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於(yu) 2006年的信托“大爆發”中,[在廈門注冊(ce) 香港公司服務]以資本增值為(wei) 目的、以委托人自身為(wei) 受益人(即“自益”)的資金信托一騎絕塵,成為(wei) 國內(nei) 信托的代名詞;而以公益、家族傳(chuan) 承等目的,以他人為(wei) 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則長期停留在萌芽階段。後者因合理使用信托這一法律關(guan) 係實現風險隔離、個(ge) 性分配,在海外被廣泛采用,被視為(wei) 信托業(ye) 的本源甚至靈魂。
2013年“國辦發107號文”、2014年“銀監辦發99號文”徹底改變了信托業(ye) 的發展邏輯。資金信托腳步放慢之際,以家族信托為(wei) 主力的“他益信托”發力追趕。日前,平安信托高調推出“鴻承世家”品牌,由資產(chan) 配置、單一萬(wan) 全信托、家族信托三塊構成。近日其業(ye) 務團隊首次披露了運作細節。
平安信托組合投資總監康朝鋒介紹,[在大連注冊(ce) 香港公司服務]鴻承世家麵向可投資金額3000萬(wan) 元以上的人群,基礎功能是資產(chan) 配置,包括未來現金流預測、現金管理、專(zhuan) 屬產(chan) 品定製、一對一谘詢等服務,依托銀行賬戶或財富終端的虛擬賬戶來操作,可跨市場、跨境配置金融產(chan) 品。“如果客戶的資產(chan) 規模繼續往上積累,比如達到一個(ge) 億(yi) ,我們(men) 會(hui) 建議裏麵5000萬(wan) 元做適當的傳(chuan) 承安排,給他做家族信托。”他表示,平安信托發現高淨值人群對家族信托的需求分四大類:資產(chan) 配置、風險隔離、個(ge) 性分配及公益慈善。
資產(chan) 配置操作中,資產(chan) 以現金類、固定收益類為(wei) 核心,配以股票、另類投資,根據客戶風險偏好來調整比例。“定製壽險”是一大亮點。“大類資產(chan) 配置可以實現風險對衝(chong) 。但是身故、意外這種風險,是投資品無法管理或對衝(chong) 的。所以我們(men) 會(hui) 建議客戶配置大額保單,通過集團壽險公司來定製,把投資功能剔除掉,隻要單純的保險。”康朝鋒說。
英美法係將“資產(chan) 交給信托公司”視為(wei) 所有權讓渡,受托資產(chan) 與(yu) 委托人其他資產(chan) 、受托人固有資產(chan) 區隔,後兩(liang) 者的破產(chan) 均不能以信托資產(chan) 為(wei) 清算來源。我國《信托法》雖未明確所有權讓渡,亦承認受托資產(chan) 的獨立性。康朝鋒表示,信托的隔離有三種概念:一是與(yu) 家庭成員隔離,比如防止子女婚變造成財產(chan) 分割;二是與(yu) 家族企業(ye) 隔離;三是與(yu) 委托人的債(zhai) 權人隔離。“這幾種隔離功能,隻要設定過程合法合規,符合債(zhai) 權追索的一些約定,就沒有任何問題。”他說,但有些客戶會(hui) 問,能否跟政府乃至公檢法隔離?這就涉及產(chan) 品創設時“了解你的客戶” “受托資產(chan) 來源原則。必須是合法的,若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資產(chan) ,我們(men) 肯定不能保護,法律也不會(hui) 支持。來源不明的資產(chan) ,第一輪就會(hui) 過濾掉。”康朝鋒說。不過, 《信托法》沒有明確所有權由於(yu) 讓渡,業(ye) 界對信托的風險隔離功能尚存幾分疑慮,需有更多司法判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