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是在境外廣泛流行的家族資產(chan) 管理形式,例如洛克菲勒、杜邦等家族都借助家族信托使財富世代相傳(chuan) 。在我國,家族信托尚處於(yu) 起步階段,由於(yu) 家族信托業(ye) 務在整個(ge) 操作流程以及交易結構設計過程當中需滿足各種個(ge) 性化訴求,對於(yu) 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信托公司並沒有成熟地操作實踐及司法判例予以指導。日前在法學研究會(hui) 信托法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主辦,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中盛律師事務所承辦的“兩(liang) 岸家族信托研討會(hui) ”上,相關(guan) 人士對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據及實踐困境進行了深入討論。
家族信托業(ye) 務的勃興(xing)
當前,《信托法》是開展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支持。[如何在蘇州注冊(ce) 香港公司服務]《信托法》第三條規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統稱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進行民事、營業(ye) 、公益信托活動,適用本法。運作模式則可參照《信托法》第二條,委托人基於(yu) 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chan) 權委托給受托人,這就是“基於(yu) 信任,委托財產(chan)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yi) ;為(wei) 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wei) 。信托財產(chan) 形式參照《信托法》第七條,信托財產(chan) 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chan) ,包括合法的財產(chan) 權利。
在對當前關(guan) 於(yu) 家族信托的概念進行充分研究後,中誠信托風險控製部副總經理呂玉豐(feng) 提出,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為(wei) 扶養(yang) 、贍養(yang) 、在家庭成員間分配財產(chan) 、處理遺產(chan) 等目的而設立的信托。該公司副總裁湯淑梅表示,中誠信托從(cong) 2013年以來對此始終密切關(guan) 注並開展了大量研究,積極準備籌劃該項創新業(ye) 務,以更好地滿足客戶對財富保值和傳(chuan) 承的新需求。她認為(wei) ,信托的產(chan) 生與(yu) 家庭財產(chan) 傳(chuan) 承密切相關(guan) ,家族信托是國際信托領域的重要本源業(ye) 務,有望成為(wei) 我國信托公司未來的重要發展方向之一。
事實上,家族信托在我國的興(xing) 起具有一定現實性。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陳勝將其概括為(wei) 兩(liang) 點,一是監管機構推動信托業(ye) 務轉型,促使信托公司回歸本業(ye) ;二是高淨值人群增加促使家族信托業(ye) 務需求擴大。
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根據《信托法》相關(guan) 規定,家族信托的運作模式有法律認可,且信托財產(chan) 具有獨立性。但是,目前國內(nei) 開展家族信托仍存在一些製度性限製。
陳勝表示,家族信托可容納的財產(chan) 種類比較單一,受限於(yu) 《信托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的相關(guan) 規定,此外,由於(yu) 信托登記製度的缺失,導致除現金外,家族信托可容納的信托財產(chan) 種類受到了極大的限製。《信托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信托,對於(yu) 信托財產(chan) ,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法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chan) 生效力。
登記製度缺失是目前“不動產(chan) 家族信托”和“股權家族信托”的最大製度障礙,這一點得到多位業(ye) 內(nei) 人士的認同。因為(wei) 在實際操作中,工商和不動產(chan) 登記機關(guan) 不太認同用信托合同作為(wei) 財產(chan) 轉移依據,並牽涉到一些稅務問題,因此,以非資金類信托財產(chan) 來設立家族信托暫時難以實現。
此外,對家族信托而言,受益人是最大的風險點。陳勝認為(wei) ,家族信托受益人因離婚、死亡等原因需分割共同財產(chan) ,可能涉及對自然人信托受益權的拆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漢認為(wei) ,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受益人往往是未成年人;受益人可能會(hui) 增減;受益權可能被繼承;受益人可能與(yu) 委托人發生衝(chong) 突。那麽(me) ,受益權是否可以繼承?“這是一個(ge) 兩(liang) 難選擇——如果限製受益權繼承,那麽(me) 將來既有受益人全部死亡了,怎麽(me) 辦?如果允許繼承,那麽(me) 配偶能否有繼承權?受托人如何確定繼承人?”陳漢說。
如何降低業(ye) 務風險
隨著時間的推移,[如何在無錫注冊(ce) 香港公司服務]受益人情況、受托財產(chan) 情況都會(hui) 發生變化,那麽(me) 如何降低業(ye) 務風險?業(ye) 內(nei) 認為(wei) ,家族信托在實際操作中麵臨(lin) 諸多不確定因素,業(ye) 務開展需在嚴(yan) 格盡職調查的前提下開展,如有可能,將非交易過戶問題、非惡意隱瞞信息、限製性條款、受益人失聯等可能出現的問題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束。對於(yu) 難以明確的部分,陳漢認為(wei) 可借鑒國外的經驗——大腦論,即設立監察人或者受益人委員會(hui) 。
針對家族信托業(ye) 務開展的難點及困境,還有人建議開展家族信托登記製度,此舉(ju) 的意義(yi) 在於(yu) 促進私有財產(chan) (既有財產(chan) )的有效保護;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實現財富有效“傳(chuan) 承”;提供私人財富管理解決(jue) 方案的同時,避免稅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