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ye) 銀行、股份製商業(ye) 銀行,銀監會(hui) 直接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wei) 鼓勵信托投資公司業(ye) 務創新,[注冊(ce) 英國公司條件]促進信托行業(ye) 健康規範發展,銀監會(hui) 決(jue) 定開展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ye) 務創新試點。現就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ye) 務創新試點(以下簡稱創新試點)應在管理嚴(yan) 謹、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行,符合本通知規定和有關(guan) 監管要求,充分體(ti) 現審慎經營、自律和市場約束原則。
二、信托投資公司開展創新試點,應當經中國銀監會(hui) 批準。申請創新試點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nei) 部控製、合規和風險管理機製;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hui) 信譽和業(ye) 績,具有規範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製度;
(三)最近三年內(nei) 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wei) ,已結束的信托產(chan) 品全部按合同約定履行,現有信托產(chan) 品運行平穩;
(四)最近年度提足各項損失準備後淨資產(chan) 不低於(yu) 3億(yi) 元人民幣,自營業(ye) 務資產(chan) 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guan) 監管要求;
(五)最近連續兩(liang) 年監管評級優(you) 秀或者良好;
(六)具有開辦創新試點業(ye) 務所需的機構、團隊和專(zhuan) 業(ye) 人員;
(七)具有相應的業(ye) 務處理係統、會(hui) 計核算係統、風險管理係統及管理信息係統;
(八)銀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三、信托投資公司申請創新試點資格,應當向銀監會(hui) 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shu) (含創新試點可行性報告、創新產(chan) 品設想及主要風險狀況描述);
(二)公司營業(ye) 執照複印件、最近連續兩(liang) 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
(三)公司已結束集合信托計劃統計表(見附表);
(四)公司全部存續集合信托計劃運行狀況說明;
(五)公司對公司治理、內(nei) 部控製、合規和風險管理機製的評估報告;
(六)負責創新試點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專(zhuan) 業(ye) 人員名單、專(zhuan) 業(ye) 培訓及從(cong) 業(ye) 履曆;
(七)業(ye) 務處理係統、會(hui) 計核算係統、風險管理係統及管理信息係統的詳細說明;
(八)董事會(hui) 同意參與(yu) 創新試點的決(jue) 議或批準文件;
(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shu) ;對創新試點相關(guan) 事項的真實、完整、合規和風險控製等負直接責任的自律承諾書(shu) ;
(十)申請人的聯係人、聯係電話、傳(chuan) 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和郵編;
(十一)銀監會(hui)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托投資公司申請創新試點資格,應逐級報批。銀監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審核完畢,報銀監會(hui) 審批;銀監會(hui) 直接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直接報銀監會(hui) 審批。銀監會(hui) 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後,組織評審委員會(hui) 進行評審,由提出申請的信托投資公司有關(guan) 董事、高管人員、主要專(zhuan) 業(ye) 人員參加答辯,並在三個(ge) 月內(nei) 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jue) 定。
五、信托投資公司取得創新試點資格後,可以自行設計和推介創新產(chan) 品。創新產(chan) 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受益人須為(wei) 淨資產(chan) 不少於(yu) 200萬(wan) 元人民幣的機構投資者,單個(ge) 產(chan) 品的信托合同份數不受數量限製,單個(ge) 機構投資者的最低合同金額不低於(yu) 100萬(wan) 元人民幣;
(二)信托期限應根據信托業(ye) 務性質、風險特點和信托財產(chan) 種類審慎確定;
(三)信托財產(chan) 應當實行第三方托管;
(四)信托資金的運用須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以及其他有關(guan) 規定;
(五)信托資金可以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有明確的運用範圍和策略;
(六)禁止將信托資金運用於(yu) 信托投資公司關(guan) 聯方,禁止以固有財產(chan) 與(yu) 信托財產(chan) 進行交易,禁止將不同信托財產(chan) 進行相互交易;
(七)信托文件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yi) 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chan) 為(wei) 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建立受益人大會(hui) 製度,並在信托文件中載明大會(hui) 的組成權限、召開時間、地點、會(hui) 議形式等召集程序、議事程序和表決(jue) 方式等事項;
(九)銀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信托業(ye) 務經營規則。
六、信托投資公司推介創新產(chan) 品,可以在注冊(ce) 地以外地域采取私募式路演方式進行,但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ti) 進行營銷宣傳(chuan) 。
推介活動應遵循下列原則:要有規範和相近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業(ye) 務的風險收益特征,不得使用可能影響參與(yu) 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充分揭示參與(yu) 信托活動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不得對過去的業(ye) 績作誇大介紹或貶低同行;不得使用與(yu) 法律文件和推介材料不符的文字,或者存在其他虛假內(nei) 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實披露專(zhuan) 業(ye) 團隊的履曆、專(zhuan) 業(ye) 培訓及從(cong) 業(ye) 經曆。
七、創新試點公司辦理創新試點業(ye) 務,應當於(yu) 簽訂信托合同的同時,與(yu) 委托人簽定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shu) 。風險申明書(shu) 內(nei) 容應當符合銀監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如實申明、充分揭示創新產(chan) 品包含的行業(ye) 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風險,並在風險申明書(shu) 醒目位置提示“投資者審慎投資、風險自擔”。
八、創新試點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董事長、總經理和信托財務負責人應承諾對所簽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銀監會(hui) 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定期不定期對創新試點公司有關(guan) 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信托投資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cong) 事創新試點活動的,應當根據銀監會(hui) 提出的整改建議,限期整改。對於(yu) 在規定的時限內(nei) 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wei) 造成重大損失的,銀監會(hui) 將暫停或取消信托投資公司的創新試點資格,調低其監管評級水平,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製其權利,或者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注冊(ce) 英國公司好處]各類金融機構可以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信托投資公司的創新產(chan) 品。
十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nei) 各信托投資公司及有關(guan) 金融機構,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創新試點期間如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銀監會(hui) 報告。
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