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nei) 地公證員
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guan)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wei) 、有法律意義(yi) 的文書(shu) 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guan) ,公證有別於(yu) 私人證明,公證書(shu) 是公證機關(guan) 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ye) 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guan) 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wei)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guan) 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guan) 證明材料,並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cong) 有關(guan) 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shu) 麵證據材料作為(wei) 參考,因此由內(nei) 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shu) 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香港律師公證
內(nei) 地使用的證明文書(shu) 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wei) 、有法律意義(yi) 的文書(shu) 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ge) 人名義(yi) 為(wei) 港人辦理證明文書(shu) ,除了證明內(nei) 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shu) 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並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隻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nei) 向有關(guan) 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shu) 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