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上市公司的十大股東(dong) 中,不少是“信托計劃”的名字,信托資金的幕後“金主”很難鎖定。
多倫(lun) 股份近日公告稱,因異常交易案,收到證監會(hui) 《調查通知書(shu) 》。
據媒體(ti) 報道,[天津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監管層調查的重點,圍繞多倫(lun) 股份實際控製人、董事長鮮言涉嫌通過四川蓉記鴻豐(feng) 、深圳柯塞威、上海鴻禧股權等公司賬戶發起設立多個(ge) 信托通道買(mai) 賣公司股份。
此案說明,需要進一步加強對信托炒股的監管。
今年來多倫(lun) 股份的資本運作開始頻繁,比如5月10日多倫(lun) 股份公告稱,公司立誌於(yu) 做中國首家互聯網金融上市公司,公司擬將名稱變更為(wei) 匹凸匹;盡管由此招至上交所要求公司停牌核查內(nei) 幕信息知情人買(mai) 賣情況,但多倫(lun) 股份仍然迎來多個(ge) 漲停。
與(yu) 此相對應,2014年四季度以來,多份神秘信托計劃、個(ge) 人賬戶同步進入多倫(lun) 股份,今年一季報十大股東(dong) 中,竟有7家為(wei)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媒體(ti) 懷疑,四川蓉記鴻豐(feng) 、深圳柯塞威、上海鴻禧與(yu) 多倫(lun) 股份疑似關(guan) 聯方,這三個(ge) 公司通過發起設立多款信托計劃,指揮賬戶操作,買(mai) 賣多倫(lun) 股份。
當今A股市場,隨著上市公司一些“爆炸性”消息的發布,股價(jia) 扶搖直上,幾乎每天都有幾家上市公司因公布所謂的重大事項複牌後而連續多個(ge) 漲停,在此現象背後,則往往可能與(yu) 上市公司大股東(dong) 、董監高的幕後運作有所關(guan) 聯。
按規定,上市公司不允許炒作自家股票,但現在,上市公司實際控製人、大股東(dong) 、董監高利用控製上市公司信息發布的便利,配合自己在二級市場炒作,顯然,要整肅上述亂(luan) 象,監管部門應該加大對此類現象背後內(nei) 幕交易、市場操縱的打擊力度,發現一起就嚴(yan) 厲打擊一起,唯有如此,才會(hui) 從(cong) 根上斷掉一些人“法不責眾(zhong) ”的僥(jiao) 幸心理。
另外也要進一步完善退市製度,降低退市門檻,將半死不活或者僵屍類上市公司盡快逐出市場。
當然,一些上市公司的十大股東(dong) 中,不少是“信托計劃”的名字,信托資金的幕後“金主”很難鎖定,由此一些主體(ti) 借助信托架構等屏障,逃避監管核查,這方麵更需引起重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dong) 或者實際控製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yi) 務”;然而《信托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yi) 務”。信托法保密製度與(yu)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存在明顯衝(chong) 突。
雖然現實中多數信托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製度要求,對5%以上的實際控製人予以披露,但並沒有就此消除有關(guan) 法律法規衝(chong) 突。比如有人認為(wei) ,信托公司保密義(yi) 務的法律依據是《信托法》,而要求披露5%以上股份的股東(dong) 或者實際控製人,隻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證監會(hui) 的部門規章規定,按照上位法與(yu) 下位法發生衝(chong) 突時優(you) 先適用上位法的原理,信托公司在發生上述衝(chong) 突時首先應當履行保密義(yi) 務。
況且,目前對5%以下的信托持股更是無需披露委托人信息,這更成為(wei) 一些市場主體(ti) 隱身炒股、遊走於(yu) 灰色地帶的絕好屏障。上述問題發生的原因,主要是當前法律規則的製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qing) 向。
《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信托投資公司等的監督管理,《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由於(yu) 不同的部門主導製定的法律規則彼此銜接可能存在問題,法律規章等可能存在相互矛盾。
尤其隨著我國金融行業(ye) 的混業(ye) 經營正在迅速發展,各種跨業(ye) 界金融產(chan) 品大量出現,對於(yu) 這些新領域,監管機構協調性存在一定問題,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也不清晰,由此可能形成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
對於(yu) “信托計劃”炒股,有關(guan) 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時應該相互配合,同時要聯手完善法律規章製度,要防止法律規章相互矛盾,堵住其中漏洞。
另外,[寧波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鑒於(yu) 跨業(ye) 界的金融機構的組織創新已大量出現,分業(ye) 監管體(ti) 係無法適應混業(ye) 經營的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發展,或可考慮合並目前的銀監會(hui) 、證監會(hui) 和保監會(hui) ,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采用混業(ye) 監管模式,實行全覆蓋無縫隙式金融監管,從(cong) 而彌補監管空白、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