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me) 這種所謂的“籌劃方案”是怎麽(me) 來的呢?這就得提到新加坡稅務局製定的一個(ge) 有關(guan) 信托申報的規定。
新加坡稅務局的規定
根據新加坡稅務局在其官網發布的供金融機構進行CRS下合規工作參考的“問與(yu) 答”(FAQs)第9個(ge) 問題的解釋[1],如果一個(ge) 不可撤銷信托的委托人並不是信托獲的受益人,也就是說信托的委托人不會(hui) 從(cong) 信托獲得收益,那麽(me) 即便該信托構成CRS下的金融機構(投資機構),其在申報其賬戶持有人委托人時,可以將委托人賬戶餘(yu) 額申報為(wei) 0。
[1] 參新加坡稅務局官網內(nei) 容: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uploadedFiles/IRASHome/Quick_Links/International_Tax/IRAS%20FAQs%20on%20the%20Common%20Reporting%20Standard%20(Nov%202017).pdf。
而與(yu) 此同時,“專(zhuan) 家”會(hui) 建議客戶把該信托設立成是任意信托,因為(wei) 任意信托受益人隻有在收到信托收益當期才會(hui) 被當成是賬戶持有人被申報,而信托如果不進行收益分配,那麽(me) 信托的受益人則不會(hui) 被識別和申報。這種情況下,信托隻需要申報委托人即可,且其申報的賬戶餘(yu) 額為(wei) 0。
為(wei) 方便理解,這裏可以舉(ju) 個(ge) 例子。
李總是中國大陸稅務居民,李總的兒(er) 子李小光是澳洲稅務居民。李總在新加坡設立了不可撤銷任意信托XYZ,持有價(jia) 值約5000萬(wan) 美元的海外金融資產(chan) 。根據信托協議,李總是該信托的委托人(但非信托受益人),新加坡A銀行是信托的受托人,李小光是信托的任意受益人。2***9年該信托沒有對受益人進行任何收益分配。
麽(me) 在CRS下,通常XYZ信托會(hui) 被分類成金融機構裏的投資機構一類,其需要識別和申報其賬戶持有人,即委托人和受益人。但是由於(yu) 該信托是不可撤銷信托,且委托人不屬於(yu) 信托的受益人,因此李總作為(wei) 委托人,盡管其信息會(hui) 被新加坡銀行申報,但是按照新加坡FAQ中的規定,其賬戶餘(yu) 額應當申報為(wei) 0。
此外,由於(yu) 該信托屬於(yu) 任意信托,且在2**9年沒有對任意受益人李小光進行任何收益分配,因此李小光不需要申報。
由此,李總的這個(ge) 新加坡信托盡管持有大額的海外資產(chan) ,但是其金融賬戶信息在被申報和交換給中國的時候賬戶餘(yu) 額為(wei) 0,而李小光作為(wei) 澳洲居民,其信息並不會(hui) 被申報和交換給澳洲政府。
需要考量的風險點
按照上麵的舉(ju) 例,你可以覺得李總這個(ge) 方法很有效,剛好實現了其海外巨額資產(chan) 的”完美隱身”。但是,這裏其實藏著幾個(ge) 巨大的風險。
風險一:新加坡的規定違背經合組織文件
新加坡的CRS FAQs中對於(yu) 不可撤銷信托的特殊處理規則其實是源自此前新加坡稅務局發布的FATCA實施指引。該FATCA指引第5.13.11條對於(yu) 不可撤銷信托的申報問題就做了類似規定,即不可撤銷信托的委托人,其賬戶餘(yu) 額和收入金額均申報為(wei) 0。
其實在FATCA下,這種委托人賬戶餘(yu) 額申報為(wei) 0的規定,在其他普通法國家和地區(例如開曼群島、澤西島)的FATCA實施指引中都有類似規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CRS下,經合組織在《CRS實施手冊(ce) 》中對於(yu) 委托人賬戶餘(yu) 額的申報有明確的要求,即應當申報其信托的全部資產(chan) 價(jia) 值。這也是全球其他所有CRS實施國家的通行做法。[2]由此可見,新加坡CRS FAQs中的規定與(yu) 經合組織的文件規定是矛盾的,新加坡的規定存在未來被更正的可能。
風險二:需要搞清楚新加坡CRS FAQs的法律性質
從(cong) 法律性質上來說,該FAQs是新加坡稅務局發布的協助金融機構進行CRS合規的指南,與(yu) 其他國家發布的CRS實施指引一樣,其並不屬於(yu) 議會(hui) 通過的法律或者政府實施的行政法規,並不具有強製執行力,存在朝令夕改實時更新的可能。
從(cong) FAQs本身的用詞也可以看出這一點,其是說金融機構“可以”申報為(wei) 0,而並沒有說“應當”申報為(wei) 0。而這對於(yu) 設立不可撤銷信托且持有巨額資產(chan) 的中國稅務居民來說,企圖通過鑽新加坡的這個(ge) 所謂漏洞來實現CRS下海外資產(chan) 的完美隱身和一勞永逸,也許就是一簾幽夢。
風險三:新加坡的本地法規麵臨(lin) 經合組織的審核與(yu) 評議
所有CRS實施國家所製定的本地法規和指引都麵臨(lin) “稅收透明與(yu) 信息交換全球論壇”(Global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的審議,對於(yu) 不符合經合組織統一規則的本地規定則會(hui) 被要求整改和刪除。
而新加坡作為(wei) 世界最重要的離岸金融中心之一,對其法規的評議工作必然會(hui) 是十分嚴(yan) 格。新加坡CRS FAQs中這種違背經合組織文件和其他國家通行做法的規定是否會(hui) 做出調整,我們(men) 拭目以待。
風險四:此地無銀三百兩(liang) ?
我們(men) 都在聊CRS下的自動情報交換,卻經常忽視另外一個(ge) CRS實施之前早就已經在國際上開始執行的情報交換製度,即應請求的情報交換(EOIR)。當一個(ge) 國家在CRS下從(cong) 新加坡獲得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信托委托人的賬戶餘(yu) 額都是0時,這無疑會(hui) 引起接受信息國家稅務機關(guan) 的好奇或者疑問,因此也存在通過EOIR的機製來專(zhuan) 門針對某一個(ge) 稅務居民的海外信息進行信息交換請求和調查的可能。
結 語
某些所謂的“方案”是唯利是圖,為(wei) 了收大筆的服務費,而全然不顧客戶巨額海外資產(chan) 的合規風險?還是鼠目寸光,為(wei) 了躲過初一,而不管十五?在此提醒所有關(guan) 心CRS下海外資產(chan) 籌劃的人士,CRS從(cong) 2016開始在世界第一批國家落地實施,到現在才兩(liang) 年時間,很多國際法律規則和細則還在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中,法規朝令夕改實時更新並不足以為(wei) 奇。
而且CRS信息申報是個(ge) 實踐性問題,金融機構在信息申報中具體(ti) 是如何操作?哪些信息被申報了,哪些信息沒有被申報?等這些問題可能連金融機構的客戶經理自己都搞不清楚。因此切不可隨便找個(ge) 國家的法律空子就往裏鑽,因為(wei) 有些空子鑽進去可能就是死胡同,想回頭時卻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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