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半年,低稅國經濟實質法發布最新版本。記者從(cong) 多位國際稅收人士處獲悉,《維京群島經濟實質實施條例》終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已於(yu) 近日發布,英屬維京群島(以下簡稱“BVI”)國際稅收管理局作為(wei) 主管發布機構,對實施條例的詳細內(nei) 容進行發布。
對比實施條例1.0版和2.0版,終稿確定了現有BVI實體(ti) (即2019年1月1日前設立的實體(ti) )需要遵從(cong) 經濟實質要求的首個(ge) 財年時間,按照規定為(wei) 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
而對於(yu) 2019年1月1日及之後設立的BVI實體(ti) ,其需要遵從(cong) 經濟實質要求時間,為(wei) 設立之日起的12個(ge) 月期間。截至目前,已經立法的地區包括巴巴多斯、百慕大、BVI、開曼群島、根西島和馬恩島。
普華永道稅務及商務谘詢團隊負責人吳家裕介紹,隨著BVI實施條例的發布,所有BVI實體(ti) 應當盡快進行自我評估,以確定企業(ye) 是否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同時應保留相關(guan) 的書(shu) 麵文件證明,並確保按時履行相關(guan) 申報義(yi) 務。
根據BVI發布的經濟實質法1.0版和2.0版細則,要滿足實質性活動要求,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的相關(guan) 實體(ti) 必須符合以下內(nei) 容:從(cong) 事核心收入創造活動;適當地從(cong) 事主導和控製;產(chan) 生足額營業(ye) 費用;具備足夠的實體(ti) 經營場所;具備足夠且合格的全職員工。
一直以來,由於(yu) 開曼群島和BVI等地寬鬆的法律環境,以及沒有外匯管製、稅負低、信息披露要求少、公司注冊(ce) 程序簡單等優(you) 點,跨國企業(ye) 選擇在此設立控股公司的比例不斷增加。
Wind數據顯示,目前中國香港2377家上市公司中注冊(ce) 地在開曼群島的為(wei) 1283家,占比超過54%。此外,根據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注冊(ce) 處的資料,2016~2017年期間,中國內(nei) 地和香港投資組合資產(chan) 在開曼群島的資產(chan) 規模增加了66%。
隨著實施條例的發布,低稅國的稅務機關(guan) 會(hui) 將不符合實質性活動要求的企業(ye) 信息交換至其直接控股公司、最終控股母公司和最終受益人所在地主管稅務局,這是低稅國紛紛推行經濟實質法的一個(ge) 主要原因。
早在2009年4月,OECD(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就把百慕大、BVI、開曼等離岸地認定為(wei) 避稅港。2017年,歐盟商業(ye) 稅收行為(wei) 準則組織評估了包括BVI在內(nei) 的一係列稅收居民國(地區)的稅收政策。
評估之後,百慕大、BVI、開曼、根西島、澤西島和馬恩島等傳(chuan) 統的離岸地被列入了《稅務目的下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列表》(俗稱 “黑名單”),該列表要求所列明的司法管轄區解決(jue) 歐盟商業(ye) 稅收行為(wei) 準則組織對“經濟實質”的關(guan) 注,這些地區被認為(wei) 是“協助設立以轉移利潤為(wei) 目的、不反映真實經濟實質活動的離岸架構”。
2018年11月,OECD BEPS包容性框架發布《恢複對不征稅或僅(jin) 名義(yi) 征稅的國家應用實質性活動因素》(即“《經濟實質法規》”),要求“不征稅或僅(jin) 名義(yi) 征稅的國家”(即“低稅國”)引入“實質性活動要求”的規定,否則這些國家的稅收製度可能被視為(wei) “有害稅收實踐”。
隨後,為(wei) 響應OECD要求,擺脫被列入“黑名單”的風險,BVI和開曼群島等地發布關(guan) 於(yu) 實質性活動要求的國內(nei) 立法。
在普華永道中國國際稅務部合夥(huo) 人王鵬看來,當前各國立法基礎都遵循了OECD的要求。“主要內(nei) 容是實施有關(guan) 實質性活動要求的國內(nei) 立法。”2019年1月開始,全球反避稅行動加速推進的背後,低稅國相關(guan) 立法內(nei) 容也在同步進行。
吳家裕表示,目前BVI、開曼、百慕大等低稅管轄區出台的經濟實質法,秉承高度相似的立法框架,OECD仍將對相關(guan) 低稅管轄區經濟實質國內(nei) 立法的實施及有效性進行持續的觀察。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BVI經濟實質法終稿已經發布,但各管轄區需要遵守的細則,以及落地內(nei) 容的更新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因此,與(yu) 此相關(guan) 的企業(ye) 需要在這段時間給予更多關(guan)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