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公證, 又稱香港律師見證,一般用於(yu) 香港企業(ye) 在大陸設址代表處或港資公司時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於(yu) 香港公司在內(nei) 地購置不動產(chan) 使用。香港律師公證是由香港律師(也稱為(wei) 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遞專(zhuan) 用章的公證文書(shu) 。
由於(yu) 香港屬於(yu) 普通法法律體(ti) 係,而內(nei) 地實行的法律體(ti) 係與(yu) 大陸法係淵源較深,因此兩(liang) 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在公證製度上的差異更大。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製度,而普通法係的英國沒有"公證人"這專(zhuan) 門職業(ye) 。由於(yu) 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業(ye) 者擔任。在執業(ye) 範圍上很狹窄,通常隻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偽(wei) ,一般不對文件內(nei) 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但由於(yu) 這種形式的公證人曆史悠久,業(ye) 務國際性而非地區性,並且他們(men) 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guan) 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為(wei) "國際公證人"。而內(nei) 地的公證製度基本沿用大陸法係的公證製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ye) 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wei) 、有法律意義(yi) 的事實和文書(shu) 。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nei) 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以上差異決(jue) 定了香港與(yu) 內(nei) 地公證書(shu) 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內(nei) 地處理有關(guan) 法律事務,隻能通過一些內(nei) 地駐港機構(如華潤公司、中國旅行社等)和香港當地的一些社團組識(如中華總商會(hui) 、港九工會(hui) 聯合會(hui) 等)辦理相關(guan) 的證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兩(liang) 地往來更為(wei) 活躍,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務需及時解決(jue) ,以維護兩(liang) 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yu)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透過當時中國政府的代表機構 - 新華社香港分社(現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統戰部(現稱協調部)與(yu) 香港一些律師接觸,考慮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為(wei) 香港同胞出具回內(nei) 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shu) 。
由於(yu) 當時尚是試行性質,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時隻委托了8位對中國事務較有認知的律師負責為(wei) 香港居民辦理回內(nei) 地處理法律事務的證明文書(shu) ,後來這些律師成為(wei) 『委托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