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基金|財富傳承管理|家族辦公室
企業重組上市IPO

如何在海外注冊離岸私募股權基金

境外私募基金投資境內(nei) 企業(ye) 上市的幾種模式:


一、借道外資銀行模式


1、私募基金在中國境內(nei) 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ye) B,基金持股比例低於(yu) 25%,B公司原則上屬於(yu) 內(nei) 資公司
2、在帳戶內(nei) 存入一筆美元,存款利率為(wei) 3%;
3、外資銀行C的中國境內(nei) 分行向B公司貸出金額相等的人民幣貸款,貸款利率為(wei) 7%,雙方約定貸款可不斷展期;
4、由B公司向A公司注資並獲得股份;
5、A公司成功國內(nei) A股上市
6、鎖定期結束後B公司拋售A公司股份獲得回報。


特點:對尚未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外商獨資投資公司的境外私募股權基金,該模式能夠有效解決(jue) 資金進出中國國內(nei) 以及外幣資金與(yu) 人民幣資金相互轉換的問題;


由於(yu) 中國政府對人民幣貸款利率和企業(ye) 之間提供貸款利率的限製,境外私募股權基金隻能匯出投資本金,而無法通過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匯出投資收益。投資收益留在境內(nei) ,這在國內(nei) 好項目層出不窮以及人民幣升值大趨勢下,未嚐不可。

二、股東(dong) 借款模式


1、 私募基金建立100%控股離岸公司C;
2、 私募基金在中國境內(nei) 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ye) 。基金持股比例低於(yu) 25%,B公司原則上屬於(yu) 內(nei) 資公司;
3、 C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利率參照商業(ye) 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4、 由B公司用借款向A公司注資並獲得股份;
5、 A公司成功國內(nei) A股上市;
6、 鎖定期結束後B公司拋售A公司股份獲得回報;
7、 償(chang) 還股東(dong) 貸款和利息。


特點:類似借道外資銀行,該模式能有效解決(jue) 資金進出中國國境以及外幣資金與(yu) 人民幣資金相互轉換的問題;同樣,由於(yu) 中國政府對人民幣貸款利率和企業(ye) 之間提供貸款利率的限製,境外私募股權基金隻能匯出投資本金,而無法通過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匯出投資收益。

三、信托代持股模式

1、 私募基金在中國境內(nei) 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ye) ;
2、 在C銀行離岸帳戶內(nei) 存入一筆美元,存款利率為(wei) 3%
3、外資銀行C的中國境內(nei) 分行向B公司貸出金額相等的人民幣貸款,貸款利率為(wei) 7%,雙方約定貸款可不斷展期;(C銀行境內(nei) 外分行通過日常帳務往來)
4、 B公司用人民幣資金購買(mai) D公司定向發放的信托受益憑證;
5、 由D信托公司向A公司注資並獲得股份;
6、 A公司成功國內(nei) A股市場上市;
7、 鎖定期結束後D信托公司B公司的指令拋售A公司股份獲得回報;
8、 D信托公司用所得收入扣除相關(guan) 費用後,贖回B公司持有的信托受益憑證;
9、 B公司向C銀行境內(nei) 分行還本付息。
10、 PE從(cong) C銀行的離岸帳戶中提取存款。

特點:該模式是在借道外資銀行模式基礎上演變而來,模式利用信托這一“保護傘(san) ”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國家對外商投資限製類或禁止類行業(ye) 的限製;
由於(yu) 目前信托業(ye) 缺乏有效登記等製度,信托公司作為(wei) 企業(ye) 上市發起人股東(dong) 無法確認其代持關(guan) 係,因此,證監會(hui) 對於(yu) 信托PE所投資的企業(ye) 公開上市持謹慎態度。

四、股權回購模式

1、 私募基金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投資平台B(控股或參股);
2、 與(yu) 國內(nei) 目標企業(ye) 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和回購協議根據協議獲得A公司部分股份,並規定回購股權的價(jia) 格和期限;
3、 等期限滿了按照回購協議回購股份。


特點:該模式主要規避政府對企業(ye) 之前提供貸款的管製;一方麵,目標企業(ye) 具有很高的成長性,但又不願意接受股權投資,同時又很難獲得銀行授信支持;另一方麵,中國政府對非金融企業(ye) 之前的授信行為(wei) 規定非常嚴(yan) 格的利率上限,私募基金對目標企業(ye) 承諾的貸款高回報率欲罷不能;
該模式實質上是采取假股權真債(zhai) 權的方法來規避政府對企業(ye) 間貸款行為(wei) 的管製。

五、收購控股內(nei) 資投資公司的境內(nei) 殼公司

1、 PE委托國內(nei) 企業(ye) 注冊(ce) 機構進行內(nei) 資公司B和內(nei) 資投資公司A的注冊(ce) ,B公司為(wei) A公司的控股公司;
2、 企業(ye) 注冊(ce) 機構墊資成立內(nei) 資公司B;
3、 企業(ye) 注冊(ce) 機構墊資成立內(nei) 資投資公司A(資本限額1000萬(wan) 人民幣);
4、境外私募PE收購B公司,B公司由內(nei) 資公司變成外資企業(ye) ;(由於(yu) 內(nei) 資B公司為(wei) 內(nei) 資投資公司A的控股公司,因此通過收購內(nei) 資公司B,外資PE間接擁有了一家內(nei) 資的投資公司。)


特點:該模式利用了中國法律模糊之處,即母公司的性質發生變更,但並沒有強製性規定要求子公司同時完成性質變更,基金成功的鑽了法律的空子,通過收購母公司的方法控製了一家內(nei) 資投資公司;
該模式操作下,境外中小私募股權基金既能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投資實體(ti) ,又能適當規避中國政府的相關(guan) 規定。


如有服務需要,請聯絡瑞豐(feng) 德永:400-880-8098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