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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私募基金公司注冊

陽光私募基金公司注冊(ce)


    陽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資顧問公司作為(wei) 發起人、投資者作為(wei) 委托人、信托公司作為(wei) 受托人、銀行作為(wei) 資金托管人、證券公司作為(wei) 證券托管人,依據《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發行設立的證券投資類信托集合理財產(chan) 品。


簡介

    陽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於(yu) 證券市場,定期公開披露淨值,具有合法性,規範性。陽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托管,有定期業(ye) 績報告的投資於(yu) 股票市場的基金,陽光私募基金與(yu) 一般(即所謂“灰色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yu) 規範化,透明化,由於(yu) 借助信托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

    簡單明了點說,陽光私募基金是與(yu) 公募基金相對應的,運作透明化、規範化的私募基金。


類型

    信托私募證券基金一般存在兩(liang) 種形式:“結構式”和“開放式”。

    陽光私募基金一般僅(jin) 指以“開放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式,即基金認購者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總資金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盈利部分的20%作為(wei) 傭(yong) 金收入,這種收費模式即是俗稱“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盈利部分提成)。這種2-20收費模式是私募基金國際流行的收費模型。

    “結構式”的陽光私募基金,就是指將受益人分為(wei) 不同種類,進行結構劃分,比如將受益人劃分為(wei) 優(you) 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特別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以此為(wei) 基礎來分配利益。這種模式以上海模式為(wei) 典型。


區別


1、陽光私募基金與(yu) 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在主管部門(主要為(wei) 證監會(hui) )監管下,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陽光私募基金,是麵向少數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售。盡管出現了陽光私募基金由銀行代理銷售的新情況,但銀行代理銷售行為(wei) 的法律後果,最終要由信托公司承擔,這並不改變向合格投資者私下募集的私募性質;而公募基金則麵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售。陽光私募基金投資限製上主要有信托協議約定,比較自由,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對較低;而公募基金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與(yu) 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yan) 格的限製,信息披露要求非常嚴(yan) 格。另外,二者的認購起點不同,前者高達一百萬(wan) 以上,後者一般以1000元為(wei) 起點。


2、陽光私募基金與(yu) 私募股權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是指由有投資、管理經驗的人(可稱為(wei) 理財專(zhuan) 家)向一定的私人及機構私下募集資金成立的專(zhuan) 門基金管理企業(ye) 組織,通過該企業(ye) 組織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ye) 進行股權投資,甚至可以參與(yu) 到被投資企業(ye) 的經營管理中,等到所投資企業(ye) 壯大、成熟後通過上市、出售等方式退出而實現資本增值。

    二者最大的不同在於(yu) 投資對象的不同,陽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於(yu) 二級證券市場,而私募股權基金則主要投資於(yu) 未上市的公司股權。


私募證券基金登記設立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ye) 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ye) 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ye) 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wei) 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yu) 行業(ye) 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ce) 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yu) 5億(yi) 元,全部為(wei) 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yu) 1億(yi) 元;5年內(nei) 注冊(ce) 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huo) 協議書(shu) )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ge) 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yu) 1000萬(wan) 元(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中的普通合夥(huo) 人不在本限製條款內(nei) )。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guan) 業(ye) 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ye) 的經營範圍核定為(wei) :非證券業(ye) 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谘詢。(基金型企業(ye) 可申請從(cong) 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cong) 事下列業(ye) 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ye) 以外的企業(ye) 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ce) 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yu) 3000萬(wan) 元,全部為(wei) 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ge) 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yu) 100萬(wan) 元(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中的普通合夥(huo) 人不在本限製條款內(nei) )。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guan) 業(ye) 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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