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停止辦理韓國業(ye) 務及所有服務X
韓國商標注冊(ce) 流程及申請費用
韓國商標法於(yu) 1949年11月28日頒布,曆經十幾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於(yu) 2002年12月11日完成。
韓國商標申請基本程序
1.韓國商標法於(yu) 1949年11月28日頒布,曆經十幾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於(yu) 2002年12月11日完成。
2.韓國商標法屬於(yu) 大陸法係,采用的是注冊(ce) 基於(yu) 申請在先的原則。
3.商標注冊(ce) 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ti) 商標、立體(ti) 商標、顏色商標。
4.韓國過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國分類,從(cong) 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標注冊(ce) 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韓國是《保護工業(ye) 產(chan) 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chan) 權組織的成員國,並且是《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協議(Trips)》和《馬德裏協定書(shu) 》締約國。
韓國商標注冊(ce) 主管機關(guan)
韓國知識產(chan) 權局的前身是1946年成立於(yu) 工商部屬下的專(zhuan) 利署。為(wei) 了更好地反映該局的總體(ti) 職能,韓國工業(ye) 產(chan) 權局更名為(wei) 韓國知識產(chan) 權局(KIPO)。
注冊(ce) 韓國商標所需資料
1)商標注冊(ce) 委托書(shu) ,須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為(wei) 法人需提供營業(ye) 執照複印件加蓋清晰公章;申請人為(wei) 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證得複印件和個(ge) 體(ti) 工商戶營業(ye) 執照(複印件或掃描件)加蓋清晰公章,海外人士隻需提供護照即可);
3)申請人地址(申請人為(wei) 法人的申請地址需與(yu) 營業(ye) 執照上的地址一致);
4)清晰的商標圖樣;
5)尋求注冊(ce) 的商品或者服務;
韓國商標注冊(ce) 流程
1)商標設計——注冊(ce) 韓國商標申請之前自行設計商標。
2)商標查詢——查詢服務(免費);也可以是客戶自助查詢,也可以是專(zhuan) 門人員查詢。提供簡單地商標查詢報告
3)商標申請——商標注冊(ce) 申請文件遞交至韓國知識產(chan) 權局。
4)商標受理——商標注冊(ce) 處發給申請人一個(ge) 受理編號的回執。(能申請當天受到韓國特許廳的受理通知書(shu) )
5)商標審查——商標審查分為(wei) 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liang) 個(ge) 過程。
6)商標公告——商標審查通過便刊登公告,為(wei) 期3個(ge) 月,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7)商標注冊(ce) ——商標公告無異議或經裁定商標異議不成立的,或商標注冊(ce) 成功的。正常情況下取得商標注冊(ce) 證書(shu) 為(wei) 12-15個(ge) 月左右。成功注冊(ce) 後有效期為(wei) 10年,期滿前六個(ge) 月按時進行續展即可。
韓國商標注冊(ce) 查詢
韓國商標局在受理申請時不提供免費查詢,因此在注冊(ce) 之前[特別]建議進行獨立的查詢。商標查詢7個(ge) 工作日。如須郵遞查詢文件的原件時間為(wei) 兩(liang) 個(ge) 星期。
韓國商標審查程序
1、形式審查
提交申請後半個(ge) 月內(nei) 受理。申請受理後起 1個(ge) 月內(nei) 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件的申請給予一定的補正期限,補正後的內(nei) 容符合要求的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補正不符合要求的特許廳長可以宣告該商標注冊(ce) 申請無效。
2、實質審查
一般從(cong) 申請到實審結束需要12~14個(ge) 月。
審查員經過審查認定該注冊(ce) 申請符合核準標準時,進行商標注冊(ce) 申請公告,如果不符合核準標準的,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nei) 陳述意見。
提出意見或者進行補正後符合核準注冊(ce) 的要求時,進行商標注冊(ce) 申請公告,仍不符合核準注冊(ce) 要求的,作出駁回決(jue) 定。
韓國商標申請原則
韓國的商標法采取先申請原則和登記原則,為(wei) “與(yu) 其他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受到保護,必須登記為(wei) 商標。 對先使用者在商標法上不提供任何保護,但如果該商標是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時,對其進行保護。商標登記與(yu) 該商標是否在韓國國內(nei) 使用無關(guan) 。
從(cong) 2005年7月起,韓國知識產(chan) 權局將對具有特定地理來源並且有該地而具備某種品質或聲譽的產(chan) 品予以商標保護。現行韓國商標法對地理標誌隻采取限製性的保護措施,不允許申請注冊(ce) 地理名稱及產(chan) 地標誌。修訂後的商標法允許向韓國知識產(chan) 權局申請注冊(ce) 地理標誌,以保護來自特定產(chan) 地並以該產(chan) 地命名的產(chan) 品。因此,2005年7月新商標法生效之後,凡具有特定地理來源的產(chan) 品,無論是外國之知名地理標誌還是在韓國國內(nei) 有名的地方特產(chan) ,均將受到商標保護。“地理標誌”的概念包括產(chan) 地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