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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金融租賃牌照申請流程及條件

金融租賃牌照申請流程



根據銀監會(hui) 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賃公司,最早批準成立的時間為(wei) 1986年12月。

擁有該牌照的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ye) 務:

(一)融資租賃業(ye) 務;

(二)吸收股東(dong) 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ye) 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準發行金融債(zhai) 券;

(六)同業(ye) 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ye) 務;

(十)經濟谘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批準的其他業(ye) 務。

3.1審批機關(guan)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wei) 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提出申請

3.2法律依據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hui) 令[2007]第1號)

3.3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hui) 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ce) 資本為(wei) 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1億(yi) 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dui) 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cong) 業(ye) 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曆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yu) 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nei) 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體(ti) 係;

(六)建立了與(yu) 業(ye) 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ye) 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係統,具備保障業(ye) 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yu) 措施;

(七)有與(yu) 業(ye) 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ye) 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3.4注冊(ce) 資本要求

注冊(ce) 資本為(wei) 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1億(yi) 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dui) 換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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