的領事認證和文書(shu) 使用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的認證。


已經在外國的涉外公證書(shu) ,是否可以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領事認證

中國駐外領事館、大使館不掌握國內(nei) 公證處或商業(ye) 文書(shu) 出證機關(guan) 的簽字或印章備案,不便核實文書(shu) 真偽(wei) ,因此原則上不受理國內(nei) 出具的公證書(shu) 或商業(ye) 文書(shu) 的認證申請。當事人應將文書(shu) 送回國內(nei) ,按正常程序補辦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單位的領事認證和文書(shu) 使用國駐華領事館、大使館的認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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