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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最高法院駁回樸槿惠“親信幹政”案二審判決

韓國大法院(最高法院)29日就前總統樸槿惠“親(qin) 信幹政”案作出裁定,駁回二審判決(jue) ,並將該案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韓國大法院認為(wei) ,一審和二審沒有將樸槿惠涉嫌的受賄罪與(yu) 其他罪行分開審理,有違法理。根據韓國《公職選舉(ju) 法》,總統等公職人員涉嫌受賄,將導致其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受到限製,因此受賄罪應與(yu) 其他涉嫌罪行分離開來單獨審理。

2018年8月,首爾高等法院對樸槿惠“親(qin) 信幹政”案進行了二審宣判,以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等罪名判處其2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億(yi) 韓元(1韓元約合0.006元人民幣)。韓國大法院認為(wei) ,一審和二審采取捆綁審理、數罪並罰的方式,其審判量刑違背了《公職選舉(ju) 法》的宗旨。

案件駁回重審一般需要2至6個(ge) 月時間,預計今年年內(nei) 法院將對重審結果進行宣判。分析人士認為(wei) ,重審把受賄罪與(yu) 其他罪行分開審判,或讓樸槿惠麵臨(lin) 更重的量刑。

韓國大法院還推翻了二審對三星電子副會(hui) 長李在鎔、“親(qin) 信幹政”案核心人物崔順實等涉案人員的判決(jue) 。

大法院認為(wei) ,二審判決(jue) 中認定李在鎔以讚助馬術訓練為(wei) 名向崔順實之女鄭某提供的馬匹不屬於(yu) 賄賂,這一觀點不合理。大法院還指出,李在鎔向崔順實實際控製的韓國冬季體(ti) 育英才中心注資,與(yu) 樸槿惠利用總統權力幫助李在鎔強化公司的繼承經營權存在有償(chang) 關(guan) 係,這也推翻了二審的相關(guan) 判決(jue) 內(nei) 容。

對崔順實的判決(jue) ,大法院認為(wei) ,崔順實要挾企業(ye) 向Mir和K體(ti) 育財團出資並不構成脅迫罪,駁回了認定該行為(wei) 有罪的二審判決(jue) 。

2018年2月,首爾高等法院對李在鎔涉嫌行賄案作出二審判決(jue) ,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零6個(ge) 月,緩刑4年。同年8月,崔順實因涉嫌收受賄賂在二審判決(jue) 中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200億(yi) 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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