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意在BVI 設立公司型結構基金的客戶,有運作上的細節需要提及:
首先,以公司或有限合夥(huo) 形式設立的基金, 必須在BVI 設有注冊(ce) 辦事處和一個(ge) 注冊(ce) 代理。共同基金須在BVI 聘請一名授權代表。每個(ge) 專(zhuan) 業(ye) 和私人基金都需擁有至少兩(liang) 位董事,其中至少一位是個(ge) 人,公共基金不可設有公司董事。若基金在BVI 沒有設置主要的管理機構,則須聘請一名BVI本地的“授權代表”。
其次,專(zhuan) 業(ye) 和私人基金須設有一位基金經理、一位基金行政管理人和一位托管人,公共基金亦同且人員須在職能上獨立於(yu) 基金中的其他人員。符合規定的基金也可向FSC 申請豁免聘任托管人的要求。SIBA 並沒有對經理、投資建議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其他工作人員所處的地點設置特別要求。BVI 基金無須召開年度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董事會(hui) 會(hui) 議,即使召開會(hui) 議,地點也無須在BVI 境內(nei) 。
另外,專(zhuan) 業(ye) 和私募基金都須任命一位審計師,其應符合SIBA條件和《BVI規管準則》。這可向FSC 申請豁免該項要求。專(zhuan) 業(ye) 和私人基金須在財務年度終結後六個(ge) 月內(nei) 向FSC 提供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副本。公共基金則需要任命一位獲FSC 具體(ti) 批準的審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