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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注冊設立開放式基金或封閉式投資基金公司

英屬維爾京群島基金


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自1998年開放離岸基金市場以來,已注冊(ce) 的受監管的基金數量達到3400 多隻。而此並不包括大量依照當地法律可以享受監管豁免的基金數量。由此可見在BVI注冊(ce) 基金已經成為(wei) 主要選擇之一。


除了稅率以外,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基金的特殊優(you) 點是:美元為(wei)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官方貨幣,沒有外匯管製或資金轉移的限製。同時基金在選擇和投資組合的構建以及本身的內(nei) 部結構,都有更大的操作靈活性。


BVI 投資基金可依照《英屬維京群島2004 年商業(ye) 公司法》設立為(wei) 有限公司,或依照1996 年《合夥(huo) 法》(Partnership Act,1996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設立為(wei) 國際有限合夥(huo) 模式,或者以最常使用的單位信托,作為(wei) 開放式基金或者封閉式投資基金的載體(ti) 。因此基金可根據客戶需求的不同而采取公司、合夥(huo) 、單位信托作為(wei) 結構選擇的考量。


公司結構的選擇


封閉式基金因為(wei) 資本額固定,價(jia) 格取決(jue) 於(yu) 供給需求麵,因此大部分客戶設立時都會(hui) 選開放式基金。在《證券與(yu) 投資業(ye) 務法2010》(SIBA,2010)的規定下,將BVI 的開放基金(不含封閉式基金或私募基金)粗分為(wei) 四種: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基金。


這是目前最受歡迎的結構,約有70% 的BVI 注冊(ce) 基金采取這種設立模式。屬於(yu) 開放式基金,其特色為(wei) :基金收益隻能由專(zhuan) 業(ye) 投資者所有;除豁免投資者外,起始投資門檻為(wei) 10 萬(wan) 美金,所謂豁免投資者係指該基金經理、管理人、承銷人、基金經理及發起人的雇員或基金本身職員;專(zhuan) 業(ye) 投資者的門檻並不高,定義(yi) 上係指投資者在平常淪為(wei) 其自身賬戶或他人賬戶,收購或處置基金的財產(chan) 或與(yu) 基金財產(chan) 有相同種類的資產(chan) ,亦或簽署聲明表示其單獨或與(yu) 配偶共同的淨資產(chan) 超過100 萬(wan) 美元(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 的人士,即可被視為(wei)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也是開放式基金,是指投資者不超過50人且通過私募方式進行募集的共同基金。


公共基金。


與(yu) 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基金及私募基金相比,公共基金的監管最為(wei) 嚴(yan) 格,其對投資者資格雖然沒有嚴(yan) 格規定,但需按照通行的會(hui) 計準則製作會(hui) 計報表,並經BVI 當局認可的審計師審計,同時對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內(nei) 容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共基金在海外進行運作,每年應由基金主要運作地的有權監管部門出具“合規證明”,以表明其在當地的運作遵守相關(guan) 法律和規定。




受承認之外國基金。


如同字麵意義(yi) ,指經過FSC 承認可以在BVI 銷售的外國基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經成立並開始運營的共同基金可申請成為(wei) 獲認可外國基金。外國基金申請的原因是希望向位於(yu) BVI 的投資者發售股份或有意在BVI 經營業(ye) 務。


這種認可有幾項必要條件:該外國基金在其成立地所在司法管轄區已經受到監管與(yu) 授權性質的法律規管,且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hui) (FSC) 認為(wei) 該規管可為(wei) BVI 的投資者提供至少等同於(yu) 開放基金投資者獲得的保護,該司法管轄區與(yu) BVI 雙方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充分的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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