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71號公告,對甲醇反傾(qing) 銷調查作出初裁,決(jue) 定對來自印度尼西亞(ya) 、馬來西亞(ya) 和新西蘭(lan) 的進口甲醇采取保證金形式的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並終止對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產(chan) 品的反傾(qing) 銷調查。
公告說,經調查,認定原產(chan) 於(yu) 印度尼西亞(ya) 、馬來西亞(ya) 和新西蘭(lan) 的進口甲醇存在傾(qing) 銷,中國國內(nei) 產(chan) 業(ye) 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qing) 銷與(yu) 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guan) 係;認定原產(chan) 於(yu) 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不存在傾(qing) 銷。
根據初裁決(jue) 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chan) 於(yu) 印度尼西亞(ya) 、馬來西亞(ya) 和新西蘭(lan) 的甲醇時,應依據初裁決(jue) 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qing) 銷幅度(9.3%-37.5%)向中國海關(guan) 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產(chan) 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