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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關於印發信托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按照《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規定,現將信托公司淨資本、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和監管指標印發給你們(men) ,並就相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wei) 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分類監管,[北京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確保信托公司業(ye) 務發展與(yu) 其風險管理能力、內(nei) 控水平相匹配,銀監會(hui) 對不同監管評級的信托公司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計算標準。

評級結果為(wei) 3級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風險資本計算係數為(wei) 標準係數。評級結果為(wei) 1級和2級的信托公司風險資本計算係數在標準係數基礎上下浮20%

二、對於(yu) 同時包含融資類和投資類業(ye) 務的信托產(chan) 品,信托公司在計算風險資本時應按照融資類和投資類業(ye) 務風險係數分別計算風險資本。

融資類業(ye) 務包括但不限於(yu) 信托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chan) 、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股票質押融資和準資產(chan) 證券化等業(ye) 務。

三、對於(yu) TOT(信托之信托)信托產(chan) 品,信托公司應按照被投資信托產(chan) 品的分類分別計算風險資本。

TOT和股票受益權投資信托業(ye) 務外,其他受益權投資信托業(ye) 務原則上應按照融資類業(ye) 務計算風險資本。

四、銀信合作業(ye) 務以及受益權發生轉讓導致受益人超過兩(liang) 人(含兩(liang) 人)的信托業(ye) 務,按照集合資金信托業(ye) 務計算風險資本。

銀行理財資金成為(wei) 受益人的信托業(ye) 務視為(wei) 銀信合作業(ye) 務,按照集合資金信托業(ye) 務計算風險資本。

五、為(wei) 防範關(guan) 聯交易風險,信托公司對資金來自非關(guan) 聯方但用於(yu) 關(guan) 聯方的單一信托業(ye) 務應按照規定的風險係數額外計提附加資本。

六、銀監會(hui) 將根據信托公司業(ye) 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淨資本、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和監管指標,確保信托公司風險可控、科學發展。

七、各信托公司應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銀監會(hui) 監管政策導向積極調整業(ye) 務規模和業(ye) 務結構,確保在20111231日前達到淨資本各項指標要求。

對在規定時間內(nei) 未達標的信托公司,[上海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各銀監局應立即暫停其信托業(ye) 務,並追究該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

八、各銀監局應認真組織監管人員和信托公司學習(xi) 淨資本管理相關(guan) 規定,有效落實各項監管要求,並將文件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報告銀監會(hui) 。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nei) 銀監分局及信托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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