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調整信托關(guan) 係,規範信托行為(wei) ,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事業(ye) 的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yu) 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chan) 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yi) ,為(wei) 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wei) 。
第三條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進行民事、營業(ye) 、公益信托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cong) 事信托活動,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製定具體(ti) 辦法。
第五條 信托當事人進行信托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設立[注冊(ce) 德國公司]
第六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chan) ,並且該信托財產(chan) 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chan) 。
本法所稱財產(chan) 包括合法的財產(chan) 權利。
第八條 設立信托,[德國注冊(ce) 公司]應當采取書(shu) 麵形式。
書(shu) 麵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shu) 麵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