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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托與境內信托有什麽區別

境內(nei) 外家族信托的區別


近年來,隨著財富客戶對於(yu) 家族信托的認識不斷深入,以往對境外家族信托盲目崇拜的情況已經有所好轉。人們(men) 隻有深入了解了境內(nei) 外信托的區別、各自的功能,才能正確選擇、設立適合自己的家族信托。


總體(ti) 而言,境內(nei) 外家族信托在服務內(nei) 容、法律監管、信托架構、信托財產(chan) 、管理運用等方麵都存在區別。



境外信托與(yu) 境內(nei) 信托概念區別
境外信托,也稱為(wei) 離岸信托、外國信托,一般是指在財產(chan) 授予人的注冊(ce) 成立地點以外的司法權區設立的,信托關(guan) 係人及信托行為(wei) 一般在境外離岸地的信托。因為(wei) 特定的屬地對信托的定義(yi) 或法條有相對寬鬆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如一個(ge) 中國或美國委托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 設立的家族信托,這個(ge)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 家族信托一般適用BVI的法律並由當地法院管轄。離岸家族信托的設立地和離岸公司的設立地選擇是重要因素。通常考慮法律製度、稅收政策、國際聲譽和維護成本。目前境外信托常用的離岸地點有開曼群島、澤西島、BVI等。


境內(nei) 信托,也稱為(wei) 在岸信托、國內(nei) 信托,是指設立在國內(nei) ,信托關(guan) 係人及信托行為(wei) 在國內(nei) 進行的信托。例如,一個(ge) 中國委托人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家族信托,或者一個(ge) 美國委托人在美國境內(nei) 設立的家族信托,都可稱之為(wei) 在岸信托、境內(nei) 信托或國內(nei) 信托,在岸家族信托一般適用當地的法律並由當地法院管轄。


法律政策層麵的區別
我國是大陸法係,屬於(yu) 成文法國家,而歐英包括大部分離岸地都是英美法係,屬於(yu) 判例法國家。


境外法律對信托的類型、受托人權利、不同類型信托資產(chan) 隔離程度、保護人的權利都有明確的規定。而國內(nei) 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例如我國《信托法》共計七章內(nei) 容中,分別對信托設立的形式與(yu) 條件、信托財產(chan) 的範圍、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yi) 務以及信托成立後的變更、終止等事項均進行了規定,該等規定不僅(jin) 適用風靡多年的集合資金信托,也同樣適用於(yu) 家族信托。


除了《信托法》及其對應的信托法釋義(yi) 外,境內(nei) 家族信托的監管機構——中國銀行保險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還在2018年8月17日發出“信托細則(37號文)”中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定義(yi) ,也在文件中明確了家族信托對於(yu) 家庭財富的保護、傳(chuan) 承和管理的作用。


但是,市場上也有一些境內(nei) 法律不完善的聲音,究其原因,主要在於(yu) 兩(liang) 方麵:
第一,境內(nei) 信托財產(chan) 登記製度的缺乏,導致股權、房產(chan) 等類型的資產(chan) ,裝入信托成本極高;
第二,境外信托發展百年,對於(yu) 很多爭(zheng) 議都有判例可尋,有確定的裁判結果,客戶對於(yu) 法律的確定性會(hui) 更強。境內(nei) 家族信托從(cong) 2012年至今才7年的發展時間,確實需要很多空間去完善發展,但是7年來也從(cong) 未出現過一單關(guan) 於(yu) 家族信托爭(zheng) 議的案例,這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境內(nei) 家族信托法律上的穩定性。


信托財產(chan) 類型的區別
從(cong) 信托財產(chan) 的類型而言,目前境內(nei) 家族信托還是以現金和金融資產(chan) 為(wei) 主,還包括一部分保單,股權、房產(chan) 雖然可以裝入但是成本較高。


境外家族信托可以裝入的財產(chan) 類型非常豐(feng) 富,理論上法律允許範圍內(nei) 的任何財產(chan) 都可以裝入,如房產(chan) 、股權、私人飛機和遊艇、賽馬等。


信托財產(chan) 管理運用的區別
目前境內(nei) 家族信托,信托公司作為(wei) 受托人既承擔了信托事務管理的責任,同時也要負責對信托財產(chan) 的投資管理。
而在境外家族信托項下,受托人特別是獨立受托人通常隻承擔搭建信托架構、進行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chan) 的投資運用可以由委托人自行決(jue) 策或者聘請專(zhuan) 業(ye) 的投資顧問進行操作。


家族信托實體(ti) 表現的區別
目前境內(nei) 家族信托的實體(ti) 表現為(wei) 信托公司為(wei) 家族信托在銀行開立的信托專(zhuan) 戶,信托財產(chan) 在這個(ge) 專(zhuan) 戶裏進行保管運作、獨立核算。


而境外家族信托更像是一個(ge) 類似公司的實體(ti) ,由這個(ge) 實體(ti) 持有金融資產(chan) 、股權、房產(chan) 等各類資產(chan) ,並由專(zhuan) 人進行運作管理。


相對而言,境外家族信托雖然受托人選取範圍廣,可以裝入的資產(chan) 豐(feng) 富而且資產(chan) 裝入比較簡便、成本也不是特別高,但也存在一定問題:


境外信托雖然可以裝入的資產(chan) 類型豐(feng) 富,但必須是境外資產(chan) ,境內(nei) 部分的資產(chan) 必須先變成境外控製後才能裝入境外信托;
因為(wei) 受托人資質相當寬泛,有可能麵臨(lin) 來自受托人的道德風險,特別是全權信托,受托人酌情權很大,受托人按照自己的意誌管理財產(chan) ,導致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被侵害;



國內(nei) 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據為(wei) 《信托法》,加上我國屬於(yu) 成文法體(ti) 係,司法機構審理案件時均以法律的明確為(wei) 依據,因此,即便未來家族信托發生法律爭(zheng) 議,法官需要根據《信托法》來審理案件,因為(wei) 法律本身具有穩定性,因此法官對該等法律糾紛的審理結果具有一定的確定性。相比之下,境外家族信托大多依據英美法而設立,英美法係大多為(wei) 判例法國家,即法官一定程度可以“造法”,在先審理的判例極大可能被在後審理的類似案件的法官作為(wei) 判例依據來判定新的案件結果的走向,因此,境外家族信托若發生爭(zheng) 議,即便在境外同樣的法域下,相同的爭(zheng) 議情形都可能產(chan) 生不同的判決(jue) 結果,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大部分國內(nei) 高淨值人士對境外的法律並不十分了解,加上語言障礙,信托架構、合同條款設計可能不夠完備,可能導致未來受益人挑戰信托比較容易成功。


境外家族信托一旦發生海外訴訟,訴訟成本也非常高昂。
境內(nei) 家族信托雖然目前信托財產(chan) 類型相對比較單一,但在監管、委托人權利保留、可預期性等方麵存在優(you) 勢。由於(yu) 境內(nei) 家族信托隻能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目前國內(nei) 共68家信托公司,除了受到《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約束之外,還處於(yu) 銀保監會(hui) 的嚴(yan) 格監管之下,服從(cong) 銀保監會(hui) 發布的各項政策文件,接受銀保監會(hui) 的各項檢查。


其次,相比境外信托,我國《信托法》賦予了委托人更多的權利,實踐操作中委托人對家族信托的指示管理也相對便捷,因此境內(nei) 家族信托的可預期性相對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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