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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解讀:消費稅新政策調整,燃料油生產商和進口商受益麵狹窄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yu) 8月30日頒布《關(guan) 於(yu) 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對以生產(chan) 乙烯、芳烴等化工產(chan) 品為(wei) 目的的燃料油原料,給予免征或全額返還消費稅的政策。但這一新政受益麵狹窄,作為(wei) 燃料油生產(chan) 的主體(ti) ,預計可能主要體(ti) 現在大型石油化工企業(ye) ,地方煉油企業(ye) 將無法從(cong) 中獲利,並且預計燃料油進口商也難以看到新政策對進口的明顯刺激。

  首先,據C1解,國內(nei) 加工燃料油的主力軍(jun) ——地方煉廠,大都在生產(chan) 乙烯、化工方麵技術相對薄弱薄弱,基本都不具備生產(chan) 乙烯和芳烴類化工品的乙烯裂解裝置和芳烴抽提裝置,因此難以借此政策免去燃料油的消費稅。

  而國內(nei) 多數民營化工企業(ye) ,即使擁有了乙烯、芳烴裝置,卻通常使用石腦油或者C9等作為(wei) 加工原料,罕見有直接加工燃料油生產(chan) 乙烯或芳烴的生產(chan) 技術。

  此外,既具有煉油裝置,又具備完善的化工加工能力的煉廠多為(wei) 中石化,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字頭企業(ye) ,且均有穩定原油供應,自產(chan) 化工用輕油作為(wei) 原料等,外購燃料油作為(wei) 加工原料的比重極小。

  另外,近些年發展較快的“重油製烯烴技術”或重油催化裂解技術,雖然產(chan) 出的有烯烴類產(chan) 品,但其比重很低,通常都低於(yu) 20%,也無法達到新政策所規定的乙烯、芳烴類化工產(chan) 品產(chan) 品比例達50%以上的要求,即這種技術並不是以生產(chan) 乙烯、芳烴為(wei) 主要目的。

  雖然目前由燃料油生產(chan) 乙烯類或芳烴類化工產(chan) 品的基數尚不成熟和普遍,但有分析人士認為(wei) ,新政策的出台的動力可能在於(yu) ,2008年年出台消費稅,給予石腦油加工免稅的政策,而燃料油則沒有相應配套政策,對可能的新技術發展不利。“因此新政策的出台,可能更多體(ti) 現的是政策上的公平,即使現在這類燃料油的用途還積極稀少。”

  不過,亦有市場人士表示,新政策的出現,有可能給個(ge) 別煉廠“避稅”的一種途徑。“像汽油本身與(yu) 芳烴的結構就比較接近,或許會(hui) 有煉廠把所產(chan) 的汽油開具芳烴的發票來銷售,不僅(jin) 產(chan) 品汽油的消費稅免了,連原料燃料油的消費稅也可以免。不過這種可能性是否會(hui) 出現,則完全依賴於(yu) 國家後續配套措施和市場監管,”一市場人士表示。

  據C1分析,《關(guan) 於(yu) 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中有三個(ge) 要點,一是2010年購買(mai) 用以生產(chan) 乙烯、芳烴等化工產(chan) 品為(wei) 目的的燃料油原料,給予免除或全額返還消費稅;二是具體(ti) 產(chan) 品包括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產(chan) 品;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及混合芳烴等化工產(chan) 品;三是用燃料油生產(chan) 乙烯、芳烴等化工產(chan) 品產(chan) 量占本企業(ye) 用燃料油生產(chan) 產(chan) 品總量50%以上(含50%)的企業(ye) ,才能享受新政策的優(you)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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