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托法國當地代理,向法國國家工業(ye) 產(chan) 權局提出申請。其一份申請可以指定多個(ge) 類別,商品分類采用尼斯協定分為(wei) 45類。
法國商標專(zhuan) 用權從(cong) 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十年可申請續展一次,續期申請應在注冊(ce) 有效期的最後 6個(ge) 月內(nei) 提交並繳納續展費用。
下列文字和圖形一般不能作為(wei) 注冊(ce) 商標:
1. 某種商品通用名稱;
2. 含有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名稱不能作為(wei) 商標;
3. 名稱或圖形不能冒犯公共道德及褻(xie) 瀆宗教信仰;
4. 在有關(guan) 商標保護的國際公約中明確規定,任何一個(ge) 主權國家的國旗、國徽及國際組織的會(hui) 旗、會(hui) 徽不能作為(wei) 商標圖形。
法國規定商標侵權的起訴法律時效為(wei) 5年,也就是說若某一商標經合法注冊(ce) 生效5年以後,其它公司不能再以該商標與(yu) 自己的商標相似為(wei) 由起訴其侵權。
-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ye) 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複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ge) 人身份證明文件1 份;
- 申請人名義(yi) 、地址中英文;
- 商標圖樣;
- 需保護 商品 / 服務名稱和類別;
- 優(you) 先權聲明(如需要);
1. 法國商標注冊(ce) 審查
法國商標主管機關(guan) 對遞交的商標注冊(ce) 申請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商標圖樣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準確。
對於(yu) 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申請,審查員僅(jin) 僅(jin) 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是否包含不得作為(wei) 商標的名稱或標記,而不對在先權利衝(chong) 突進行檢索。如果商標不存在禁止注冊(ce) 的情況,商標將被公告。
2. 法國商標駁回和複審
如果經審查,其商標缺乏顯著性或屬於(yu) 禁止注冊(ce) 條款所列名稱或標記,商標申請將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向巴黎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國家工業(ye) 產(chan) 權局重新審理。
3. 法國商標公告和異議
通過審查的商標將被刊登在商標公告上。公告期為(wei) 兩(liang) 個(ge) 月。注冊(ce) 商標所有人或在先申請或享有優(you) 先權日的申請人,以及馳名商標所有人均可以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
4. 法國商標注冊(ce)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ce) 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ce) 並下發注冊(ce) 證。
整個(ge) 順利的注冊(ce) 過程,大約需要10-12個(ge)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