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yu) 8月30日頒布《關(guan) 於(yu) 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對以生產(chan) 乙烯、芳烴等化工產(chan) 品為(wei) 目的的燃料油原料,給予免征或全額返還消費稅的政策。但這一新政受益麵狹窄,作為(wei) 燃料油生產(chan) 的主體(ti) ,預計可能主要體(ti) 現在大型石油化工企業(ye) ,地方煉油企業(ye) 將無法從(cong) 中獲利,並且預計燃料油進口商也難以看到新政策對進口的明顯刺激。
首先,據C1解,國內(nei) 加工燃料油的主力軍(jun) ——地方煉廠,大都在生產(chan) 乙烯、化工方麵技術相對薄弱薄弱,基本都不具備生產(chan) 乙烯和芳烴類化工品的乙烯裂解裝置和芳烴抽提裝置,因此難以借此政策免去燃料油的消費稅。
而國內(nei) 多數民營化工企業(ye) ,即使擁有了乙烯、芳烴裝置,卻通常使用石腦油或者C9等作為(wei) 加工原料,罕見有直接加工燃料油生產(chan) 乙烯或芳烴的生產(chan) 技術。
此外,既具有煉油裝置,又具備完善的化工加工能力的煉廠多為(wei) 中石化,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字頭企業(ye) ,且均有穩定原油供應,自產(chan) 化工用輕油作為(wei) 原料等,外購燃料油作為(wei) 加工原料的比重極小。
另外,近些年發展較快的“重油製烯烴技術”或重油催化裂解技術,雖然產(chan) 出的有烯烴類產(chan) 品,但其比重很低,通常都低於(yu) 20%,也無法達到新政策所規定的乙烯、芳烴類化工產(chan) 品產(chan) 品比例達50%以上的要求,即這種技術並不是以生產(chan) 乙烯、芳烴為(wei) 主要目的。
雖然目前由燃料油生產(chan) 乙烯類或芳烴類化工產(chan) 品的基數尚不成熟和普遍,但有分析人士認為(wei) ,新政策的出台的動力可能在於(yu) ,2008年年出台消費稅,給予石腦油加工免稅的政策,而燃料油則沒有相應配套政策,對可能的新技術發展不利。“因此新政策的出台,可能更多體(ti) 現的是政策上的公平,即使現在這類燃料油的用途還積極稀少。”
不過,亦有市場人士表示,新政策的出現,有可能給個(ge) 別煉廠“避稅”的一種途徑。“像汽油本身與(yu) 芳烴的結構就比較接近,或許會(hui) 有煉廠把所產(chan) 的汽油開具芳烴的發票來銷售,不僅(jin) 產(chan) 品汽油的消費稅免了,連原料燃料油的消費稅也可以免。不過這種可能性是否會(hui) 出現,則完全依賴於(yu) 國家後續配套措施和市場監管,”一市場人士表示。
據C1分析,《關(guan) 於(yu) 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中有三個(ge) 要點,一是2010年購買(mai) 用以生產(chan) 乙烯、芳烴等化工產(chan) 品為(wei) 目的的燃料油原料,給予免除或全額返還消費稅;二是具體(ti) 產(chan) 品包括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產(chan) 品;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烴及混合芳烴等化工產(chan) 品;三是用燃料油生產(chan) 乙烯、芳烴等化工產(chan) 品產(chan) 量占本企業(ye) 用燃料油生產(chan) 產(chan) 品總量50%以上(含50%)的企業(ye) ,才能享受新政策的優(you)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