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4日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guan) 於(yu) 審理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的情況。這個(ge) 總共18條的司法解釋,於(yu) 2010年9月14日施行。
“企業(ye) 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nei) 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e) 經營性停產(chan) 放長假人員,因與(yu) 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zheng) 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guan) 係處理。”這是《關(guan) 於(yu) 審理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中作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wan) 華對此規定解釋說,對於(yu) 企業(ye) 返聘人員來說,如果企業(ye) 職工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完了退休手續,以後相關(guan) 企業(ye) 又返聘其到工作崗位重新工作的,那麽(me) 返聘人員與(yu) 所在單位不再是勞動關(guan) 係,而是勞務關(guan) 係。因為(wei) 返聘人員已經享有了社會(hui) 保險和退休金等待遇。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yu) 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ang) 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zheng) 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guan) 係處理。”
自勞動爭(zheng) 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起訴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關(guan) 於(yu) 審理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實的舉(ju) 證責任。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ju) 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為(wei) 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與(yu) 未辦理營業(ye) 執照、營業(ye) 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e) 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zheng) 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列為(wei) 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ye) 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ye) 執照的一方列為(wei) 當事人。勞動者與(yu) 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或個(ge) 人發生爭(zheng) 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個(ge) 人、被掛靠的單位列為(wei) 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jun) 工表示,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人民法院也將通過司法手段注重維護企業(ye) 的生存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