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裏信托是兩個字,英文中信托隻是一個詞叫trust。不過它既是名詞也是動詞,更關鍵的是,英文中信托trust詞根和真實true詞根是一樣的,和真理truth也隻有一個字母之差。由於真實所以相信,由真而信,先真而後信。也就是隻有真的才值得信賴,反之,不是真的就不值得信賴。進一步講,隻有值得信賴的才值得托付,不是真的就不值得托付。所以無論漢語和英語,信托這一個鏈條上宣示的就是這樣幾層意思:真實、誠信、托付。
在這個以口頭承諾為基礎、沒有法律效力的層麵上,中西方的理念是一樣的。
隻是隨著人類進步,[在珠海注冊香港公司服務]信托從一種信用發展成為一種契約。它不僅僅是口頭承諾,還可以是用文字記錄下來的合同。如果說在信托作為個人的誠信而托付這點上中西方相通的話,契約精神的建立則是西方人完成的。契約的理論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其倫理學中關於正義的論述蘊含著豐富的契約思想,他還提出交換正義的概念。
西方的契約精神並不僅僅停留在古代宗教理念中,還被作為一種社會政治概念運用於政治製度和社會管理手段中,這便是社會契約精神。啟蒙運動先驅霍布斯和洛克都探討過社會契約,洛克還提出了現代信托意義上的委托人體係,直到法國的思想家盧梭寫下他的集大成之作《社會契約論》。
而在實踐上,英國人最早已經在幾百年前就將信托作為一種製度,創建了第一部法律,並以信托契約的方式,實行了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就像股權和管理權分離一樣。以後他們的美國後裔進行了更大規模的商業實踐,時至今日,美國信托資產規模已經超過該國GDP的總量,幾乎是其兩倍,而在中國隻是百分之十幾而已。
信托契約,也稱信托合同,是信托當事人之間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麵文件,也是信托關係成立的法律依據,它明確記載著委托人設立信托的意願,全麵地規定了信托當事人的各種權利、義務及其關係。在這種委托關係中,委托人自願將其部分財產的支配權在一定的時間內交給受托人,但是受托人必須按信托文件體現的意願忠實地執行直到信托結束,並且受益人的人選和收益份額等規定都體現了委托人的意誌。這份信托文件應該被當作聖經一樣,被不折不扣地執行,即使受托人破產如果是法人的話,或者離開了這個世界如果是自然人的話。
法國就有這樣的例子。
許多法國老人不動產的處理方式和國人不同,不願意在世時就將房產轉到子女名下,同時也不願意賣了房子住到養老院,自己的房子住慣了,想一直住到生命的盡頭。但是盡管房產價值高,退休金卻低,請人照顧費用不夠,於是他們經常采取一種對賭的方式,保證繼續住自己的房子,每月又有充裕的生活費用:先通過房產商找到個不急需住房的買主,雙方通過公證人簽一份合同,規定買主先支付一筆像首付一樣很少的錢,然後在老人在世期間每月支付一定生活費,一旦老人去世,支付結束,房產就自動是買主的了。
具有賭徒般進取心的買主是這樣想的:房子可能值幾十萬歐元,卻隻需先付百分之十幾的款,不需動用大筆資金。如老者沒活多久就死了,自己就占了大便宜。當然如果老者長壽,買主可能吃大虧。而對老者說來,反正人死帶不走房產,也帶不走錢,重要的是有生之年有錢花,被人供養著。
這是一個典型的信托關係,委托人老者和受益人買方雙方之前並不認識,通過中介才走到一起。但是之後雙方的命運就緊密地聯係在了一起,這個紐帶就是受托人,即公證人。保證委托人生前有固定收入並按時到賬是公證人對老者的責任,保證受益人在老者去世後立即獲得房產所有權是他對買者的義務。
在法國,買賣房子必須經過公證人,無論誰買房子都得向他們支付手續費。公證人在法國是一種特殊職業,像爵位一樣可以世襲繼承。他們是養尊處優的階層,因為不用努力,就可享受榮華富貴。理論上講,他們應是對房地產市場了解最深的專業人員。一位公證人多年前就以這種對賭方式買了一位90歲老太太的房子,以他從業的經曆這是個風險小收益大的投資:一位90歲老人還能活多久?
結果沒想到,他碰上的那個叫卡爾芒的老太太後來活到 120多歲,成了全球最長壽者,是被全球關注的世界人瑞。這個倒黴的公證人為房子付了相當於市價三倍的錢之後成了人們茶餘飯後的笑柄,隻好隱姓埋名地住到鄉下,直到去世也沒有住上這個房子。但是他死後的遺產每月還得按信托合同規定照付老太太的生活費!
房產對賭的例子和白帝城托孤不同。後者是一諾千金的口頭承諾,前者是白紙黑字的書麵協定;後者是雙方多年的朋友,前者雙方簽約前根本不認識;支撐後者的是當事人長期的信任演變成的托付,支撐前者的隻有信托文件條款和約定。雖然它們都是信托,被托付的都是財富,看上去很多方麵前者可信度不如後者,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前者受法律保護而後者不受。作為受托人和國家大事實際控製者的諸葛亮如果違反諾言,取代後主成為蜀國帝王,遭到的隻是後人的道義上的譴責而已。
如果說古代的信托體現的是一種價值觀的主動行為的話,[在海口注冊香港公司]現代信托體現的則是一種法律強製,一旦簽署就按規定執行,和人情無關,甚至和倫理無關。因為契約信守是契約精神的核心,簽訂前雙方是自由和平等的,簽約後不遵守一方會受到法律懲罰,因而付出更大代價。在現代社會,受托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必須維持一個很高的標準,即使是損害受托人債權人的利益。那意味著,在一個信托合同製定和實施過程中,委托人可以不是劉備,受托人一定得學諸葛亮。盡管現代委托人沒有當年劉備托孤的胸襟,現代受托人也要有諸葛亮的“竭股肱之力,效忠貞之節”的高度,也就是說到做到的契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