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建立健全圖書(shu) 質量管理機製,規範圖書(shu) 出版秩序,促進圖書(shu) 出版業(ye) 的繁榮和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和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依法設立的圖書(shu) 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shu) 的質量管理。
出版時間超過十年且無再版或者重印的圖書(shu) ,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圖書(shu) 質量包括內(nei) 容、編校、設計、印製四項,分為(wei) 合格、不合格兩(liang) 個(ge) 等級。內(nei) 容、編校、設計、印製四項均合格的圖書(shu) ,其質量屬合格。內(nei) 容、編校、設計、印製四項中有一項不合格的圖書(shu) ,其質量屬不合格。
第四條 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圖書(shu) ,其內(nei) 容質量屬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圖書(shu) ,其內(nei) 容質量屬不合格。
第五條 差錯率不超過萬(wan) 分之一的圖書(shu) ,其編校質量屬合格。
差錯率超過萬(wan) 分之一的圖書(shu) ,其編校質量屬不合格。
圖書(shu) 編校質量差錯的判定以國家正式頒布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相關(guan) 行業(ye) 製定的行業(ye) 標準為(wei) 依據。圖書(shu) 編校質量差錯率的計算按照本規定附件《圖書(shu) 編校質量差錯率計算方法》執行。
第六條 圖書(shu) 的整體(ti) 設計和封麵(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shu) 脊)、扉頁、插圖等設計均符合國家有關(guan) 技術標準和規定,其設計質量屬合格。
圖書(shu) 的整體(ti) 設計和封麵(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shu) 脊)、扉頁、插圖等設計中有一項不符合國家有關(guan) 技術標準和規定的,其設計質量屬不合格。
第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行業(ye) 標準《印刷產(chan) 品質量評價(jia) 和分等導則》(CY/T 2-1999)規定的圖書(shu) ,其印製質量屬合格。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行業(ye) 標準《印刷產(chan) 品質量評價(jia) 和分等導則》(CY/T2-1999)規定的圖書(shu) ,其印製質量屬不合格。
第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圖書(shu) 質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規定實施圖書(shu) 質量檢查,並向社會(hui) 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圖書(shu) 質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規定實施圖書(shu) 質量檢查,並向社會(hui) 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條 圖書(shu) 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機關(guan) 應當履行其主辦、主管職能,盡其責任,協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施圖書(shu) 質量管理,對不合格圖書(shu) 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圖書(shu) 出版單位應當設立圖書(shu) 質量管理機構,製定圖書(shu) 質量管理製度,保證圖書(shu) 質量合格。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圖書(shu) 質量實施的檢查包括:圖書(shu) 的正文、封麵(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shu) 脊)、扉頁、版權頁、前言(或序)、後記(或跋)、目錄、插圖及其文字說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須內(nei) 容(或頁碼)連續且不少於(yu) 10萬(wan) 字,全書(shu) 字數不足10萬(wan) 字的必須檢查全書(shu) 。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施圖書(shu) 質量檢查,須將審讀記錄和檢查結果書(shu) 麵通知出版單位。出版單位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nei) 提出申辯意見,請求複檢。對複檢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請求裁定。
第十四條 對在圖書(shu) 質量檢查中被認定為(wei) 成績突出的出版單位和個(ge) 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五條 對圖書(shu) 內(nei) 容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對出版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shu) 的出版單位,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根據情節並處3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經檢查屬編校質量不合格的圖書(shu) ,差錯率在萬(wan) 分之一以上萬(wan) 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nei) 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後可以繼續發行;差錯率在萬(wan) 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nei) 全部收回。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繼續發行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shu) 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於(yu) 印製質量不合格的圖書(shu) ,出版單位必須及時予以收回、調換。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繼續發行印製質量不合格圖書(shu) 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一年內(nei) 造成三種以上圖書(shu) 不合格或者連續兩(liang) 年造成圖書(shu) 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其出版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職業(ye) 資格,三年之內(nei) 不得從(cong) 事出版編輯工作。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新聞出版署於(yu) 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圖書(shu) 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