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臨(lin) 時調整采暖期規定 供暖不早於(yu) 11月1日
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於(yu) 5℃時,啟動供暖;預測3月15日之後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於(yu) 5℃時,延長供暖。昨天,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和市財政局公布《北京市臨(lin) 時調整采暖期時間程序規定》。臨(lin) 時調整采暖期將由市區財政對供熱單位進行補貼。
《規定》明確,本市調整供暖期的時間範圍是:因氣候情況對居民用戶啟動供暖時間為(wei) 不早於(yu) 11月1日,結束供暖時間為(wei) 不遲於(yu) 3月31日。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於(yu) 5℃時,啟動供暖;預測3月15日之後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於(yu) 5℃時,延長供暖。除室外平均氣溫影響因素外,遇強降雪等可能對居民生活保暖產(chan) 生重要影響的天氣時,也可對居民用戶提前啟動供暖或延長供暖。
每年10月底前做好準備
《規定》提出,每年的10月31日前,各供熱單位應當按本市有關(guan) 標準、規範的要求,完成當年用戶發展、設施改造維修、作業(ye) 人員到崗、打壓試水等工作,具備隨時啟動供暖的條件。市氣象局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7天向市市政市容委發送啟動供暖準備的書(shu) 麵報告。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部署啟動供暖的各項準備工作,並書(shu) 麵通知各能源供應部門,做好隨時啟動供暖的準備。
啟動五日內(nei) 室溫須達標
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會(hui) 商,提前5天向市政府提出啟動供暖的具體(ti) 時間建議,並附市氣象局提供的預報意見。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啟動供暖指令後,市市政市容委應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啟動供暖的指令,並進行公示。各供熱單位接到指令後,應在指令下達後的五日內(nei) 實現居民用戶室溫達到規定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啟動供暖的指令。
延遲結束供暖時,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也將進行會(hui) 商,並進行公示。
居民采暖超期政府補貼
供熱單位根據市政府指令調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熱運行成本費用,由市市政市容委會(hui) 同市財政局研究具體(ti) 辦法,由市、區縣財政對供熱單位予以補貼。
對躉售熱能的經營單位和供熱單位為(wei) 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補貼。非居民采暖用戶延長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費用,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解決(ju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