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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公益信托

專家解釋:公益信托不同於短期銀行理財,可能一個公益信托產品會有幾十年的時間。
“公益信托在中國的發展時間並不長,公眾知曉率低,中國從事公益信托的專業團隊欠缺,目前也沒有這方麵的人才,而公益信托離不開專業的執行團隊來運作。除此之外,管理、監督水平還需提高,相關法規有待完善,諸多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製約公益信托在中國落地發展。”
11月中旬的非公募基金會發展論壇上,[注冊香港公司條件]多位業內專家在“公益信托的現狀與未來路徑”分論壇,分析建言公益信托在中國發展的困境與出路。
“公益信托”一詞的來龍去脈並不是所有人都了解。早在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生效,其中將信托分為民事、營業、公益三種,並將“公益信托”單獨列出一章,附以15條原則性規定。
時隔12年,“公益信托”在大眾眼中,還是一個很生疏的詞,很多公益行業從業者對它也並不熟悉。
1.什麽是公益信托?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高級分析員黎穎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做出下述解釋:“國際上對公益信托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滿足《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四大條件的信托的就能稱為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的要求有:具有明確的公益目的、財產及收益均用於公益目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審批、設置信托監察人等。”
公益信托的定義,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托。具體來說,就是為了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平衡,以及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而依法設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財產設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並將信托財產用於信托文件製定的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與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沒有特定的限製;後者的信托目的則局限於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個地區的殘疾人。
“公益信托不同於短期銀行理財,可能一個公益信托產品會有幾十年的時間。”黎穎露說,國外信托行業的人可能沒法理解中國的公益信托怎麽還有兩三年的產品。這樣的短期模式,是在目前公益信托得不到稅收優惠,金融政策沒有相關條款的現狀下催生出來的。但將來的信托業管理模式,絕不是像購買理財產品這樣的模式。
從種類上劃分,公益信托分為:公眾信托,是指委托人為一定範圍內的公眾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公共機構信托,指為促進公共機構的管理發展而設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機構的運行效率;以及慈善性剩餘信托: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將一部分信托收益用於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餘部分轉給慈善機構。
“按照資金來源來講,中國內地以外地區的公益信托委托人,多為大財團或大家族,他們願意來做公益,又有資金。”恒久財富私人銀行中心基金會保值增值部負責人陳政權告訴記者,那麽怎樣做一份公益信托呢?陳政權舉例說,比如原始出資人拿出五千萬,選定一家信托機構或銀行作為受托人,訂立合同,並選定監事人。受托人將本金五千萬拿去做投資運作,然後將收益或者部分收益捐出,剩下本金繼續投資以保證能夠持續性做公益,這就是一種公益信托的模式。這裏可以跟投資人有不同的約定,比如受托人接收到本金後就捐出去一部分,剩餘的進行投資運作獲取收益。這些情況都是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進行協商。
2.為什麽做公益信托?
黎穎露表示,公益信托作為做公益的另一種選擇途徑,它既不同於公益組織的保值增值,又不同於一般意義的銀行理財場產品。
公益信托和其他的公益形式、特別是公益法人相比(公益法人在我國、日本等大陸法係國家主要指基金會,因為法律體係的差異性較大,在此僅在大陸法係語境下討論製度優勢,不涉及英美等國)具有一係列的製度優勢。一是設立和運營成本較低。公益信托無需經過法人固有的程序即可設立,而且也無需設置專門的工作場所和人員運營。二是靈活性強,能實現委托人個性化需求。三是安全穩定,由於信托在法律上有著連續性設計,公益信托設立以後不因各種情況,如受托人、委托人的消亡而終止,從而能夠確保穩定地實現公益目的。
除上述優勢以外,如日本等國家或台灣地區的公益信托與公益法人一樣也享受稅收優惠。比如台灣地區對於公益信托有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稅收減免這些稅收措施也增加了公益信托的吸引力,當然它同時也有一些管理上的風險。
華民慈善基金會理事長盧德之感慨:在基金會角度,從程序上、製度上很多東西簡直沒法突破,所以近半年來也一直關注公益信托,看看能否做一下嚐試。“但一定要推動製度建設。如果不突破稅收的問題,做不做又有什麽區別呢?”盧德之說。
3.國內第一份相關產品是?
業界認同的國內第一家公益信托產品,是在20085.12汶川地震後西安信托建立的“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災公益信托計劃”。“它基本滿足了《信托法》中規定的四大條件。但是國內業界對此有一些微詞和質疑,主要是因為這款公益信托更類似於附帶公益捐贈的信托,並沒有很好地體現公益信托的特點。”黎穎露說。
“到目前為止,國內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信托少之又少,大部分所謂公益信托並不滿足法定的要求,隻能稱為公益性信托。”黎穎露說。另外,她認為目前國內眾多基金會下設的專項基金,本質上是公益信托,隻是尚未被納入信托法公益信托的框架中。
截至目前,國內已經產生了幾個類似公益信托的案例,但嚴格意義上的公益信托模式還沒有產生。某外資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公益信托在香港、台灣、日本、美國等國家和地區已經很普遍了。
從金融理財產品角度來說,中國內地暫時還沒有相應的公益信托產品,本土和在華的外資銀行都在躍躍欲試想要推出相應產品,但現在基本都還未麵市。很多外資銀行都有專門做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的團隊,這個團隊在目前並未涉及中國內地市場,完全海外運作。
4.為什麽公益信托在中國落地這麽難呢?
政策方麵是因為公益信托目前在中國還享受不了相應公益稅收優惠,包括捐贈人的稅收抵扣和信托財產本身受益的稅收優惠等等。《信托法》中還有很多地方不太利於公益信托的發展,如果要使公益信托在中國長遠發展,稅收和信托法兩方麵都應該做出一定調整或修改。信托機構的領導單位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但是這個事很多人認為應該是民政部的事,沒有一個明確的管理機構。
另一個原因就是中國從事公益信托的專業團隊不是很多,目前也缺少這方麵的人才,公益信托離不開專業的執行團隊來運作。
5.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2001年,我國《信托法》第六章對公益信托做了專門規定,公益信托除了要滿足私益信托的相關條件,同時必須遵循15條原則性規定。黎穎露將其歸納為公益目的、財產收益去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審批、設置公益信托監察人四個方麵。但“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究竟是哪些機關,現行規定不明確,信托監察人的選任方式和權利義務不明確,雖然規定了“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可是相關文件沒有任何詳細的鼓勵手段。
除《信托法》的第六章之外,我國還沒有出台專門針對公益信托的實施細則。信托業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也沒有就信托機構受理公益信托做出具體規定。所以,在法律法規層麵,公益信托沒有專門的可操作製度。
2008年,銀監會針對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的公益信托專門發布了《關於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後重建工作的通知》,對《信托法》中規定的信托設立方式、信托單位金額門檻、委托人資格與數量等做出了突破性規定。但這一《通知》隻適用於災後重建,而且法律效力層級太低,並且仍然沒有涉及稅收優惠等關鍵性激勵因素。
“《通知》中在後來適用麵比較廣的一條是管理成本的比例,也就是說公益信托的管理成本,包括受托人管理費和信托監察人報酬,每年度合計不得高於公益信托財產總額的千分之八。”黎穎露說,“雖然說《通知》隻適用於當時2008年的災後重建,但實際上這個千分之八已經成為信托業從事公益信托時候普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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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從1922年頒布信托法,但1977年才出現第一個公益信托。長達五十多年時間裏沒有動靜,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公益信托是後於公益法人出現的,當時大家對於這種移植性製度的優勢並不了解。而且法律規定非常簡單,沒有操作性,捐贈人根本不知從何做起。
1977年第一個公益信托推出以後產生了示範效應,[注冊香港公司好處]而且在這前後,公益信托優惠措施逐步出台,公益信托開始起步並平穩增長。1993年日本對非營利活動開始鼓勵,金融機構開始成立信托,2007年為止公益信托一共有588件,相關財產總額達到682億日元。2007年之後日本頒布新的信托法,原來在舊信托法裏麵公益信托部分被移植到新的獨立的公益信托法律規範之中,從而開啟公益信托規範發展的時期。
台灣地區
台灣地區頒布信托法隻比大陸早5年,但目前公益信托數量達到103件,信托財產達到390億台幣。台灣1996年頒布信托法時,已經開始有主管機關製定公益信托許可和管理辦法,2001年,大概有七八個相關的許可和監督辦法製定完畢,操作性明顯增強。2001年,台灣還修訂了稅法,出台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措施,更進一步推動了公益信托的發展。
由此也可見,對於公益信托這種外來製度,特別是在公益法人首先出現的情況下,要更好地推動,政府配套措施的出台是非常必要的,稅收優惠的刺激也是關鍵因素。
美國
在美國,公益信托中的“分離利益信托”可以依照利益的分享前後分為公益先行信托、公益後行或者公益剩餘信托。公益先行信托,比如一對夫妻簽了一個合約,把他們的資產轉移給受托人,因為是公益先行,受托人每年就會把至少5%的原始資產轉移給一個慈善機構,讓這個慈善機構來從事公益,一定期滿以後再把剩餘所有資金轉給受益人。所以如果一個有錢人想把資金給他的小孩子,但孩子還很小,沒有辦法管理,就可以成立這樣公益先行的信托模式,由受托人來幫助他管理他的資產,當孩子到一定年齡後合約終止,資產轉給孩子。美國遺產稅率相當高,所以采取公益先行信托方式可以減低大量稅務,同時也可以幫助慈善團體。
公益後行剛好是一個相反的過程,受托人在合約期限內每年固定把錢給他的受益人,期限滿了之後剩下的錢全部轉移給慈善團體。在美國很多有錢人生前可能把一些錢留給自己或特定的受益人,死後把所有財產捐給慈善團體,這是典型的公益剩餘信托操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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