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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私人基金

巴拿馬私人基金

 


背景

 

    1995612日,巴拿馬國會(hui) 頒布了第25號法令,創立並規定了私人基金。此項新法的起草思想來自於(yu) 在歐洲某些地區、特別是瑞士廣泛使用的聲譽良好的列支敦士登家族(及混合)基金。該基金的法律在1926120LGBI1926第四號列支敦士登個(ge) 人和公司法律“公司實體(ti) ”第二部分第5款予以了陳述。 

 

    巴拿馬共和國對該法的製定是巴拿馬政府和法律界為(wei) 了鞏固本國作為(wei) 離岸服務中心地位的重大舉(ju) 措之一。 

 

    雖然巴拿馬私人基金與(yu) 列支敦士登的家族或混合基金(“Stiftung”)有著諸多的相似之處,但是它仍然呈現出一些本質的不同和改進,我們(men) 將在本文中盡力闡述。 參與(yu) 立法的律師集團和金融顧問們(men) 同時也將主要分布於(yu) 加勒比和澤西以及格恩西島的盎格魯撒克遜管轄區的信托立法考慮在內(nei) ,以構造一個(ge) 最為(wei) 靈活和現代的法律工具。 

 

    已有超過30,000個(ge) 基金在巴拿馬成立。這種高效靈活的資產(chan) 管理工具已被高淨值客戶廣泛運用 

 

 

私人基金的概念——主要用途 

 

    對於(yu) 不熟悉基金概念的讀者,我們(men) 可以說它是由一種文件決(jue) 定的、為(wei) 了特定目的(物件)的財產(chan) 捐獻,這種被視為(wei) 製度條例或章程的文件創立了基金並對其進行內(nei) 部組織。 基金委員會(hui) 這種被指定的實體(ti) 保證了對基金目的的追求。 創立捐獻的人稱為(wei) 創立人,而從(cong) 捐獻中得到利益的人(們(men) )(通常是創立人和/或其家族)被稱作受益人。 

 

    一旦基金章程在公共注冊(ce) 處登記,被捐獻或將被捐獻的財產(chan) 就通過獲得自己的法人地位成為(wei) 脫離於(yu) 創立人的財產(chan) ,因而成為(wei) 私人基金。 

 

    一般來說,基金委員會(hui) 通過一種私人的保密的文件(也即這種合同無需在公共注冊(ce) 處登記)規定基金財產(chan) 受益人的姓名和權利,這種檔稱為(wei) “規章”。 

 

    與(yu) 傳(chuan) 統公司不同的是,私人基金沒有股票,它不承認股東(dong) ,創立者對基金財產(chan) 也沒有這種權利。 

 

    但是法律承認受益人或基金被創立的受益物件可以包括創立人。 

 

    私人基金的用途十分廣泛,以至於(yu) 我們(men) 可以確定地說:信托能夠實現的一切目的私人基金都可以達到。 

 

    私人基金最常見的用途就是作為(wei) 遺產(chan) 的最終所有者,為(wei) 了實現創立者和/或指定受益人的利益,通過專(zhuan) 家對遺產(chan) 進行管理,同時可以提前計劃(在規章中)利益的轉移或在創立人突然死亡的情況下子嗣遺產(chan) 的繼承順序。 

 

 

基金文件

 

基金由兩(liang) 個(ge) 主要文件組成:基金章程和其規章或議事程序。 

 

基金章程 

 

正如前文所說,新的巴拿馬法律要求基金章程在公共注冊(ce) 處登記以獲取法人地位。像其它類型的法人擁有權利和義(yi) 務、獲得並擁有各種財產(chan) 一樣,法律要求在章程中提供一些基本的信息以合法組建基金。這些信息包括: 

 

1. 任何由拉丁字母的語言的基金名稱,它不能與(yu) 在巴拿馬已經存在的基金相同或相似以避免混淆。名稱應包括基金這個(ge) 詞來區別自然人或其他法人。 

2. 以任何法定貨幣表現的基金原始資本,其價(jia) 值不得少於(yu) 10,000.00美元。 

3. 完全、清楚的基金委員會(hui) 成員指派及其地址,創立者可被包括在內(nei) 。 

4. 基金的地點。 

5. 基金巴拿馬注冊(ce) 代理的名稱和位址,必須是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注冊(ce) 代理必須在基金章程在公共注冊(ce) 處登記之前對章程進行會(hui) 簽。 

6. 基金的目的或目標。 

7. 指定基金受益人的方式,受益人可以包括創立者。 

8. 保留在認為(wei) 適當的時候修改基金章程的權利。 

9. 基金的期限。 

10. 財產(chan) 的目的地以及解散時的清算方法。 

11. 其它任何必要的合法條款。 

 

規章 

 

1. 一切法律沒有要求在基金章程中陳述而且創立者更願意保密的信息都可以記錄在“規章”中。像列支敦士登一樣,規章屬於(yu) 私人文件,同樣不需要在公共注冊(ce) 處或其它任何地方登記。一般來說,所有包含受益人姓名以及他們(men) 對基金財產(chan) 的權利的信息都在“規章”中寫(xie) 明。因此,受益人和所有繼承者的安排都不必透露給任何政府機構,甚至不透露給組建基金的律師。 

2. 事實上,法律對基金受益結構沒有任何限製。最常見的情形是創立者會(hui) 指定他/她自己在有生之年作為(wei) 受益人,同時規定其去世後的繼承者。

3. 法律通過第35條嚴(yan) 厲製裁(最多50,000,00美金罰款和六個(ge) 月監禁)對信息機密條款的破壞,加強了這一工具的保密性。保密義(yi) 務適用於(yu) 基金委員會(hui) 成員和監督管理實體(ti) (如果存在)以及知曉基金活動、交易或運作的人和公共或私人雇員。 

4. 此外,規章可被受益人、其信托代理、保護者或創立者信任的人或組織在國外保管。基於(yu) 以上原因和在此文其它部分解釋的理由,私人基金被稱為(wei) 完美生活之願望。如果創立者過世,不必有所公開行動,他的關(guan) 於(yu) 使用、轉移財產(chan) 以及財產(chan) 最終目的地的想法、願望可以被基金委員會(hui) 秘密地進行。 

 

獲得法人地位

 

    作為(wei) 法人實體(ti) ,基金可以獲得和擁有所有類型的財產(chan) ,發生債(zhai) 務,以及成為(wei) 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的一部分。 

 

    與(yu) 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後就可獲得法人地位、即使最終將被注冊(ce) 處“存放”不同,如前所述,巴拿馬基金章程(不是議事程序或規章)必須要在公共注冊(ce) 處登記,像巴拿馬公司那樣。 

 

    法律起草者不認為(wei) 存放(在巴拿馬不被了解的狀態)和登記的差別有任何重大的重要性,因為(wei) 保密信息都寫(xie) 在規章中,法律(第1條)允許創立者組織其私人基金時可以通過信托代理。 

 

    另外,法律起草者認為(wei) 在公共注冊(ce) 處注冊(ce) 檔賦予基金章程涉及方更多的責任,同時給予與(yu) 之往來的協力廠商(如銀行)以及基金委員會(hui) (其姓名也在公共注冊(ce) 處注冊(ce) )(見下文)更多的安全。

 

基金獲得自己的財產(chan)

 

    基金的財產(chan) 可以組成脫離於(yu) 創立者個(ge) 人遺產(chan) 的財產(chan) 。第11條進一步確認了基金概念固有的這一事實,它規定分配給基金的財產(chan) 成為(wei) 獨立於(yu) 創立者的財產(chan) 。這樣,基金的成立使一定的財產(chan) 與(yu) 創立者私人財產(chan) 相分離並保證如此分配的財產(chan) 合法自治成為(wei) 可能。因此,創立者的債(zhai) 權人不能因個(ge) 人債(zhai) 務處理基金的財產(chan) 。一旦基金被創立,基金的財產(chan) 隻對解決(jue) 基金本身的債(zhai) 務有效,對創立者和受益人的個(ge) 人債(zhai) 務無效。 

 

    盡管如此,須指出的是如果在欺騙的情況將財產(chan) 轉移至基金,法律仍然保護創立者或協力廠商的債(zhai) 權人。然而債(zhai) 權人的權利須在捐獻或轉移開始後的三年內(nei) 行使(限製條例)。 

 

基金委員會(hui)

 

    基金委員會(hui) 在基金成立時被指定。它必須由不少於(yu) 3個(ge) 自然人或1個(ge) 法人組成。法律不要求必須有巴拿馬籍成員。 

 

基金委員會(hui) 的權力和責任在基金章程或規章中確立。 

 

作為(wei) 一般原則,基金委員會(hui) 對實施基金目標負責。 

 

除非基金章程和/或規章另有規定外,其一般職責如下: 

 

根據章程或規章管理基金財產(chan) 。 

 

 

執行有助於(yu) 達到基金目標的活動、合同等。 

 

 

按照章程或規章規定通知基金受益人經濟狀況。 

 

 

執行所有法律和規定允許的活動或合同。 

    請注意,基金章程和/或基金規章也可以限製或擴大基金委員會(hui) 的權力以符合創立者的願望。另外,創立者可以指定他自己作為(wei) 基金委員會(hui) 的一員並要求全體(ti) 一致才能接受某種決(jue) 定。 

 

    他們(men) 所有的行動都要事先被保護者或其它監督實體(ti) 授權。並且,創立者可以保留其自己或他人撤換基金委員會(hui) 成員的權力。這一行為(wei) 也要在基金章程中明確說明。 

 

基金的目的或目標 

 

需要特別解釋的是:像列支敦士登一樣,法律第3條規定巴拿馬私人基金不能完全以贏利為(wei) 目的或者被用於(yu) 開展特定的商業(ye) 活動。 

 

私人基金如此的運作方式對基金是方便有利的,除非此種活動是為(wei) 了非商業(ye) 的基金目的或目標。 

 

因此,私人基金的目的應該是為(wei) 規章中規定的一個(ge) 或幾個(ge) 家庭的一個(ge) 或多個(ge) 成員提供撫養(yang) 費、教育、援助作貢獻,也可以是一般的維持或類似目的。除了一個(ge) 或幾個(ge) 家庭的成員,基金還可以為(wei) 其他包括各種組織在內(nei) 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利益,它可以為(wei) 遺產(chan) 的順序部署或繼承提供必要供應。為(wei) 了達到其目的,基金被授權以適當的形式保護、管理、投資基金任何類型的資產(chan) ,特別是房地產(chan) 和分享其它實體(ti) 、決(jue) 定任何為(wei) 追求和實現基金目標的經營和合法交易。 

 

法律要求組建基金的初期資本 

 

25號法律第5條明確規定,基金的創辦資本保證為(wei) 不少於(yu) 10,000.00美元(壹萬(wan) 美元)。與(yu) 列支敦士登法律不同的是,這筆資金不用提前付清。列支敦士登要求至少30,000.00瑞士法郎的預付資金。 

 

在兩(liang) 種情況下法律都規定了基金可以接收從(cong) 此以後來自於(yu) 創立者或協力廠商的私人其它財產(chan) 。 

 

注冊(ce) 稅費、低廉的設立和維護費用 

 

所有的私人基金都像巴拿馬公司一樣交納同等的注冊(ce) 費和年費。此後,巴拿馬的基金在設立、維護和解散時比歐洲同樣組織便宜得多。 

 

基金的注冊(ce) 稅與(yu) 公司一樣,依據原始資本確定。最低10,000.00的標準資本要交納60美元的注冊(ce) 稅。注冊(ce) 資金增加,注冊(ce) 稅也相應增加,但是這種增加是合理的。年稅為(wei) 250.00美元。遲交年稅要罰50美元。 

 

稅收優(you) 勢 

 

巴拿馬像其它國際稅收天堂一樣,隻對在巴拿馬境內(nei) 開展經濟活動的收入征稅,甚至一部分來自於(yu) 國內(nei) 的收入也可以免稅(比如在巴拿馬銀行存款的利息)。從(cong) 而在巴拿馬境外使用私人基金,除上述年稅外不用擔心需在巴拿馬繳稅。 

 

不可撤銷 

 

按照一般的規定,除非基金章程明確地規定,私人基金是不可撤銷的。 

 

除上述例外,使贈與(yu) 行為(wei) 無效的原因也可使巴拿馬私人基金被宣布無效。民法列出了這些原因,其中之一是基金受益人違背了基金章程允許其獲得利益的條款而通過違法行為(wei) 獲得了利益。此外,在基金被設定為(wei) 在創立者去世之後生效的情況下,他/她有專(zhuan) 有的無限的權力使基金廢除。 

 

保護者 - 監督實體(ti)  

 

創立者同時可以通過其它特別的安排在其有生之年對基金財產(chan) 進行控製和監督。他可以指定保護者、審計師或者其他監督實體(ti) 在其生前或去世後來監督基金委員會(hui) 的行為(wei) ,法律第25條明確授權可以建立此類附加實體(ti) 或監督團體(ti) 。 

 

習(xi) 慣法司法管轄區中在設立信托時常常采用保護者這一身份。這是巴拿馬法律加強工具安全性的又一改革,使之作為(wei) 不動產(chan) 規劃工具而更具吸引力。 

 

強製繼承權規定 

 

跟隨一些諸如英屬維爾京、貝裏斯、開曼、巴哈馬等習(xi) 慣法司法轄區和澤西島、格恩西島信托立法的新近潮流,巴拿馬私人基金法(第14條)特別規定了其他國家的強製繼承法不影響基金或其有效性,也不會(hui) 妨礙基金章程或規章中規定的目的的實現。 

 

此外,由於(yu) 基金財產(chan) 不是創立者遺囑財產(chan) 的一部分——它們(men) 是依法自治的——/她個(ge) 人的法律規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約束或限製受益人對其基金的權利構成。 

 

甚至遺囑執行所要求的正式手續也不適用於(yu) 巴拿馬私人基金。 

 

不危害機密性的嚴(yan) 謹性調查 

 

巴拿馬政府加入到世界範圍的反洗錢和反販毒活動中,以私人機構為(wei) 支持,采納了1994919日的第468號執行法令。 

 

從(cong) 本質上說,第468號法令規定巴拿馬律師有責任對其客戶進行了解。這一措施並不影響保密性,隻有在得到相應的公共部門(司法部)為(wei) 調查毒品犯罪而授權的情況下信息才會(hui) 被紕漏。 

 

基金法第34條規定了第468號法令和其他旨在與(yu) 毒品犯罪作鬥爭(zheng) 的合法部署適用於(yu) 律師的操作。 

 

如前所述(見“規章”部分),法律第35條不僅(jin) 對創立基金的有關(guan) 人員而且對可能與(yu) 基金發生交易的公共或私人雇員都提出了維護保密性的要求。法律同時規定了違反此項義(yi) 務的嚴(yan) 厲製裁措施。 

 

仲裁 

 

法律第36條明確規定與(yu) 基金有關(guan) 的任何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jue) ,這樣避免了通過巴拿馬司法係統提起訴訟的需要。仲裁可以在任何地點,可以使用任何創立者或基金其它授權實體(ti) 規定的程序。 

 

延續:實用且靈活 

 

法律第28條明確規定外國基金可以遵從(cong) 巴拿馬法律規定,作為(wei) 巴拿馬基金延續其存在。 

 

延續成為(wei) 巴拿馬基金所需: 

 

出具一份由外國基金內(nei) 部組織檔依法授權出具類似檔(很可能是基金委員會(hui) )的人員簽發的證書(shu) ,它包括: 

 

基金的名稱和成立日期。 

  

在原注冊(ce) 國注冊(ce) 或存放的日期。 

  

一份要求作為(wei) 巴拿馬基金延續存在的清楚聲明。

 

法律第5條對巴拿馬基金章程的要求。 

 

希望延續成為(wei) 巴拿馬基金的原基金製度條例副本,及其任何後來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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