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
信托已在傳統理念上,逐漸發展成為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用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製度。根據我國現行《信托法》的規定,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以
家族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依托家族
財富成立一定規模的信托資產,委托給專業的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按委托人的意願,根據商事活動的一般規則進行管理與處分,並將所得信托收益分配給家族成員的一種製度安排。
(二)家族信托的曆史沿革
家族信托在海外已有百年的發展曆史,
[英國公司年檢報稅問題]它起源於
英國中世紀的用益製(
Uses),最初隻用於家庭財產的跨代移轉,目的在於規避當時封建法律對財產轉移所增加的種種限製與負擔。工業革命後,隨著個人資本的積累,信托的作用也由消極地規避法律轉變為財產管理與資產增值等。英國的信托業有著濃厚的傳統民事色彩,主要以個人信托業務為主,如個人的財產管理及遺囑的執行管理等,這也是家族信托的初級形式。17世紀以後,隨著英國移民潮湧入美國,信托製度也隨之被引入美國。在美國金融及資本市場逐漸建立與完善後,信托業在美國呈現了更為繁榮的景象。同時,家族信托在美國也得到了充分發展。其於19世紀未、20世紀初即鍍金年代來臨之初由一批富裕家庭創造,當時的家族信托因受美國相同的法律法規監管,設立家族信托方式較為單一。在經曆了長達25年的經濟繁榮時期後(被稱為美國的第二個鍍金年代),美國許多州的法律也變得更為靈活,設立和運營家族信托也變得更加容易,富人更願意以信托的方式實現其財富規劃和傳承的目標。
其中典型的例子是美國洛克菲勒家族,從
1934年開始為後人設立了一係列遺產信托,家族中有能力的人可以參與企業管理,憑自己的實力擔任一定的職務,家族大部分人則定期從信托基金獲得一筆生活保障金。遺產由管理機構進行專業管理,不受繼承人直接控製,繼承人無法隨意揮霍,同時信托基金所產生的收益或部分本金可以按遺囑規定定期支付給繼承人,以保障他們的生活。
當今時代,家族信托的功能已不僅旨在對家族資產的簡單管理與繼承。在一些流淌著家族血液的上市公司中,家族成員將信托製度與公司製度相互配合,並通過
設立信托的方式,以達到加強對上市公司有效控製的目的,因此家族信托在歐美發達國家,特別是英美法係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
在我國香港地區,也不乏富豪選擇家族信托對家族企業進行有效管理的
成功案例。如長江實業(李嘉誠家族)、恒基地產(李兆基)、新鴻基地產(郭氏家族)、恒隆集團(陳啟宗)、英皇國際(楊受成)、大新銀行集團(王守業)等均於多年前已成立並透過各自的家族信托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作為亞洲首富的李嘉誠,
[開曼公司注冊]其通過複雜的信托關係的設立,實現了靈活調度和騰挪名下
2000 億港元資產的目的。如長江實業,李嘉誠通過其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建立了兩層信托關係,第一層關係由兩個信托及其對應的受托人組成。李嘉誠設立的兩個全權信托——The Li Ka-Shing Unity Discretionary Trust(下稱“DT1”)和另一全權信托(下稱“DT2”)是其整個信托控股架構的基礎。Li Ka-Shing Unity Trustee Corporation Limited(下稱“TDT1”)及Li Ka-Shing Unity Trustcorp Limited(下稱“TDT2”),分別為DT1和DT2的受托人。DT1及DT2的可能受益人包括李澤钜、其妻子、子女及李澤楷。TDT1與TDT2 分別持有房產信托The Li ka-Shing Unity Trust(下稱“UT1”)的若幹物業,但上述全權信托在The Li ka-Shing Unity Trust中不持有任何股份及利益。UT1與其受托人Li Ka-Shing Unity Trustee Company Limited(下稱“TUT1”)組成了第二層信托關係,TUT1以UT1受托人的身份控製著其他公司,TUT1及其控製的其他公司共同持有長江實業 936,462,744股。為了達到對於信托的控製,上述信托基金都由李家父子擔任大股東的Li 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控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