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hui) 聯合下發《關(guan) 於(yu) 貫徹<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相關(guan) 事項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關(guan) 於(yu) 貫徹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相關(guan) 事項的通知
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ye) 管理部、省會(hui)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wei) 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guan) 於(yu) 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zhai) 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zhai) 務是規範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範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ye) 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chan) 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ye) 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ti) ,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chan) 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ye) 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zhai) 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zhai) 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zhai) 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ju) 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chang) 還的債(zhai) 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ju) 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chang) 還的債(zhai) 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ju) 借的債(zhai) 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wei) 社會(hui) 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wei) 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yi) 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ju) 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chang) 還的債(zhai) 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ju) 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guan) 政策規定確定,償(chang) 債(zhai) 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yu) 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zhai) 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zhuan) 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guan) 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guan) 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wei) 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國有土地資產(chan) 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hui) 發布的相關(guan) 信貸政策與(yu) 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chan) 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ye) 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guan) 項目采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yu) 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采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nei) 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采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cong) 借款主體(ti) 、擔保主體(ti) 、貸款管理等方麵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麵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zhai) 務水平與(yu) 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製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麵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範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yu) 清理規範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chang) 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ye) 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ti) 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yu) 清理規範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chang) 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采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ti) 和擔保主體(ti) 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範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cong) 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guan) 於(yu)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範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範時,對於(yu) 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wei) 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ti) 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yu) 下屬子公司僅(jin) 是股權關(guan) 係的國有資產(chan) 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範。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chang) 還債(zhai) 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ju) 借,且償(chang) 債(zhai) 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yu) 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yan) 格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chan) 不得作為(wei) 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chan) ”,是指為(wei) 社會(hui) 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chan) ,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dang) 政機關(guan) 及經費補助事業(ye) 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guan) 於(yu) 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yan) 格執行《通知》中相關(guan) 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wei) 必須規範。《通知》中“向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wei) 承貸主體(ti) ”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yu) 項目本身,承貸主體(ti) 應為(wei)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ti) 。《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wei) 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yu) 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chang) 債(zhai) 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等要嚴(yan) 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yan) 格按照商業(ye) 貸款審查標準,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yan) 格執行國家有關(guan) 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guan) 於(yu) 堅決(jue) 製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wei)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範圍內(nei) 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zhai) 務風險內(nei) 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yu) 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zhai) 務,地方政府僅(jin) 以出資額為(wei) 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zhai) 務人無法償(chang) 還全部債(zhai) 務,債(zhai) 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wei) 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yu) 下列各種形式:為(wei)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wei) 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chang) 債(zhai) 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lin) 時性償(chang) 債(zhai) 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chang) 付債(zhai) 務時,承擔部分償(chang) 債(zhai) 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chang) 債(zhai) 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guan) 於(yu) 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hui) 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hui) 派出機構等,抓緊製定具體(ti) 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製,配備專(zhuan) 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yu) 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zhai) 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hui) 。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nei) 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zhai) 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zhai) 務核實情況(包括債(zhai) 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yu) 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nei) 容:組織實施情況;債(zhai) 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範管理的具體(ti) 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hui)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