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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登記注冊

資產(chan) 管理公司登記注冊(ce)



概述

資產(chan) 管理是指“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業(ye) 務。凡是主要從(cong) 事此類業(ye) 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wei) 資產(chan) 管理公司。

分類

資產(chan) 管理公司分為(wei) 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它是專(zhuan) 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chan) 的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ye) 監督委員會(hui) 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組建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chan) 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創新等方麵多有建樹。

我國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jue) 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ye) 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ye) 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chan) 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chan) 、減少損失為(wei) 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非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它進行正常的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

一般情況下,商業(ye) 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部或成立資產(chan) 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基於(yu) 這種正常的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分散在商業(ye) 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ye) 務之中。

管理方式

資產(chan) 管理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方式之一:直接入主,通過重組及加強主營業(ye) 務來扭虧(kui) ,或注入新的優(you) 質資產(chan) 來改善資產(chan) 負債(zhai) 結構。

方式之二:申請破產(chan) 處理,最大限度收回債(zhai) 權。

方式之三:務實支持重組方的重組,同時尋求利益最大化。

管理策略

投資策略的風格化:要想取得傑出的業(ye) 績,就應該特行獨立,與(yu) 大多數人的投資策略不同,否則就很難脫穎而出。

投資策略的多元化:每一種投資策略都有對其有利或不利的市場環境,當市場對某一策略不利時,單一策略麵臨(lin) 較大的市場風險。

投資策略的靈活性:投資策略的風格化與(yu) 多元化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為(wei) 協調矛盾,可以運用類似"雨傘(san) 基金"的製度安排。

投資策略的創新性:證券投資機構應該設立專(zhuan) 門的策略創新組織,時刻注意在投資方法、投資工具、投資對象等方麵展開創新。

業(ye) 務範圍

根據《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條例》第10條的規定: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範圍內(nei) ,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chan) 時,可以從(cong) 事下列活動:

(一)追償(chang) 債(zhai) 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chan) 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zhai) 權轉股權,並對企業(ye) 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chan) 管理範圍內(nei) 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zhai) 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zhai) 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谘詢,資產(chan) 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批準的其他業(ye) 務活動。

非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業(ye) 務範圍:

(一)項目投資;

(二)資產(chan) 管理;

(三)投資管理;

(四)投資谘詢;

(五)投資顧問、財務顧問;

(六)企業(ye) 管理等。

設立條件

根據《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第10條的規定:設立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注冊(ce) 資本為(wei) 人民幣100億(yi) 元,由財政部核撥。

(二)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三)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ye) 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四)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五)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六)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監事會(hui) 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hui) 暫行條例》執行。

非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設立條件:

(一)滿足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

(二)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關(guan) 業(ye) 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特性

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性質可以從(cong) 以下三個(ge) 層次上來加以分析:

(一)資產(chan) 管理公司是獨立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wei) 能力,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一是要依法成立;二是要有必要的財產(chan) 和經費;三是符合組織體(ti) 的要求,即要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四是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目前的四大資產(chan) 管理公司是完全符合以上要求的。

(二)其次,資產(chan) 管理公司屬於(yu)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類型,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一般隻存在於(yu) 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特殊行業(ye) 或領域。資產(chan) 管理公司就是典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三)資產(chan) 管理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這主要是從(cong) 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職能範圍來加以分析的。金融機構是專(zhuan) 門從(cong) 事各種金融活動的組織,即組織社會(hui) 資金的運動、建立或疏通資金融通的渠道。對金融機構的分類最常見的是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liang) 類。銀行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商業(ye) 銀行、政策性銀行等。任何單位非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而非銀行金融機構,顧名思義(yi) 是指銀行以外的各種金融機構。它與(yu) 商業(ye) 銀行在法律上的區別主要有三點:一是名稱不同。前者在名稱中沒有銀行字樣。二是依據的法律不同。如資產(chan) 管理公司依據的是《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條例》(2000年11月10日國務院發布),而後者依據的是《商業(ye) 銀行法》。三是業(ye) 務範圍不同。前者不吸收存款和辦理轉帳結算等業(ye) 務,後者可以。資產(chan) 管理公司主要行使的是投資銀行的職能,從(cong) 其業(ye) 務範圍看,恰好符合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特點。

運營管理

(1)確定投資目標和投資政策。根據資產(chan) 管理的風險、委托人的收益偏好特征,來確定投資目標、標的範圍和投資策略。

(2)製定資產(chan) 配置策略。進行全麵徹底的宏觀經濟分析,行業(ye) 分析,製定資產(chan) 配置策略。

(3)投資目標選擇。對具體(ti) 的投資標的全麵分析考量,分析標的範圍內(nei) 各種資產(chan) 的風險、收益,尋找被市場錯誤定價(jia) 的證券。

(4)建立資產(chan) 組合。確定投資資產(chan) 品種及各種資產(chan) 的投資數量,使基金所建立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征符合資產(chan) 管理的目標。

(5)資產(chan) 再平衡。根據市場的變化,確定資產(chan) 的買(mai) 進和賣出,對已經建立的資產(chan) 組合進行適當的調整。

(6)投資組合績效評估。對資產(chan) 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包括委托管理資產(chan) 的收益、風險、目標完成情況等。

(7)投資者關(guan) 係管理和客戶服務。投資銀行被要求至少每3個(ge) 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chan) 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nei) 客戶資產(chan) 的配置狀況、價(jia) 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運作程序

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一般運作程序如下:

(1)審查客戶申請,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文件,並結合有關(guan) 的法律限製決(jue) 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個(ge) 人,也可以是機構。但商業(ye) 銀行由於(yu) 不能從(cong) 事信托和股票業(ye) 務,因此不得成為(wei) 委托人。還有一些基本要求,如個(ge) 人委托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機構委托人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對其所委托資產(chan) 擁有合法所有權,一般還須達到受托人要求的一定數額。一些按法規規定不得進入證券市場的資金、如信貸資金、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和J國家指定專(zhuan) 款專(zhuan) 用的資金都不得用於(yu) 資產(chan) 委托管理。

(2)簽訂資產(chan) 委托管理協議。協議中將對委托資金的數額、委托期限、收益分配、雙方權利義(yi) 務等做出具體(ti) 規定。

(3)管理運作。在客戶資金到位後,便可開始運作。操作中應做到專(zhuan) 戶管理、單獨核算,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不得騙取客戶收益。同時還應遵守法律上的有關(guan) 限製,防範投資風險。

(4)返還本金及收益。委托期滿後,按照資產(chan) 委托管理協議要求,在扣除受托人應得管理費和報酬後,將本金和收益返還委托在國際上,對證券經營機構從(cong) 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都有較為(wei) 嚴(yan) 格的規定。目前,我國隻對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中的證券投資基金製定了專(zhuan) 門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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