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chuan) 承中具有以下優(you) 勢:
1. 實現家族財富風險的全麵隔離。《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五條規定:“信托財產(chan) 與(yu) 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chan) 相區別。”該規定意味著信托財產(chan) 具有獨立性,可避免因財產(chan) 混同、債(zhai) 權人追索等原因造成財產(chan) 損失的風險,從(cong) 而實現風險的全麵隔離。
2. 滿足家族財富管理和傳(chuan) 承的多元需求。現金、房產(chan) 、股權和其他實物資產(chan) 等,都可以放入家族信托中,且可以通過信托架構進行稅收籌劃,實現避稅功能。另外,還可以對家族財富進行個(ge) 性化分配和傳(chuan) 承。
3. 滿足家族企業(ye) 治理和持續發展需求。將家族企業(ye) 的股權和其他財產(chan) 放入家族信托,通過家族憲章建立家族與(yu) 家族企業(ye) 的治理架構,並對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ye) 進行規製,不一定由家族後人掌控和經營企業(ye) ,而是選擇職業(ye) 經理人,讓缺乏經商天賦的家族後人僅(jin) 可以從(cong) 家族信托享有收益權,定期領取生活費,避免因子女分家或者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家族財富縮水和企業(ye) 競爭(zheng) 力下降。
4. 家族信托具有保密性、連續性和穩定性。家族信托可對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且由於(yu) 信托財產(chan) 的獨立性,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續而影響其有效性,令家族信托可以長期穩定存續。
雖然銀保監的上述通知,僅(jin) 明確了信托公司可以從(cong) 事家族信托業(ye) 務,但是首次對家族信托進行了定位,且明確家族信托不適用《關(guan) 於(yu)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指導意見》(即資管新規),這無疑是一個(ge) 重大利好。
未來是否應改變隻有信托公司才能從(cong) 事家族信托業(ye) 務的觀念,以及監管部門如何監管家族信托業(ye) 務,都值得探討,方能更好地促進國內(nei) 家族信托業(ye) 務發展。
現實中,隨著社會(hui) 財富的快速積累,以及部分家族企業(ye) 接班期的到來,如何對家族財富保障和傳(chuan) 承進行及早安排,已然成為(wei) 超高淨值人群和企業(ye) 家們(men) 迫在眉睫的任務,我們(men) 也看到民間的家族辦公室正在如火如荼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