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財富傳(chuan) 承一直是個(ge) 世界性的難題,也是富豪們(men) 永遠關(guan) 心的話題。在中國,改革開放30年造就了一大批家族富豪,然而其辛苦創業(ye) 而來的商業(ye) 帝國以及點滴積累下的家族財富,很多都沒能逃過“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反觀歐美國家,眾(zhong) 多耳熟能詳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家族基金會(hui) 的財富傳(chuan) 承機製,成就了家族財富的基業(ye) 常青。
起源財富傳(chuan) 承
家族信托的雛形可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時期[青島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當時《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於(yu) 遺產(chan) 繼承權之外。為(wei) 避開這樣的規定,羅馬人將自己的財產(chan) 委托移交給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為(wei) 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對遺產(chan) 的管理和處分,從(cong) 而在實際上實現遺產(chan) 繼承權。
在美國,家族信托由來已久,最初出現於(yu)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即鍍金年代(Gilded Age)來臨(lin) 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創造的。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規監管,設立家族信托方式較為(wei) 單一。
在經曆了長達 25 年的經濟繁榮時期後(被稱為(wei) 美國的第二個(ge) 鍍金年代),許多州的法律也變得更靈活,設立和運營家族信托也變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實現其財富規劃和傳(chuan) 承的目標。
根據現行《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yu) 對受托人的信任,與(yu) 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將其財產(chan) 所有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yi) 管理信托財產(chan) ,並在指定情況下由受益人獲得收益。而家族信托是指個(ge) 人作為(wei) 委托人,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chuan) 承和保護為(wei) 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為(wei) 本家庭成員。
通常認為(wei) ,家族信托是為(wei) 總資產(chan) 超過2億(yi) 美元的富裕家庭服務的,但實際上,家族信托的運用已非常廣泛,一般富裕家庭也可使用這種工具規劃傳(chuan) 承財產(chan) 。
稅務籌劃與(yu) 家族企業(ye) 管理
大多數的家族信托都是私益性質,家族後代可根據委托人設下的分配法則獲取信托股權收益,保障自己的生活。特別是中國高淨值財富投資者(HNWIs)非常在意家財是否由自己的血親(qin) 後代所繼承,設立信托可保證無論委托人或其配偶再婚多少次,家族財產(chan) 受益人都隻能是其子女或其他指定受益人。
除去信托廣為(wei) 人知的“財產(chan) 安全隔離功能”,運用信托方式避稅節稅越來越受到富豪階層的青睞。家族可以通過設立理論上能夠永續存在的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避免遺產(chan) 稅和隔代轉移稅。
有計算顯示,由於(yu) 年美國遺產(chan) 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假設遺產(chan) 傳(chuan) 承三代,通過朝代信托可能會(hui) 幫繼承人節省高達73%的稅收。不過設立朝代信托需要向托管的金融機構支付不菲的手續費及管理費(每年的費用有可能是信托資產(chan) 的1%)。因此,為(wei) 節省管理費,也有許多人會(hui) 選擇負責任的家庭成員或朋友作為(wei) 受托人。如雷石東(dong) 的家族信托基金SMR信托SMR Trust主要托管人即是維亞(ya) 康姆公司CEO雷石東(dong) 多年的副手菲力普•道曼。
對於(yu) HNWIs來說,設立家族信托是最有效的保證財富“合意傳(chuan) 承”的方式,而對於(yu) 有家族企業(ye) 的人士來說,如何實現高效、平穩的家族股權轉移和管理,盡量避免無謂的股權結構變動,防止股權傳(chuan) 承導致不合格股東(dong) 進入企業(ye) 則顯得更為(wei) 關(guan) 鍵和迫切。
在美國,委托人常常在信托契約或意願書(shu) 中設立家族財產(chan) 不可分割和轉讓或信托不可撤銷的條款,很多家族企業(ye) 都由家族信托經營管理或由其持有股權。可見,家族信托也有緊鎖企業(ye) 股權的功能。
以家族信托方式控製企業(ye) ,[南京瑞豐(feng) 注冊(ce) 香港公司]既保證了家族成員對公司的控製權和股權結構的穩定,又能引入對企業(ye) 發展有巨大幫助的外部經理人管理企業(ye) 事務,實現家族事業(ye) 的基業(ye) 常青。不少香港家族如長江實業(ye) 的李嘉誠家族、恒基的李兆基家族、新鴻基地產(chan) 的郭氏家族等,都使用家族信托來控股企業(y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