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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基金設立的組織形式

開曼基金設立的組織形式


有一句叫:如果說盧森堡是公募基金的天堂,那麽(me) ,開曼就是私募基金的天堂。在開曼設立基金是包括中國在內(nei) 的許多投資人及基金管理人的首選,關(guan) 於(yu) 其好處在此不再贅述,但是您真的了解在開曼設立基金是怎麽(me) 一回事麽(me) ?小編將通過發布係列文章向各位簡要介紹開曼基金的基本情況,該係列文章的信息來源為(wei) 開曼法律及開曼相關(guan) 政府部門官網上發布的信息。 本期小編將為(wei) 大家介紹開曼基金的組織形式。


開曼基金法將我們(men) 通常所說的基金稱為(wei) Mutual Fund, 目前國內(nei) 通譯為(wei) 共同基金,是指在開曼群島設立的合夥(huo) 企業(ye) 、公司或單位信托,或雖在開曼群島之外設立,但在開曼群島對其進行管理的合夥(huo) 企業(ye) 、公司或信托,發行可贖回或可回購的權益,該等共同基金的目的是作為(wei) 投資人的資金池,分散風險,保證投資人從(cong) 其投資中獲得利潤或收益。上述可贖回或可回購的權益是指能夠參與(yu) 利潤分配的合夥(huo) 企業(ye) 份額、公司股權或信托份額。根據開曼金融局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9月,在開曼注冊(ce) 的基金共有11,215家。在開曼設立基金的基本流程主要分為(wei) 以下幾步:


1、設立基金的組織實體(ti) (即合夥(huo) 企業(ye) 、公司或單位信托);

2、準備招募說明書(shu) 、聘任審計師、基金行政管理人(如適用);

3、向開曼金融局提交相關(guan) 材料,獲得基金資格。


本係列的第一篇文章,是向大家介紹實踐中開曼基金的幾種主要組織形式。以下幾種形式之所以成為(wei) 最常用的形式,主要是由於(yu) 其設立方便、要求低,並且能夠達到免稅效果


可豁免合夥(huo) 企業(ye) ELP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這種組織形式類似於(yu) 國內(nei) 的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其中“可豁免”(”Exempted”)指的是滿足條件的合夥(huo) 企業(ye) 不需要向開曼本地政府繳納任何稅收,該等免稅資格需要申請,前提條件是合夥(huo) 企業(ye) 承諾不在開曼群島對開曼居民經營。


在開曼設立一個(ge) 可豁免合夥(huo) 企業(ye) ,要求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huo) 人,一名有限合夥(huo) 人,普通合夥(huo) 人默認為(wei) 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對合夥(huo) 人的國籍以及組織形式沒有限製,但要求該等可豁免合夥(huo) 企業(ye) 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huo) 人(1)如果是自然人的,為(wei) 開曼群島居民;(2)如果是公司的,注冊(ce) 於(yu) 開曼群島或在境外成立後按照規定在開曼群島登記;(3)如果是合夥(huo) 企業(ye) ,成立於(yu) 開曼群島或在境外成立後按照規定在開曼群島登記。除對合夥(huo) 人的要求之外,該等合夥(huo) 企業(ye) 還必須在開曼有注冊(ce) 辦公室。


就程序上而言,設立一個(ge) 可豁免合夥(huo) 企業(ye) 需要(1)繳納設立登記費用;(2)承諾不在開曼境內(nei) 對開曼居民經營,即主要經營業(ye) 務在開曼境外;(3)說明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yu) :名稱、經營範圍、開曼境內(nei) 地址、期限、普通合夥(huo) 人的地址及名稱,並提供該普通合夥(huo) 人的營業(ye) 執照或身份證明。


在實踐中,這種組織形式多用於(yu) 封閉式基金及股權投資等。


可豁免公司 EC (Exempted Company)


這種組織形式類似於(yu) 國內(nei) 的公司,其中“可豁免”(“Exempted”)的意義(yi) 及前提條件與(yu) 上述可豁免合夥(huo) 企業(ye) 相同,不再贅述。


在開曼設立一個(ge) 可豁免公司,必須有一名以上的股東(dong) ;對董事的人數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要求所有董事或其全權代理人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機構同時登記。除此之外,該等可豁免公司也必須在開曼有注冊(ce) 辦公室。


可豁免公司按照股東(dong) 承擔責任的方式可分為(wei) 按認繳出資比例承擔責任(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以及按股東(dong) 承諾決(jue) 定公司清算時承擔責任的比例(Exempted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針對在開曼境外設立的公司,如果該等公司已經發行股本的,則可以通過重新注冊(ce) 成為(wei) 股東(dong) 按認繳出資比例承擔責任的可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Transferred by Way of Continuation and Limited byShares),其他在開曼境外注冊(ce) 而未發行股本的公司可重新注冊(ce) 為(wei) 可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by Re-registering as An Ordinary Non-residentCompany),對類型沒有特別規定。


另外,可豁免公司中有兩(liang) 種特殊類型:有限期限的可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of Limited Duration)以及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egregatedPortfolio Company)。有限期限是指公司章程中規定營業(ye) 期限不超過30年,這種有限期限公司至少應有兩(liang) 名發起人或股東(dong)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是指根據不同的投資需求創設不同的投資組合,並相應發行股權,投資人成為(wei) 公司股東(dong) ,但僅(jin) 以其投資的組合之資產(chan) 為(wei) 限承擔責任。任何可豁免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特別說明,都可以申請成為(wei) 這兩(liang) 種特殊類型。


就程序上而言,設立一個(ge) 可豁免公司需要提供(1)經所有發起人簽字的章程;(2)經發起人之一簽字的承諾函,承諾公司不在開曼對開曼普通公眾(zhong) 進行經營活動,即主要經營業(ye) 務在開曼境外;(3)登記全部董事或其全權代理人。


就目前實踐來看,SPC由於(yu) 其“投資隔離”、“股權分級”等特點,能夠實現多種費率、多種策略而逐漸成為(wei) 公司型基金的首選。


單位信托 UT (Unit Trust)

這種組織形式不同於(yu) 國內(nei) 的信托,英美法係下的信托與(yu) 國內(nei) 的信托計劃有著較大差別,因此在理解單位信托這一概念時,不應將兩(liang) 者進行類比。


開曼信托法下將信托分為(wei) 可豁免信托以及STAR,餘(yu) 下則是普通信托。其中可豁免信托的意義(yi) 及前提條件與(yu) 可豁免合夥(huo) 企業(ye) 相同,也不再贅述;而STAR(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指的是委托資產(chan) (除開曼土地外)不受限製,且該等信托不受禁止永續原則的限製。


可以看到,單位信托事實上不是信托法下對信托的分類之一,它是開曼基金法中對從(cong) 事基金業(ye) 務的信托進行的定義(yi) ,具體(ti) 而言,它是指由受托人根據信托契約創設並且按照一定對價(jia) 發行信托份額,投資人根據該信托份額參與(yu) 分配受托人並購、股權投資、管理或處置投資所得利潤或收益的信托。


開曼設立基金總結

開曼對基金組織形式提供了多種選擇,但請注意(1)開曼並沒有契約式基金,從(cong) 事基金業(ye) 務應當選擇以上組織形式中的一種作為(wei) 組織實體(ti) ;(2)在開曼采取信托形式從(cong) 事基金業(ye) 務與(yu) 國內(nei) 的信托計劃不能混淆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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