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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開曼群島對於注冊設立基金公司的監管體係

開曼群島對於(yu) 基金的監管體(ti) 係


主要是2006 年修訂後的《共同基金法》等。相比於(yu) BVI開曼群島因其更為(wei) 完善和成熟的監管體(ti) 係與(yu) 配套市場設施,在公眾(zhong) 投資者和域外監管部門中享有更高的市場認同度。同 BVI一 樣,開曼基金的組織結構可以選擇公司、合夥(huo) 、信托等形式之一。同時,並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製,如不可回贖的封閉性基金、以及投資者在 15 人以內(nei) 並且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擁有任免權的基金均能享受監管豁免。


受監管的基金分為(wei) 三種:Licensed Funds、Administered Funds 和Registered Funds。第三種即 Registered Funds 形式的基金監管要求最低,隻需注冊(ce) 即可,在開曼群島也最受歡迎,但其要求投資人的最低投資額在 10 萬(wan) 美元以上,或者該基金的份額將在一個(ge) 被批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並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滿足這一要求。


基金離岸基金的司法形態


合夥(huo) 型中的有限合夥(huo) 製作為(wei)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最為(wei) 流行,美國80%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都采取了這種形式,且在美國設立的大部分基金都設立為(wei) 特拉華州有限合夥(huo) ,歐洲的私募股權基金也大都采用此類組織形式,因此有限合夥(huo) 製也被作為(wei) 美國私募股權基金成功的關(guan) 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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