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完善信托公司治理,加強風險控製,促進信托公司的規範經營和健康發展,保障信托公司股東(dong) 、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guan) 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信托公司治理應當體(ti) 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注冊(ce) 百慕大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高級管理層等組織架構的建立和運作,應當以受益人利益為(wei) 根本出發點。公司、股東(dong) 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yu) 受益人利益發生衝(chong) 突時,應當優(you) 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條 信托公司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認真履行受托職責,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恪盡職守,為(wei) 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二) 明確股東(dong)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yi) 務,完善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製度和決(jue) 策程序;
(三) 建立完備的內(nei) 部控製、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體(ti) 係,以及合理的績效評估和薪酬製度;
(四) 樹立風險管理理念,確定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製訂翔實的風險管理製度,建立全麵的風險管理程序,及時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各類風險;
(五) 積極鼓勵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優(you) 秀的管理團隊和專(zhuan) 業(ye) 管理人才,優(you) 化治理結構。
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合規管理機製,[百慕大公司注冊(ce) ]督促公司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高級管理層等各個(ge) 層麵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履行合規職責,使信托公司的經營活動與(yu) 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促使公司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