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委托公證人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香港和內(nei) 地聯係日益緊密。許多香港同胞到內(nei) 地探親(qin) 、定居、領養(yang) 子女或結婚,大量的港商到內(nei) 地從(cong) 事投資、經商活動,但由於(yu) 內(nei) 地有關(guan) 部門及人士無法了解香港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如香港居民到內(nei) 地登記結婚,對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狀況;港商在內(nei) 地進行商業(ye) 活動或投資,內(nei) 地的合作夥(huo) 伴或銀行、工商登記機關(guan) 亦有需要對香港公司有若幹的了解,如公司的商業(ye) 登記紀錄,董事或股東(dong) 資料,財務狀況等等。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律師事務所人士憑借其法律專(zhuan) 業(ye) 及豐(feng) 富經驗為(wei) 香港居民、企業(ye) 到內(nei) 地進行民事、商業(ye) 活動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wei) 、有法律意義(yi) 的事實和文書(shu) 提供一個(ge) 證明的渠道。
中國委托公證人由來
由於(yu) 香港屬於(yu) 普通法法律體(ti) 係,而內(nei) 地實行的法律體(ti) 係與(yu) 大陸法係淵源較深,因此兩(liang) 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兩(liang) 地公證機關(guan) 和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文書(shu) 公證製度上的差異更大。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製度,而普通法係的英國沒有"公證人"這專(zhuan) 門職業(ye) 。由於(yu) 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業(ye) 者擔任。在執業(ye) 範圍上很狹窄,通常隻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偽(wei) ,一般不對文件內(nei) 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但由於(yu) 這種形式的公證人曆史悠久,業(ye) 務國際性而非地區性,兼且他們(men) 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guan) 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為(wei) “國際公證人”。而內(nei) 地的公證製度基本沿用大陸法係公證製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ye) 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wei) 、有法律意義(yi) 的事實和文書(shu) 。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nei) 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以上差異決(jue) 定了香港與(yu) 內(nei) 地公證書(shu) 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內(nei) 地處理有關(guan) 法律事務,隻能通過一些內(nei) 地駐港機構(如華潤公司、中國旅行社等)和香港當地的一些社團組識(如中華總商會(hui) 、港九工會(hui) 聯合會(hui) 等)辦理相關(guan) 的證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國實行開放改革政策,兩(liang) 地往來更為(wei) 活躍,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務需及時解決(jue) ,以維護兩(liang) 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yu)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透過當時中國政府的代表機構 – 新華社香港分社(現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統戰部(現稱協調部)與(yu) 香港一些律師接觸,考慮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為(wei) 香港同胞出具回內(nei) 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shu) 。
由於(yu) 當時尚是試行性質,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時隻委托了8位對中國事務較有認知的律師負責為(wei) 香港居民辦理回內(nei) 地處理法律事務的證明文書(shu) ,後來這些律師成為(wei) 『委托公證人』。
中國委托公證人現況
隨著兩(liang) 地聯係日漸頻密,對委托公證服務的需求益趨殷切,要求成為(wei) 委托公證人者眾(zhong) 。司法部繼1981年第一次委托後再於(yu) 1986年委任18人,1991年委任23人,1993年委托39人,1995年委任122人,2000年委任42人及2003年委任53人,前後七批共委托200多名委托公證人。現時有多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具有委托公證人資格、均可提供內(nei) 地使用涉港公證文書(shu) 的服務。
根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委托公證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ye) 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guan) 的業(ye) 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
從(cong) 1981年委托公證人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的時間,通過委托公證人辦理發往內(nei) 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shu) 有50多萬(wan) 件,內(nei) 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yang) 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chan) 、抵押、貿易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證證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chan) ,港商得以在內(nei) 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yu) 內(nei) 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yu) 內(nei) 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1995年司法部為(wei) 進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證人(香港)製度,加強對委托公證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證的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內(nei) 地與(yu) 香港經濟、社會(hui) 的穩定發展,製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2002年司法部再根據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重新製定該《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就委托公證人的業(ye) 務範圍、委托條件及程序、注冊(ce) 條件及程序、法律責任等都有很明確的規定。
2002年11月1日,根據《管理辦法》製訂的《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shu) 規則(試行)》(下稱"《辦證規則》")於(yu) 是日起施行。《辦證規則》統一了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shu) 的分類、證明方式及格式、要求,進一步規範委托公證業(ye) 務,提高公證文書(shu) 質量。
中國委托公證人前瞻
中國委托公證人製度自八十年代初產(chan) 生以來,中國委托公證人一直對香港和國內(nei) 兩(liang) 地的交往發揮了行之有效的積極橋梁作用。現在委托公證人隨著中國麵向世界的同時,相信更會(hui) 進一步為(wei) 國家作出貢獻,為(wei) 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優(you) 質的服務。
事實上,委托公證人製度經過二十多年的成熟發展,業(ye) 務已大大拓寬,委托公證程序也逐步規範。委托公證人在一個(ge) 發展成熟的現成機製下提供其專(zhuan) 業(ye) 服務,是解決(jue) 內(nei) 地與(yu) 香港公證文書(shu) 相互使用問題的有效信道,我國公證製度的重要組件。
對於(yu) 香港律師發展內(nei) 地業(ye) 務方麵,委托公證人也發揮促進作用,許多委托公證人把辦理委托公證業(ye) 務當成是發展內(nei) 地業(ye) 務的一個(ge) 重要渠道。他們(men) 通過辦理委托公證業(ye) 務對大陸有了更多的了解,與(yu) 內(nei) 地的一些客戶建立了密切的聯係,與(yu) 內(nei) 地的一些律師所、公證處建立了合作關(guan) 係。不少委托公證人所在的律師行在內(nei) 地設立了代表處,對香港律師行發展內(nei) 地業(ye) 起了促進作用。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香港與(yu) 內(nei) 地律師業(ye) 的合作將更加緊密,如何探求在WTO框架下,在"一國兩(liang) 製"下兩(liang) 地律師事務所、公證機關(guan) 的相互合作問題這方麵,委托公證人製度的成功實踐以及積累的經驗,相信可以作為(wei) 一個(ge) 摹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