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海外信托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資產(chan) 保護,這也是大多數客戶決(jue) 策的出發點。因為(wei) 信托可實現法定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如果以後公司破產(chan) 、負債(zhai) 等意外時,能保證受托資產(chan) 安全。
設立海外信托的意向,如家庭成員構成、目前的資產(chan) 狀況、主要需求、風險偏好,及他參與(yu) 主動管理的意願等,這些基本情況也決(jue) 定了為(wei) 客戶選擇不同信托時,如何考慮借用不同信托的功能。
海外信托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資產(chan) 保護,這也是大多數客戶決(jue) 策的出發點。因為(wei) 信托可實現法定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如果以後公司破產(chan) 、負債(zhai) 等意外時,能保證受托資產(chan) 安全。
另外還有幾種財產(chan) 分配安排的情況可能會(hui) 用到信托的操作方式,一種是把資產(chan) 分配給子女、配偶等;另一種情況是為(wei) 了公司股權的穩定;還有一種是為(wei) 了避稅。部分內(nei) 地客戶考慮到未來內(nei) 地可能征收遺產(chan) 稅,提早開始做信托安排。
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一些客戶年紀大了,資產(chan) 需要分配給下一代,除了婚生子女外,還有非婚生子女;或因一些特殊原因,客戶不願讓其配偶享受資產(chan) ,這些情況都可能成為(wei) 設立海外信托的需求。
亞(ya) 洲使用的信托法主要有新加坡信托法、香港信托法、BVI(英屬維爾京群島)信托法等。他們(men) 都基於(yu) 英國普通法,其中BVI信托法的靈活性更強一些。
具體(ti) 來說,委托人把資產(chan) (比如現金、股票等)交給受托人(信托公司)後,BVI信托法可允許委托人擔任BVI控股公司董事,這樣委托人在資產(chan) 操盤、管理上更靈活。
中國客戶比其他海外客戶更偏好BVI信托構架,因為(wei) 他們(men) 更喜歡自己能控製,BVI靈活性更高。目前OIL有近三分之二客戶都選擇了BVI信托。
香港和新加坡信托法則不允許委托人直接管理自己的資產(chan) ,而必須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擔任控股公司董事。比起新加坡、BVI,香港信托沒有明顯優(you) 勢。
內(nei) 地人用香港信托的並不多。一般香港人會(hui) 在本地做香港信托,單純作為(wei) 資產(chan) 安排、財富管理、稅務規劃的手段,沒必要用新加坡信托或BVI信托。比如梅豔芳當時就是做的香港信托。
比如做高管激勵計劃,使用新加坡信托。新加坡信托法中,公司方設立信托計劃後,可分配給高管10%內(nei) 的股權,使高管享受收益,股權屬於(yu) 信托公司。高管業(ye) 務做得好,就能享受收益;做得不好或離職,也拿不走股權,這種情況下使用BVI信托就不合適,因為(wei) BVI信托的董事可以是委托人本人,委托人能根據自己的想法調整。
而新加坡信托的董事就是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據信托協議書(shu) 裏的條款進行調整,相當於(yu) 獨立第三方,更適合做股權激勵計劃。信托的靈活性越高,相對安全性會(hui) 稍差,所以從(cong) 資產(chan) 安全性角度考慮,新加坡信托更具優(you) 勢。
中國內(nei) 地客戶一般都會(hui) 選擇上述三種信托。但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客戶資產(chan) 在法國等歐洲地區時,會(hui) 選擇根西島和澤西島信托。
以上三種信托在稅收上沒有明顯區別。如像BVI信托公司,沒有任何稅收。BVI公司的股權轉讓很簡單,首先它是保密的,其次公司每年隻需一次年審,交約1000美金的年費給注冊(ce) 代理人,政府會(hui) 收取一小部分;公司本身不需要審計,不需要披露財務報表。
而香港和新加坡的公司並不屬於(yu) 純離岸公司,香港相關(guan) 政策規定,若收入發生於(yu) 境外,這部分收入免稅;但香港公司的資產(chan) 轉讓、持有,需繳納0.2%的印花稅和審計申報,不像BVI公司那麽(me) 簡單。
除了稅費,新加坡公司的持有成本非常高,要求必須要有一個(ge) 新加坡人當董事,這涉及人力費用。理論上,即便是香港、新加坡的信托也不一定使用這兩(liang) 地的公司作為(wei) 控股公司,因為(wei) 當地公司不保密,使用BVI公司保密性更好。
從(cong) 稅務規劃角度考慮,資產(chan) 放在何地,就需要按照當地法律來交稅。舉(ju) 例,一般情況下以公司名義(yi) 持有的資產(chan) 相比以個(ge) 人名義(yi) 持有的資產(chan) 將減免更多的個(ge) 人所得稅、交易結算費、印花稅等。前者在做投資、分配收益時會(hui) 體(ti) 現出節稅的功能。
(編輯付玉)返回21世紀網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