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英國商標注冊製度

英國商標注冊製度簡介

英國商標法來源於(yu) 侵權法,這與(yu) 歐洲大陸的大多數國家不同,現行的商標法是1938年頒布的。

英國從(cong) 17世紀開始用普通法及衡平法保護商標專(zhuan) 用權之後,在200多年裏一直以禁止假冒他人商品的方式間接地保護商標權。1862年頒布的第一部成文商標法並沒有引進注冊(ce) 製度。

1875年引進注冊(ce) 製度後,對於(yu) 未注冊(ce) 的商標仍舊靠禁止假冒商品(即靠普通法)保護,對已注冊(ce) 商標則同時給以傳(chuan) 統保護及成文法保護,即雙重保護。這樣,未注冊(ce) 商標與(yu) 注冊(ce) 商標的商標權人在待遇上的根本區別在於(yu) ,前一種商標權人隻有當別人假冒他的商品時才有權起訴,而後一種商標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隻要其商標被非法使用,無論是假冒下他的商品,還是其它情況(如在廣告中使用、未經許可而進口帶其商標的商品)都有權起訴。

英國商標權成立條件

“使用”商標是維持商標注冊(ce) 有效的必要條件,卻不是取得注冊(ce) 的先決(jue) 條件。未曾使用過的商標,隻要其所有人表明自己“意欲使用”,就可以申請注冊(ce) ,外國人在英國申請商標注冊(ce) 也是如此。這與(yu) 美國有所不同。

商標法規定,任何注冊(ce) 的聯合商標中,隻要有一個(ge) 商標在貿易活動中未中止使用.整個(ge) 聯合商標就都符合“使用”要求都能保持有效。注冊(ce) 商標在7年之中未中止使用,也未受到爭(zheng) 議或爭(zheng) 議不能成立,就可成為(wei) 無爭(zheng) 議商標。

未注冊(ce) 商標則永遠也不能確立其無爭(zheng) 議的商標權,而且它一般隻在其被使用的一郡或數郡內(nei) 有效。

英國對注冊(ce) 申請的審查比較嚴(yan) 格,也較費時,而能夠取得注冊(ce) 的標記範圍較窄,如服務標記就不能取得注冊(ce) 。主管機關(guan) 審查注冊(ce) 申請,主要是確定商標的識別性及其程度,其次是確定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另外還要觀察其與(yu) 法律、公共秩序、在先權利等等是否存在衝(chong) 突。其中對欺騙性的審查就有10多個(ge) 審查項目,如;是否對產(chan) 品品質有欺騙性提示,是否對產(chan) 品產(chan) 地有欺騙性提示:是否對產(chan) 品的經營範圍有欺騙性提示:是否對商標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或其它專(zhuan) 有權有欺騙性提示;是否會(hui) 與(yu) 原使用人的商標相混淆而產(chan) 生欺騙性後果等等。

英國注冊(ce) 商標有效期為(wei) 7年,可以無限續展,每次續展期為(wei) 14年。

注冊(ce) 簿中的A部和B部

英國商標注冊(ce) 劃分為(wei) A、B兩(liang) 部,究竟能夠獲得在哪個(ge) 部的注冊(ce) ,是由商標本身的識別性及其程度決(jue) 定的。

能夠在A部注冊(ce) 的商標必須包含下列基本項目的至少—項或由其中至少一項組成,
(1)以獨創或特殊形式表示的公司、個(ge) 人或商行名稱:
(2)注冊(ce) 申請人或其業(ye) 務前任人的簽字,
(3)獨創的詞或詞組,
(4)不涉及商品特性、品質的詞或向組,就其通常含義(yi) ,也不是地理名稱或姓氏;
(5)其它顯著標誌,但如為(wei) 第1至第4項以外的名稱、簽字、詞或詞組,其顯著性須確鑿。

在B部注冊(ce) 的商標,識別性可差一些。有些字或詞雖然在注冊(ce) 審查時被判為(wei) 無識別性,但鑒於(yu) 它在使用中可能產(chan) 生識別性,也可以先在B部注冊(ce) :這樣注了冊(ce) 的商標在使用7年後(即第一次續展時,如果被認為(wei) 已具備了識別性,則可以上升到A部。所以,許多商標在通不過A部注冊(ce) 審查時,申請人可以請求在B部注冊(ce) (如無此請求,商標局將駁回申請,而不會(hui) 主動將其轉至B部)。但也有一些商標(如證明商標)按規定隻能在A郎注冊(ce) ,如不獲準,則將駁回。

獲得A部注冊(ce) 的商標的專(zhuan) 有權比獲得B部注冊(ce) 的範圍要廣。例如某人在貿易活動中把他人在B部注過冊(ce) 的商標當成自己的商標使用,但同時又注明了自己的真正廠商名稱,法院會(hui) 判決(jue) 這種使用方式不會(hui) 欺騙消費者,不構成侵權。因為(wei) 該商標在B部注冊(ce) 本身就表明其不具有明顯的識別性,使用者標明了真正廠商名稱則能夠使用戶識別產(chan) 品的不同來源。但使用他人的A部注冊(ce) 商標的行為(wei) 就必定被判為(wei) 侵權。

B部注冊(ce) 也有其好處,注冊(ce) 人有權製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又未注明自己的廠商名稱而自由使用其商標,有權製止其它人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再度注冊(ce) ,有權製止相同的未注冊(ce) 商標的使用人越出自己原使用地區使用該商標;注冊(ce) 人在7年後有可能獲得A部注冊(ce) ,從(cong) 而在14年後可能成為(wei) “無爭(zheng) 議商標”的所有人。

英國商標法中雖然規定了地名和直接提示商品品質或特點的文字不能作為(wei) 商標注冊(ce) ,但其判例法卻實行“次要意義(yi) ”原則,已在使用中產(chan) 生“次要意義(yi) ”的地名不僅(jin) 能在B部注冊(ce) ,識別性很強的還可以在A部注冊(ce) 。

英國商標權使用管理

英國商標法規定,注冊(ce) 商標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無論轉讓合同或許可證合同都必須在專(zhuan) 利商標局登記並獲準,才能生效。未注冊(ce) 商標可以按照普通法轉讓或許可,無須在任何部分登記:轉讓中的受讓人和原所有人的權利範圍一樣,僅(jin) 僅(jin) 有權對假冒其商品的人起訴。注冊(ce) 商標可以連用企業(ye) 信譽一起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在單獨轉讓的情況下,為(wei) 避免在市場上引起混淆,專(zhuan) 利商標局必須在轉讓後的6個(ge) 月內(nei) 公告該商標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未注冊(ce) 商標必須連同企業(ye) 信譽一起轉讓才有效。如果未注冊(ce) 商標和與(yu) 它共同使用的注冊(ce) 商標同屬於(yu) 一個(ge) 所有人,被一起轉讓,那就可以不連同企業(ye) 信譽轉讓,但公告商標權的轉移時要連同未注冊(ce) 商標一並公告。專(zhuan) 利商標局對注冊(ce) 商標的轉讓或許可批準與(yu) 否,主要是看會(hui) 不會(hui) 產(chan) 生欺騙性後果或引起混淆。當事人如對不予批準的決(jue) 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起訴。

英國商標製度的特點

英國的商標管理製度屬於(yu) 靠使用和靠注冊(ce) 都可以獲得商標權的製度.由於(yu) 國家不可能對市場上使用著的商標進行全麵統計,因此缺乏供新的商標使用人參考的全麵記錄。新的商標使用人事先無法知道他會(hui) 不會(hui) 在貿易活動中同其它商標權利人相衝(chong) 突。

英國商標法規定,用於(yu) 同樣商品的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不排斥在他之後的使用人獲得注冊(ce) ,已注冊(ce) 的所有人則不能排斥在先使用人在原有範圍內(nei) 繼續使用。隻要經過法院或專(zhuan) 利商標局長同意,在先使用人還可以在別人已就同一商標注冊(ce) 後,在商標注冊(ce) 處注冊(ce) 成為(wei) “共同使用人”。因此,既存在共同使用(Concur rellt Use),又存在共同注冊(ce) (Concurrent Registration lawpanel),商標專(zhuan) 有權隻能是所有權。

英國隻參加了兩(liang) 個(ge) 專(zhuan) 門的國際公約,即《製裁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示馬德裏協議》和《尼斯協議》,英國是《巴黎公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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